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后勤印章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后勤管理处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严肃性,有效维护后勤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后勤管理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印章的范围。后勤印章主要包括后勤管理处行政章、后勤党委印章、后勤工会印章、后勤内设管理机构和内设业务单位印章等。第二条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后勤管理处行政章、后勤党委印章、后勤工会印章的刻制需分别报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工会统一审批、制作。(二)后勤管理处内设管理机构和内设业务单位印章,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批,综合信息科统一办理刻制手续。(三)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部门的印章。(四)
2、所有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印章启用,由综合信息科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新印章的启用日期、旧印章的作废日期。第三条 印章的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涉及全局性工作、重要政策、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合同签订以及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用后勤管理处行政章,须报处长签字审批。 (二)后勤党委印章、后勤工会公章使用须报党委书记签字审批。 (三)使用后勤管理处内设管理机构印章,须经分管处长签字审批。后勤内设业务单位印章,须经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后勤管理处行政印章、后勤党委印章、后勤工会印章、内设业务机构印章由综合信息科专人、专柜
3、负责管理。(二)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指定专人代替。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印章应坚持“先批准、后用章”的原则。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公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二)印章的使用由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三)使用印章要在办公室内,特殊情况需将印章携出单位时,须经印章部门负责人批准,用印人登记后方可带出, 并由印章管理部门派人监用。 (四)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公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图形清晰。 (五)加盖公章应由印
4、章管理人员实施,不得由经办人代理。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附件:后勤管理处内部用印申请单后勤党委后勤管理处 2016年9月1日附件1: 后勤管理处内部用印申请单 编号:申请部门用印文件名称申请用印名称申请用印数量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备 注注:1、编号由综合信息科统一填写。2、申请“后勤管理处行政章”用印,后勤处长签字审批;申请“后勤党委印章”用印,后勤党委书记签字审批;申请“后勤工会印章”用印,后勤工会主席签字审批;申请“后勤内设业务机构印章”用印,中心负责人签字审批,涉及合同签订等用印需要上报依法治校与法律事务中心或处长签字方可用印。3、用印原件相关领导已经签字可不填写本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