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使用,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持特种设备完好率,确保人们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3. 术语3.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3.2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
2、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3.3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3.4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
3、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3.5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
4、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3.6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4.职责4.1行政部负责公司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4.2生产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4.5生产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5.程序5.1 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改造5.1.1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生产资质的单位。5.1.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由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进行。5.1.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
5、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5.1.4施工中的监督校验,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的校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校验,监督校验合格后交付给使用单位。5.2特种设备的使用5.2.1生产部负责设备使用登记工作。 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相应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登记申请,并提供该设备的监督校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设计、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操作维修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等材料。5.2.2生产部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行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
6、全、节能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操作人员守则;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5.2.3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
7、术资料。5.2.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5.2.5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意识。5.2.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5.2.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5.2.8 决定停用的特种设备或预计停用时间超一年的,或要报废特种设备,设备管理部门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5.3特种设备的维护
8、保养5.3.1生产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5.3.2生产部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生产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5.3.3月检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4)绳索、链条及吊装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5.3.4 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噪声。3)安全装置或者部
9、件是否完好 5.3.5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从新投入使用。5.3.6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严格按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要求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5.3.7生产部要定期校验和检修的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并及时记录在案。5.3.8特种设备的改造和大修前,由生产部向当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造或大修申请,并附改造或大修内容。批准后,由生产部委托具有相应特种设备维修和改
10、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或大修结束后装备部将校验检测机构的校验检测资料交相应的管理部门核准,核准后由管理部门下发特种设备允许使用单,并将有关改造或大修资料交使用单位入档。5.4特种设备的校验5.4.1生产部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安排好停机检验时间,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提出定期检验申请。5.4.2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检验后使用单位要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5.5 特种设备的报废5.5.1 决定停用的特种设备或预计停用时间超一年的,或要报废特种设备,生产部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5.5.2停用特种设备拟重新使用前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并提前一个月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