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第三条 执法科室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第四条 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为相关科室配备音像记录设备。第五条 音像记录设备为行政执法工作专用,
2、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第六条 音像记录设备必须经执法人员所在的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配备使用。第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音像记录设备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第九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要做好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和维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音像记录设备损坏。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的使用年限为10年,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设备的使用年限为5年。第十条 执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三)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四)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五)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