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院在校生风险管理制度学院在校生风险管理制度为保证工商管理学院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正常开展,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杜绝意外事件的发生,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尽可能地避免学生出现生命、财产等意外伤害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组织机构和管理 工商管理学院由主抓学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主责学生风险管理,由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具体管理,由班主任、辅导员负责对学生进行日常教育和监督。院学生会应当督察和维护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行为,尤其是各种体育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第二条 安全要求 为提高学院安全管理水平和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在校学生生命财产安全,本着对学生、家长和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特做如下要求: 1严禁组
2、织集体春游。2严禁未入保险学生参加任何体育比赛。3严禁横穿门前马路。4严禁傍晚去海边、严禁在大海游泳。5严禁宿舍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热的快”等危险电器。6严禁通宵上网,看通宵电影、严禁夜不归宿。7严禁同异性网友见面。8严禁校外租房。第三条 事故责任划分各专业各班级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杜绝本规定第二条所要求的严禁行为的发生;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工商管理学院在校生参加任何比赛活动,只有购买学生保险的学生才可参加。每次活动必须指定一名老师或学生会成员为带队队长;辅导员、学生会要逐一审查参加活动学生的投保情况,
3、队长必须将学生名单报学工办审核备案,并由主抓工作领导签字后方可参加相关活动,否则由此引发的意外伤害事故及带来的经济问题由相关人员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于学生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二)未履行审批手续、逃避投保审核,私自参加体育活动的;(二)学生活动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 学生有其他过错的。 第四条 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应该第一时间通知学院相关领导及班级辅导员并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情形严重的,由学院及时向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事故处理结束,学院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报告主管部门。 第五条 事故损害赔偿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学院通过设立学生伤害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意外伤害住院紧急治疗垫付款。根据实际情况,新生入学必须参加学校学生平安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第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工商管理学院第七条 本条例于发布之日起生效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