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的工作方案为打赢禁毒重点整治攻坚战,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现就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工作依据根据*第四章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职责,县商粮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县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工作。二、工作职责1、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政策执行及咨询;2、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和经营者的政策培训及禁毒宣传教育;3、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4、掌握并跟踪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5、落实商贸企业禁毒工作;5、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应急事务、科工信和海
2、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配合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等及查处非法进出口私易制毒化学品行为,打击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三、工作要求1、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和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网络系统申报,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县商粮局负责本地区外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初审工作。在初审通过后,企业需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与申报材料一并转报市商粮局再转报至省商务厅;2、商粮局将定期将省厅提供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办证情况反馈至相关职能部门,便于各职能部门共同掌握并跟踪重点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动态;3、根据国家禁毒部门和商务部的部署,开展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非列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临时列管工作;4、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以及传递数据,局机关成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外经外贸股长为商粮局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