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度第一条 为了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内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是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源长可根据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区域划分等实际,设置分源长。第四条
2、源长要构建责任明晰、管理严格、措施有效、应急有力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机制,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核销。(二)组织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四)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五)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及时治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运行和隐患治理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六)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及检维修作业安
3、全管控,确保安全风险辨识到位、管控措施有效。(七)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八)组织建立源长工作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第五条 企业必须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周边显著位置设立源长公示牌,标明源长、职责、重大危险源概况、安全管控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全体员工监督。第六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源长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于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实施的企业,采取通报、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第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认真落实源长责任制度,导致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 2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