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会计第八章 资源税类会计 目录资源税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节 学习目标 了解资源税类的相关基础知识 掌握资源税类应纳税额的确定 掌握资源税类的会计处理 掌握资源税类的纳税申报 4 一 资源税概述二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三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第一节 资源税四 资源税的纳税申报 资源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资源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资源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一、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为调节因资源生成和开发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就其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的开征,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采,有效配置;调节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职能。(一)资源税纳税人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
3、缴义务人,具体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2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4你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5你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6你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黑色金属矿原矿以外的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7你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三)资源税税率 资
4、源税根据“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实行从量定额的方法征收。具体的税目、税额见下表。税 目税 额 幅 度一、原油二、天然气三、煤炭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五、黑色金属矿原矿六、有色金属矿原矿七、盐固体盐液体盐830元/吨215元/千立方米0.35元/吨0.520元/吨或立方米230元/吨0.430元/吨1060元/吨210元/吨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减免税项目如下: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1)自2002年4月1
5、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2)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四)资源税税收优惠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应税产品,以扣缴义务人收购的数量为课税数量。123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是计算资
6、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对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做了如下规定:但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些情况是比较特殊的,因此,有些具体情况的课税数量采取如下办法:(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洗煤折算为原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数量综合回收率(4)金属矿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
7、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6)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可以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单位税额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适用的单位税额(二
8、)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资源税的会计处理(一)账户设置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开采或者生产并销售应税产品,应依据税法的规定,应当计算和缴纳资源税。为了反映和监督资源税额的计算和缴纳过程,纳税人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方登记本期应缴纳的资源税额,借方登记企业实际缴纳或抵扣的资源税额,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缴纳而未缴的资源税额。(二)资源税会计处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额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
9、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纳税义务人按规定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结算上月税款,补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退回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或“待扣税费”账户,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账户,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
10、应付账款”等账户;企业加工成固体盐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价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而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抵扣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缴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
11、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四、资源税的纳税申报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时缴纳税款的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资源
12、税的纳税申报资源税纳税需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具体格式见教材中的表8-2。18 一 土地增值税概述二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三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四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一、土地增值税概述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
13、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概括地说,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分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不分部门与单位,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二)账簿、凭证管理制度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里所说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里所说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这里所说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二)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
14、税范围十分重要。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通过以下几条标准来判定:(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家所有(2)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3)必须取得转让收入(二)账簿、凭证管理制度(三)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见下表。级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1不超过50%(含)的部分3002超过50%100%(含)的部分4053超过100%200%(含)的部分50154超过200%的部分6035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3个
15、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四)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1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准予扣除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项目金额(3)房地产开发费用(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6)财政部规定的
16、其他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15%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金额增值额土地增值税金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35%具体公式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
17、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公式中的5%、15%、35%分别为二、三、四级的速算扣除数。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主要经营房地产买卖业务的企业。对这类企业来说,房地产开发是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土地增值税是为取得当期营业收入而支付的费用。在计提土地增值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实际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三、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兼营房地产业务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会计核算1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取得房地产转让收
18、入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同理,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也应作为为取得当期收入而发生的费用,企业计提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实际缴纳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转让自用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2自用房地产在取得时,会计应列为固定资产管理,记入“固定资产”账户,转让时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进行核算。计算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进行核算。实际缴纳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二)非房地产企业转让
19、或销售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土地增值税纳税需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教材中的表8-4所示。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30 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四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城镇土
20、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范,是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国家对城镇土地
21、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1234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12小城市0.9元至18元;3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4(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经省
22、、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城镇土
23、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三)税法构成要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为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和鼓励整治土地,改造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至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地自定。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体现国家产业倾斜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
24、发展,国家对核能、电力、煤炭等能源开发用地,民航、港口、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特点,划分了征免税界限,给予了政策性减免照顾。(1)(2)(3)(4)(四)城镇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1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量的面积为准。2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二)城镇土地使
25、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米)单位税额单位税额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年终计算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账户。实际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见教材中的表8-5)。(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