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公司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及时改进作业环境,有效根治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3.引用标准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3.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3.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4.管理职责4.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4.2公司安全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4.3公司及所属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公司综合部(办公室
2、)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4.4公司及项目部安全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4.5各项目部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4.6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5.内容及要求5.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5.1.1公司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由综合部管理。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负责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等具体作业。5.1.2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2职业健康工作范围5.2.1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5.2.2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规划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发展趋势。5.2.3为高危险从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5.2.4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使从业人员掌握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职业健康管理专员应会同其他部门人员制定上述措施,必要时应印刷成册,发放到从业人员手中。5.2.5
4、根据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按规定配发与职业健康相适应的设施、工具。5.3健康管理5.3.1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5.3.2职业健康检查要求1)新入职从业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2)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5.3.3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员工不适宜工作的项目,应给出改进的措施。5.4工伤保险5.4.1各施工部门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5.4.2意外伤害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5.4.3工伤保险费由公司按照职工工资
5、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5.4.4发生工伤时,职业健康管理专员应及时向办公室和保险公司报险,并协助办公室及时进行相应的理赔。5.4.5工伤范围按国家规定确定。5.5危害告知5.5.1从业人员有权利获得工作岗位的危害告知权。5.5.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5.3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5.5.4危
6、害告知不限形式,可在聘任合同中明确,也可发放危害告知书。5.6作业环境与条件5.6.1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6.2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5.6.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危险区。5.6.4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5.6.5从业人员作业时,应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工具,不得转卖;破损时,以旧换新。5.6.6从业人员不得在无防护设施和工具的条件下作业。6.附录6.1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台账6.2 作业现场职业危害识别表6.3 安全培训教育记录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