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之自律規範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之自律規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7月17日准予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97年7月24公告第1條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證券公會)為落實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之規定並保障客戶權益,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之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3點第2項規定,特訂定本自律規範。第2條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時,其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應具備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第3條規定之資格,非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之人員,不得以財富管理之名義或以理財人員名義執行業務,包括對民眾
2、宣傳、解說特定金融商品相關訊息或誘導民眾填寫金融商品之申購單等。第3條 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之薪資或獎酬制度應包括下列原則:一、考量其專業知識及經驗能力之水準,給予適當金額之底薪。二、不得僅考量事前因素,應衡平考量事前、事中及事後之因素,並依各證券商發展策略,訂定合理之薪資與獎酬配置。事前評量原則包括佣金多寡、客戶委託規劃資產之成長、客戶數之成長、教育訓練及證照取得之完整性(應遵循主管機關及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等;事中事後評量原則包括稽核缺失、客訴紛爭及服務品質監測等。三、對各種金融商品之佣金,不得差異過大,避免造成誘引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推介或銷售特定金融商品之行為。惟金
3、融商品之佣金和其它金融商品差異過大時,應進一步衡量該金融商品於不同公司提供類似商品、或不同通路間之相同產品之佣金是否合理,若無不合理之情形,則此種金融商品不受前述佣金不得差異過大之限制。四、注意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是否有勸誘客戶於短期間內,以多次贖回、再申購金融商品之方式不當賺取佣金之情事。第4條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時,宜採下列加強內部控制及稽核措施,以確保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及讓客戶充分了解商品性質與可能面臨之風險:一、推廣前:(一)證券商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以確保作業流程及相關書件資料符合有關規定,並定期審核之。(二)證券商應教育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善盡充分告知投資風險內容之職責及洗錢之防範
4、,尤其應加強銷售結構型金融商品的相關訓練課程,並列入財富管理部門法令遵循自評項目,以強化對本項規定之認知。(三)證券商應訂定瞭解客戶評估作業程序及建立交易控管機制,並落實執行,避免為商品複雜度與客戶投資經驗及專業知識背景不相當之銷售行為,亦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借款、舉債等方式從事理財投資。二、推廣過程:(一)證券商銷售商品時應提供客戶風險預告書,並請客戶提供已瞭解商品風險之確認書。(二)如財富管理客戶堅持投資超過其風險屬性之商品,應請客戶提供確認書。(三)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於業務推廣時,應確實遵循各該金融商品之相關規範,並應針對金融商品介紹與風險告知等與客戶間重要溝通內容留存紀錄。三、推廣後:(
5、一)證券商應建立對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之銷售及服務品質監測制度,其內容包括監測人員之指定、監測之頻率及監測之方法等,監測結果應列入財富管理業務人員獎酬考核因素,並作為加強員工教育訓練內容之重點。(二)證券商應建立受理客戶意見、申訴之管道及處理作業程序,主管應定期督導客戶申訴案件之處理執行情形,並定期統計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之客訴案件比例(以歸責於銷售疏失者為限),其結果應列入財富管理業務人員獎酬考核因素。(三)對銷售過程明顯失當之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應檢討其適任性。第5條 加強對客戶宣導金融常識,提升客戶風險辨識能力,俾利建立正確理財觀。第6條 證券商宜採下列措施,以防止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收受佣金回扣,或
6、接受招待等不當利益:一、防堵不當利益來源:證券商應要求保險業者及證券投信投顧業者不得有支付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契約範疇以外不當利益之情事,並請證券商與銀行業及保險業者簽訂之銷售契約中納入相關禁止規定。二、防範不當利益收受:(一)教育訓練:規定證券商每年對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有關業務規範及職業道德方面之課程至少一次,並留存紀錄。(二)自律規範:將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4點第4款、第5款之規定納入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之人事管理辦法中。(三)內部控制:證券商須建立偵測異常銷售之管理機制。(四)法令遵循:將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4點第4款、第5款有關財富管理業務人員
7、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致影響其專業判斷與職務執行之客觀性之規定,納入證券商遵守證券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標準規範之自行評估內容中。第7條 證券商宜採下列措施,以防止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未經客戶授權,擅自為客戶進行交易,或私自挪用客戶款項:一、客戶帳戶作業:(一)建立客戶開戶確認及資料變更覆核機制,包括開戶作業及客戶帳戶資料變更與客戶本人確認的覆核作業規範,如印鑑、地址等。(二)針對一定金額以上之交易,建立客戶交易確認管理機制,切實執行確認作業。(三)建立並落實客戶交易對帳單制度,以月、季、半年或年度方式,主動進行客戶帳戶交易明細及餘額確認機制,並由管理單位負
8、責抽樣查核。(四)建立證券商與客戶本人約定授權交易之控管。(五)建立證券商保管客戶物品管理辦法。(六)落實客戶帳單內控作業處理及覆核管理機制。二、人事內部管控:(一)新進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任用,除查詢臺灣證券交易所聯徵系統外,並應查核其票據信用紀錄、刑事紀錄,列入錄取考量。並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的信用狀況查詢,及時瞭解其信用及財務狀況,預防弊端之發生。(二)落實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休假制度,以利主管抽核檢視客戶帳戶之往來情形。(三)建立證券商內部自行查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辦公處所,以遏止私下保管客戶物品之情事。第8條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應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廣告管理辦法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廣告,除應遵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