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本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第三条本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第四条本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
2、社会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揭露错案。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从重惩罚。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第六条错案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二)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四)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
3、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八)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九)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第七条追究方式与程序: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本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后,应责令执法违法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3 / 3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