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用文档精品实用文档系列 (标准 完整 实用 可修改)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开的内容:(一)公开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二)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三)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向社会公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四)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2、前,必须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五)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公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受理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示”以及 “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局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示范围内所有内容可以进行查阅、复印。第六条 ?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社会群众的监督。第七条? 对需公开而未公开的,责令责任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而未进行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