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区辖审计机关实行审计执法的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审计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性;(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三)审计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四)审计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六)执法文书的建立和使用情况;(七)重大执法案件的处理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九)执法责任制度、执法投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抽查;(二)重点督查;(三)自我检查;(四)深入核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在审计组进点审计前,要求审计
2、组作出依法审计的书面承诺,并在审计点设立审计执法监督意见箱;(二)在审计组实施审计期间和审计结束后,派员到审计一线和被审计单位进行巡访,重点察看有无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审计人员是否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审计工作人员行为有无违法情形;(三)在审计期间检查审计工作底稿;(四)抽查审计项目文书档案;(五)组织审计组成员召开依法审计座谈会,进行自我测评;(六)根据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事前准备。根据我区审计执法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二)预告检查。即电话通
3、知或函告审计组、被审计单位拟进行审计执法事项检查。视具体情况,也可采取非预告性监督检查方式。(三)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调查问卷、座谈自测等方式开展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现场予以指出。(四)整改落实。根据检查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并在内网上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六、监督检查处理从事审计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在审计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审计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审计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以上
4、违法执法行为,由区审计局负责发出审计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被监督检查人员自收到审计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被监督检查人员对审计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裁决申请。区审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对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的对象进行过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情况;(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在相关审计报告中发表的审计意见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被审计事项的情况;审计报
5、告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存在的重大问题是否披露和发表审计意见。(三)其他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报告质量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书面检查;(二)现场询查;(三)重点详查;(四)深入核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根据审计发现的疑点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校核,核查相关审计报告的业务质量;(二)根据审计初步结论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校核,查看会计师事务所有无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三)根据举报线索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查看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有无弄虚作假、权钱交易等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组成检查组,并在实施检查3日前,向有关会计师
6、事务所送达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范围事项;(二)培训监督检查人员,明确监督检查方式方法、要求和目标;(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查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资料,核实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或者资产,向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并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底稿,形成检查报告,提出监督检查评价意见,然后征求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五)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反馈的书面意见后,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并网上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六、监督检查处理对会计师
7、事务所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根据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理、处罚:(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二)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通报或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采取的处理、处罚。区审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对审计整改专项检查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自身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薄弱环节需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
8、取措施的情况;(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实地检查或者调查了解;(二)调取并审阅有关书面材料;(三)实行审计整改回访和跟踪检查相结合,对拒不整改、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或群众举报反映的应改未改、久拖不改问题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二)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发改、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审计整
9、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设,做到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分类督办,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共同抓好审计整改的落实。(三)实行审计整改回访、跟踪、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结果通报制度,促进审计整改制度化和规范化。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和整改责任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加强管理和规范行为。(四)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把审计整改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纳入绩效考评范围。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梳理需监督检查的审计整改事项,研究审计整改监督检查工作;(二)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送达审计整改检查通知书,告知监督检查事项; (三)举行监督检查前的培训,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和目标要
10、求,派出工作组到有关单位进行审计整改回访和跟踪检查; (四)形成审计整改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视不同情况可以将审计整改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告。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责令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限期改正。(二)向区委组织部、区绩效办等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整改检查结果,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评价、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三)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纳入行政问责范围,对整改不力或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取消该单位年度评先评优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