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根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二、范围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三、内容(一)综合部负责对全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二)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资材部、综合部同意,方可变动。(三)日常管理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
3、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
4、其进行作业。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8、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9、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报综合部、资材部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部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3、取得“特
5、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综合部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综合部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综合部,证件发放由综合部负责。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综合部。(五)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六)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的;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七)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编制/日期:审核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