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健康系统重点职业人群信用管理制度卫生健康系统重点职业人群信用管理制度一、重点职业人员范围1.各级医院医生、护士、管理人员及实习人员等2.非医院的卫生健康单位工作人员3.各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4.其他卫生健康系统重点职业人员二、重点职业人员信用管理1.重点职业人员应当建立个人信用档案2.各单位为本单位重点职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一人一档,动态管理3.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点职业人员汇总信息以规范表格形式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机关,由卫生健康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后,在信用网站公示4.各单位重点职业人员获得表彰或受到处罚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并汇报至上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机关,
2、由卫生健康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后,报送市信用办进行个人信用积分加分或减分,并在信用网站公示5.各单位受到各级政府表彰或获得荣誉时,单位法人相应增加个人信用分;受到行政处罚或处分的,单位法人相应减少个人信用分。6.各单位重点职业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本单位工作后,应当将个人信用档案随人事档案、党员关系等一并移送新工作单位,由新工作单位继续管理7.各单位重点职业人员出现重大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情况的,各单位要对其严格管理,严格审查;相关部门要求配合进行联合惩戒的,要积极配合。三、重点职业人员分级监管1.各单位重点职业人员实行分级监管,分级结果在个人信用档案中显示,实行动态管理2.各单位重点职业人员信用优秀及信用极好的,在年度评先评优、绩效考评、提拔升职等方面优先考虑3.各单位重点职业人员信用较差及信用极差的,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4.各单位重点职业人员可以按照市卫生计生系统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实行红黑名单管理,信用较好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红榜公布,信用较差的单位或个人以黑榜公布,一般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点职业人员信用分值、信用等级、加减分项等以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为主要依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冲突的,以相关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