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爾夫球運動的發祥地蘇格蘭,早年的球場設在海邊沙丘(Link)上,由於數量上的需求,球場逐漸往內陸發展,其設計規劃,依舊以合乎自然風貌的田園方式為主,因此沒有環境生態、水土保持系統破壞的問題。在山多平原少而人口稠密的國度,如日本和台灣,則需利用原為山林的丘陵地,開闢成具有海濱沙丘風貌的球場,自須剷除大片原始林地,並大規模改造地形,而改變整個原有生態體系。近二十年來,由於我國社會及經濟快速變化,國民生活水準提高,高爾夫球場需求量大幅增加,平均國民所得額與球場興建數量間,具有消長的密切有關係 台灣地區幅員狹小,土地資源有限,高爾夫球場所需用地廣大,涉及土地利用、建築法規、農藥肥料的使用、社會公平
2、原則、水土保持、稅捐課徵、國防軍事安全、水源水質保護等諸多方面問題,牽涉層面複雜,並非教育部可單獨承攬,而須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為:1、教育部2、內政部3、國防部4、財政部5、經濟部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行政院環境保護等單位共同辦理,以使高爾夫球場管理更臻理想,否則,無法勝任此深具專業化與複雜性的業務。在外國早已將高爾夫的運動定位為全民的健康休閒運動,且將GOLF譯為:G=Green 碧草與樹林O=Oxygen 空氣清新的地方L=Light 陽光普照的地方F=Fresh 清新年輕有活力的地方台灣高爾夫球運動發展高爾夫球運動,被認為是最健康也最適合任何年齡社經階層的
3、戶外運動,因而風行全世界。人類文化有關高爾夫球活動的記錄資料,最古老的文字記載年代為西元1457年蘇格蘭國會記錄中的文獻。高爾夫球運動在日治時代由日本引進台灣,西元1914年在日本當年高爾夫錦標賽冠軍得主井上信氏等人籌劃及日本軍方協助下,將原屬滿清練兵場的淡水炮台埔,開闢成一座三個球洞的高爾夫球場,為現今淡水高爾夫球場的雛型,是國內歷史最悠久的球場。當年球場僅供日本總督府官員使用,並定時提供軍方作為軍事演習場地。二次世界大戰爆發,球場被劃為防禦要塞,戰壕碉堡取代了果嶺,西元1945年戰爭結束,台灣高爾夫球場全數毀於戰火之下。高爾夫球場Golf Country Club,Country Club
4、意謂“鄉村俱樂部”,而早期的名稱為Golf Link,Link意為“沙丘”,此乃因當時世界最古老的球場均闢建自海濱沙丘,而球場洞數、球道的長度,以及長短洞的距離等都無統一的規定。隨著高爾夫球運動風氣的盛行,打球人口逐漸增多,海濱沙丘(Links)腹地面積已不敷需求,球場建造地點逐漸往內陸移動。尤其是地狹人稠的國度,在環保意識尚未形成的早期,高爾夫球場都建造在山坡地上,而影響所及便是環保生態之問題,因此新修訂的山坡地使用管理條文孕育而生。雖然高爾夫球場不像其他種類的運動場地,皆有長度、寬度或高度空間之規定,然而高爾夫球歷經數世紀的演變傳承,自然而然的孕育出一套球場設計的基本規範。現代化高爾夫球場
5、之建造鼻祖,一般咸認為是西元1896至1920年間,英國四位職業與四位業餘的高爾夫選手。雖然這八位選手皆未曾接受高爾夫球場建築之相關訓練,完全憑藉自身打球經驗(experience play)設計建造出深具吸引力與令人賞心悅目的現代化高爾夫球場。近年來社會急速變遷,環保意識與日俱增,新的高爾夫球場的設計與規劃,實應具有較長遠且客觀的整體考量,諸如設置溝渠水道的排水系統建築護坡護壁以確保水土保持農藥、肥料的地層滲透防治球道間之安全間隔考量球場的變化性、挑戰性以及球場特色的顯現等。球場建築基地之地理環境如具有得天獨厚的天然條件,基本上即佔了建造上的優勢,同時可節省龐大的經費開支。然而不論建築基地天
6、然條件上之差異,一般球場之建造應朝球場生態綠化及地質生態保護理念之境界邁進。光復後高爾夫球場之復甦台灣第一座高爾夫球場 淡水高爾夫球場,二次世界大戰時曾被闢建為菜園及軍營,1945年台灣光復,淡水高爾夫球場乏人管理,場內樹木多被盜伐,場地亦日漸荒蕪,幸好在多位熱心的政商賢達募款資助下,著手整建。前九洞終於在陳金獅、陳火順、謝萬益等三位高爾夫球前輩,以堅強的毅力克服萬難下,於1946年重整完成,同心為推展高爾夫球運動,成立台灣高爾夫協會。三年後,國民政府遷台,淡水球場再度被劃為海防軍事要塞而停止使用。1952年,駐台美軍成立美軍顧問團,為提供離鄉背井的美軍一個休閒運動場所,淡水球場在美軍的強勢遊
7、說與整修下,十八洞球場再度煥然一新。淡水高爾夫球場被軍方封場三年後,於1952年重新開放使用,也象徵著台灣高爾夫運動重現生機。此後各地球場陸續完工開放使用,全國從事高爾夫球運動的人口逐年增加。然中央政府連續發布了三道不利於台灣高爾夫場發展的重大法令。民國五十六年,行政院下了一道密令,禁止增建高爾夫球場,蓋因國防部認為高爾夫球場場型平坦開闊,利於敵人傘兵降落登陸,而有禁建之令。民國六十四年,財政部函覆中華民國高爾夫委員會,有關高爾夫球場之各項收入徵免營業稅標準,指出果嶺費係提供場地使用收入,應課徵娛樂稅及營業稅。自民國七十年教育部奉行政院指示接掌全國高爾夫球場之申請輔導工作後,在行政院各部會配合
8、下,陸續發布各種高爾夫球場管理之法令規章,對其推動高爾夫球場管理法制化所做的種種努力,社會自須予以肯定。由體委會運動設施處93年5月31日之最新統計資料顯示,全國核准籌設球場合計70家(許可籌設中球場22家,已核准開放使用球場48家)。其中38座球場坐落於北部,佔54.28%,15座球場分布於中部地區,佔21.45%,南部地區則有14座佔20%,而宜蘭、花蓮、台東地區則僅有3座,佔4.28%。球場幾乎全部坐落於台灣省之各縣市。自民國七十年教育部奉行政院指示接掌全國高爾夫球場之申請輔導工作後,在行政院各部會配合下,陸續發布各種高爾夫球場管理之法令規章,對其推動高爾夫球場管理法制化所做的種種努力,
9、社會自須予以肯定。從現行高爾夫球場申請流程中,可瞭解國內高爾夫球場申請開發行政手續之繁複,以及中央、省及地方縣市行政業務重疊性之一斑。在中央由多個單位審查,難免產生意見不一的現象,同時將高爾夫球場管理成敗之責,由主管全國教育部門教育部獨挑,是相當不公平的事。行政院當年之所以指示教育部負責高爾夫球場之業務管理,可能是基於表面的認定高爾夫球是屬於運動項目之一,而由教育部承辦,然而財政部自民國六十四年實施至今的稅法,將高爾夫球運動偏離認定為娛樂性活動,而將果嶺費課徵娛樂稅之重稅台灣目前所核准興建的球場數,將嚴重不敷高爾夫球運動人口成長的需求。尤其是內政部營建署在民國79年10月30日所修正發布非都市
10、土地高爾夫球場開發審議規範,第八條基地內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以上之地區,其面積的百分之八十土地應維持原始之地形地貌,為不可開發區。台灣高爾夫球場發展與管理之芻議高爾夫運動地之設置考慮之區域均衡需求發展 從體委會運動設施處全國核准籌設球場數資料得知,全國高爾夫球場數總計有70家。球場分布情形明顯的集中於北部地區,尤其是以台北、桃園以及新竹縣為最,此三個縣市共擁為38座球場,佔全國高爾夫球場總數54.28%。從高爾夫球場的分布狀況,可瞭解國內球場極缺乏區域均衡發展考量,部分縣市及鄉鎮有球場過度集中的情形,此種現象反映中央政府缺乏前瞻性國土規畫發展政策之指導方針。妥善利用垃
11、圾掩埋場、河川地、棄土場等地 國內高爾夫球場的設立地點,宜優先考慮封閉的垃圾掩埋場、廢棄土場以及處處可見雜草叢生的廣大河川地區,這些地點都是開發球場的理想場所。藉由高爾夫球場的開發,原來的垃圾場及棄土場均可加以綠化及美化,同時可帶動該地區的繁榮。而河川地區以最低度的蛇籠整治流水,原本雜草叢生及垃圾到處可見的河床地的景象亦可改善,不但可開拓出球場及其他休閒活動所需場所,同時對於排水、洩洪均有所助益。開發海濱地區為高爾夫球場 日本琉球政府計畫將不適耕種的海邊地區加以發展成觀光遊樂區,而高爾夫球場是其中主要規劃項目之一,台灣西部地區有大片的濱海區域,由於土地貧瘠根本無法種植,這些地方如加以開發成高爾
12、夫球場,再配合周邊遊樂設施的規劃建造,將可朝國際化觀光遊憩事業發展,帶動地方經濟繁榮。因此,可透過高爾夫球場之設置,妥善規劃上述地區並優先核准其設立。球場建造應嚴格督導及管理 一般高爾夫球場的建造往往僅圖私人之便,為求時間上之經濟,景觀美好及經費成本之考量,而大肆開挖移動土方,其結果造成鄰近及下游地區水土保持的破壞,為了避免前述現象的發生,建管單位應對於球場可開挖面積、原始地貌保留比例、擋土牆、排水系統的規劃等,均應客觀的訂定標準並從嚴執行。配合政府組織再造將高爾夫球場之管理業務回歸地方政府 高爾夫球場之開發,理應視同一般土地案件處理,由地方縣、市政府依權責管理。然自民國七十年以來,高爾夫球場
13、管理審查業務一直由中央政府管轄,實有越俎代庖之嫌,如此造成中央與地方權責不明,更何況台灣高爾夫球場之管理一直不盡理想,因此中央單位實不宜兼涉地方性之事務,只需負責有關法規之訂定頒布,而令地方政府遵循即可,地方政府一切依中央法令規章行事,同時建立合理的規範來執行、管理和監督,相信往昔佔用國有地或超挖土地等事情必可遏阻,如此可免少數球場業主違法之事端而禍及高爾夫運動推展的大計。透過體育教學建立高爾夫球運動的正確觀念 被譽為上世紀最偉大的高爾夫球手Jack Nicklaus(1994)指出,社會大眾對高爾夫球場的環保問題持負面印象,多半受到媒體負面報導的影響所產生。高爾夫球運動在台灣的發展一直不是很
14、順遂,早期高爾夫球場遭受二次世界大戰戰火的蹂躪,近年來又由於部份不肖的高爾夫球場業主之藉機炒作土地、違法超挖、水土保持不力,復加上少數政客為了個人仕途,反政治化的大肆批判高爾夫球運動的不是,尤其是媒體不察的附和,致使原本先天不足,後天失調的高爾夫球運動之發展,陷入更不利的情境。GOLF之中譯名稱宣遵照國內體育界之傳統翻譯原則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之單項協會中華高爾夫協會,對於GOLF一詞之中文譯為高爾夫,然而國內電視媒體、平面媒體、運動性雜誌,卻常出現高爾夫或高爾夫球的不同用語,以致於一般人常混淆不清,不知何者為正確用語。國內體育界傳統上對於外文原無球(ball)字的球類運動項目,在譯成中文時均系統性的加上球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