1、支票管理规定(通用5篇)支票管理规定 篇1第十八条 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因事外出,必须移交出本人保管的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填写支票临时授权书和印章临时授权书,明确临时授权的起止时间,经接受人、监交人核实签字后方可办理临时授权。临时授权时间结束,接收人应及时将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交由原保管人进行保管。临时授权应有监交人参与,原则上监交人应由省公司资金管理部经理、地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或区县支公司经理担任。第十九条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因岗位变动或因故;保管人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包;交接应有监交人参与,监交人的指定应符合会计基础工;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2、存档一份;第二十条财务专用章如因公司规定、机构变动等原因停;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财务部门负责人更换、离任时,各级;第二十二条银行预留印鉴因丢失、磨损严重、因故停止;等需重新制第十九条 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因岗位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移交出本人保管的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并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岗或离职。保管人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包括支票、印鉴等内容。在办理移交时,保管人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同时,接收人应根据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重新办理印章领用手续,区县支公司还应向分公司财务会计部更新保管人的报备情况。交接应有监交人参与,监交人的指定应符合会
3、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则上监交人应由省公司资金管理部经理、地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或区县支公司经理担任。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二十条 财务专用章如因公司规定、机构变动等原因停止使用时,各级公司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停止原印章的使用及授权,并将原印章按照申领登记数量交回上级办公室封存或归档,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财务部门负责人更换、离任时,各级财务部门须及时会同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原财务人名章的上缴、换发等手续,并及时办理银行预留印鉴的变更。第二十二条 银行预留印鉴因丢失、磨损严重、因故停止使用等需重新制发,各级财务部门应按照印章制
4、度规定提交申请,并办理原印章交回手续,经审批后重新制发。支票管理规定 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规范支票的日常管;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支票包括日常业务结算中使用的现金;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第三条本细则适用省公司本部、各地市公司及其下属机;第四条各级分支公司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第二章支票购领;第五条支票购领必须建立审批程序;在省公司本部应由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规范支票的日常管理,防范资金管控的风险,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此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
5、所指支票包括日常业务结算中使用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省公司本部、各地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分支公司。第四条 各级分支公司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准确、及时、安全地进行支票结算和管理。第二章 支票购领第五条 支票购领必须建立审批程序。出纳岗人员到开户银行购领支票前,应填写支票购领申请单和银行要求的“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其中领用单需加
6、盖银行预留印鉴,经相关人员签字审批后方可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在省公司本部应由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资金管理部经理签字审批;在地市分公司应由资金管理岗人员和财务会计部经理签字审批;在区县支公司应由柜面主管人员和支公司经理签字审批。第六条 支票购领后应及时进行支票购领登记。出纳岗人员应将购领的日期和所有支票号码顺序填入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并在支票购领申请单上回填购领支票号码的起止范围,交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复核人员根据银行反馈的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或银行资金回单检查支票实际购买、登记入库数量与购领申请、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等记录信息是否一致,复核后在支票购领申请单签字确认。在省公司本部应由
7、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复核;在地市分公司应由资金管理岗人员进行复核;在区县支公司应由柜面主管人员进行复核。第三章 支票签发及登记第七条 支票签发与支票登记应同步完成。支票应按银行账户分别设立对应的支票使用登记簿,由管理账户的出纳岗人员保管。支票使用登记簿必须采用订本式,登记簿封面需写明单位名称、所属账套、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以及所属年度。第八条 支票签发人必须根据审批无误的原始凭证顺号签发支票,不得跳号。签发支票前,须核实银行账户是否有足够的存款余额,避免签发空头支票。第九条 支票签发人须按规定填制支票,支票签发金额与原始凭证的金额应一致。支票签发工作由出纳岗人员或资金复核岗人员完成
8、。支票签发人填制支票时应同步填写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登记项目应包括时间、金额、用途、签发人等,不得遗漏登记项目。支票签发人填制并登记完毕后将支票、原始凭证和支票使用登记簿一并交给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复核。第十条 签发支票记载的内容须真实、完整和准确。支票必须记载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大小写、款项用途、银行预留印鉴等,并按约定使用支付密码。支票存根必须记载日期、账号、金额、用途、签发人及领取人签名等。支票和支票存根的签发信息应确保一致。对于普通支票作转账支票使用时,应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并延伸至支票存根。第十一条 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须审核支票记载项目、原始单证和支票登记项目,无误后在支票上
9、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并在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中签名。第十二条 支票领取人核对支票给付信息无误后,在支票存根和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中签名领取支票。第十三条 省公司资金管理部经理、地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和区县支公司柜面主管人员每月检查本级公司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的填写、核实剩余支票数量并于每月最后一笔后签章确认。第四章 支票及银行预留印鉴保管第十四条 银行预留印鉴应由财务人名章和财务专用章构成,银行预留印鉴不得少于两枚。各级分支公司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决定预留一枚或两枚财务人名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人名章须为本级公司负责人名章或经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名章。财务人名章应为专用,不能与该人的其他人名章相同,
10、并只能和财务专用章配套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原则上各级分支公司只能刻制一套银行预留印鉴。第十五条 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应指定专人保管。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工作时间应放入抽屉保管,非工作时间应放入保险柜存放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有条件的分支公司应由不同岗位人员分开保管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第十六条 支票应由出纳岗人员或资金复核岗人员保管,不得私自使用。第十七条 银行预留印鉴应由两名以上专人分别保管,严禁一人同时保管可以支付款项的所有印鉴。严禁A/B柜面人员保管和使用财务专用章、财务人名章。支票管理规定 篇3一、各部门须指定专人到财务部办理支票领用和经费开支报销业务。对外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
11、律使用支票支付。二、领用支票时,须事先办理用款申请或购置计划,根据相应批示由总经理、总会计师、分管领导、财务部长签字后到财务部领用支票。三、领用支票时,领用人须登记领用日期、支票号码、款项用途、用款限额等项目并签字。财会人员在签发支票时,须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用途、大小写金额;遇特殊情况的,仍必须填写签发日期、用途和经费限额。四、禁止携带空白支票外出采购物资。确因采购地点不明、价格不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携带空白支票时,必须经部门正职负责人批准后,报财务部部长审批。五、支票必须在规定的支付限额内使用。遇到特殊情况支付额超过规定的支付限额时,必须事先报知财务部,并报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12、六、支票开好后,领用人必须将存根数字和支票票面数字核对相符;支票存根必须按规定填写收款单位名称、金额、款项用途。七、领用人须按规定及时索取相关票据,并报请有关领导审批,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支票存根一并到财务部报销清账。八、逾期未支付、丢失、未使用的支票,须在确认相关事实的当日及时报知财务部,并及时办理更换、挂失、收回等相关手续,避免造成财产损失。九、领用支票人员必须对所领用支票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支票不得涂改。因使用不当造成财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况赔偿损失。支票管理规定 篇4第十九条 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因岗位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移交出本人保管的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并
13、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岗或离职。保管人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包括支票、印鉴等内容。在办理移交时,保管人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同时,接收人应根据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重新办理印章领用手续,区县支公司还应向分公司财务会计部更新保管人的报备情况。交接应有监交人参与,监交人的指定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则上监交人应由省公司资金管理部经理、地市分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或区县支公司经理担任。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二十条 财务专用章如因公司规定、机构变动等原因停止使用时,各级公司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停止原印章的使用及授权,
14、并将原印章按照申领登记数量交回上级办公室封存或归档,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财务部门负责人更换、离任时,各级财务部门须及时会同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原财务人名章的上缴、换发等手续,并及时办理银行预留印鉴的变更。第二十二条 银行预留印鉴因丢失、磨损严重、因故停止使用等需重新制发,各级财务部门应按照印章制度规定提交申请,并办理原印章交回手续,经审批后重新制发。第五章 支票作废、遗失管理第二十三条 签发出的支票因某种原因作废,须根据收回的作废支票重新开具正确支票,用正确的支票存根从会计核算人员换回作废的支票存根。第二十四条 对于作废支票,须由支票签发人员加盖作废戳记或手写
15、“作废”字样。支票保管人应完整保管作废支票(支票存根不得与支票分开保管),不得对作废支票进行遗弃或撕毁等不当处理。第二十五条 支票作废时须及时进行核销。省公司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地市分公司资金管理岗人员和区县支公司柜面主管人员应在支票作废时核对作废支票和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一致后以在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中进行签名确认。第二十六条 开户银行规定收回作废支票的,支票保管人应将已核销的作废支票交回开户银行。交回银行前应编制作废支票清单或填制银行要求的相关表格,经省公司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地市分公司资金管理岗人员或区县支公司柜面主管人员核对后方可交回银行。开户银行未要求收回
16、作废支票的,支票保管人应将已核销的作废支票按季度分账户装订并编制作废支票清单,与其他会计档案一起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20xx年。第二十七条 对于支票遗失,各级分支公司须根据当地银行规定及时通知开户银行挂失止付,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登报说明。第二十八条 支票作废、支票遗失须在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中进行登记。支票作废须登记签发人、复核人并于备注栏写明作废原因等;支票遗失须登记签发人并于备注栏写明遗失原因以及保管后续处理的手续。第二十九条 各级分支公司因撤销、合并或其他原因需结清账户时,须将剩余未用的空白支票经相关人员复核后全部交回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切角作废。如开户银行不接受由公司自行处理的,
17、由复核人员与出纳岗人员共同清点后切角作废,后续视同一般作废支票处理。在省公司本部应由复核会计岗人员或资金结算管理岗人员复核;在地市分公司应由资金管理岗人员进行复核;在区县支公司应由柜面主管人员进行复核。第六章 支票盘点及检查第三十条 各级分支公司须按月对支票的购领、使用、作废、遗失、库存情况进行盘点。盘点人员原则上不能少于三人,盘点后必须要填制支票盘点表。在省公司由资金管理部经理、资金结算管理岗或复核会计岗人员、出纳岗人员进行盘点,在地市分公司由财务会计部经理或主管、资金管理岗人员和出纳岗人员进行盘点,在区县支公司由柜面主管人员和出纳岗人员进行盘点。第三十一条 盘点人员应根据上月盘点结果、购领
18、登记、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和作废支票清单填制支票盘点表,将盘点结果与库存数量进行核对。对于核对不一致的情况,出纳岗人员必须在支票盘点表进行差异说明。第三十二条 各级分支公司应加强与开户银行支票购领和使用情况的核实,定期从开户银行取得账户支票的购领和使用情况记录与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表进行核对,确保两者一致。年度终了,地市分公司应派资金管理岗人员到开户银行实地核实支票购领及使用等情况。第三十三条 地市分公司须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以上全辖分支公司支票、印鉴管理检查,填写银行预留印鉴检查表等相关表格,并上报检查结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进行相应的整改。对于重大违规须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省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进行
19、调查处理。第七章 资金核对第三十四条 各级分支公司须根据现有银行账户对应设立银行日记账,以反映每个账户的收付和结存情况。第三十五条 出纳岗人员须根据审核后的银行回单、支票存根等收付款原始凭证逐日逐笔分账户如实、完整地登记银行日记账。日记账的登记要做到内容完备,数字真实、准确,摘要清楚、简洁,登记及时。第三十六条 各级分支公司须定期核对支票收付的记录和银行对账单流水,确保两者的记录一致。应检查、监督各种款项的收付,并核实未达账项。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如汇票的管理参照本细则进行。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可参照省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20、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既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支票管理规定 篇5为保证公司劳动秩序,严格考勤管理制度,特作出以下规定:1、事假1.1车间员工请假三天之内的事假由车间主任签批,四天以上(包括四天)首先由车间主任根据车间生产计划情况签字批准,再经考勤人员签批。十天以上的事假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1.2后勤人员请假(在指纹考勤机录指纹的人员)1.2.1各部门负责人请假,必须经总经理批准。1.2.2各部门职员请假,一月内2天之内的事假经各部门负责人批准,超出2天需经总经理签字批准。2、工伤假职工因工伤不能工作时,由所在部门(车间)填写事故报告单,经由各部门(车间)负责人
21、签字,总经理签批后,交由考勤人员登记。3、请假制度3.1请假不允许口头请假、电话捎假,无请假条者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请在到岗后上午10:00前将请假条交由考勤人员。3.2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必须请假不准私自离岗,一经发现,按旷工双倍罚款。3.3员工因公出差,回来后三天之内务必将差旅费报销单交由财务,并将出差的请假条交由考勤人员,否则考勤按旷工处理。3.4请假按小时计算,实行月累计,月累计超出3小时不足4小时按请假半天计算;超出6小时不足8小时按请假一天计算。4、后勤人员一律实行上下班考勤录指纹方式。5、工作时间不准私自脱离生产区,有特殊情况外出时持车间主任签字批准的请假条交安检门值班员方可离开生产区,回车间时要回请假条交生产车间主任进行消假,违者按旷工处理。6、迟到旷工处罚规定:7、考勤管理员职责:7.1 考勤人员第二天上午10:00前将前一天的考勤情况进行公布,违反规定者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7.2月底各车间(部门)考勤人员统一汇总后,次月的第一天张贴出勤记录予以公布,员工必须三天内核对,超出三天无人核对,则按照考勤机考勤记录考核。8、本规定于20xx年4月1日起实行(原考勤管理规定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