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习目的: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条约法形成系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学习重点学习重点:条约的概念和特征、缔结、保留、生效和暂时适用、遵守和适用、解释、终止和无效。学习难点学习难点:条约的特征、条约的保留效果、条约的解释方法。教学要点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行为的国际法规范。条约的缔结、履行、解释和适用对于国际法具有重要意义。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是国际法最基本的方法和任务。概 况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第四节 条约的生效和暂时适用第五节 条约的遵守与适用第六节 条约与第三方第七节 条约的解释第八节 条约的修订、终止与无效大 纲第一节第
2、一节 概概 述述(一)定义(一)定义 条约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受国际法支配的书面国际协议。(二)特征二)特征u由国家、国际组织缔结u受国际法支配u书面协议一、一、条约条约的概念的概念与特征与特征(一)条约的名称(一)条约的名称u 条约;公约;宪章、规约、盟约、组织法;协定;议定书;换文;备忘录或谅解备忘录;宣言、声明、公报。(二)条约的种类(二)条约的种类u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u双边条约与多边条约u政治条约、经济条约 二、二、条约的名称与种类条约的名称与种类编纂和审议条约法议题的进程编纂和审议条约法议题的进程1949年至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并通过了条约
3、法条款草案及其评注1969年,联合国会议通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70年至1982年,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并通过了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条款草案及其评注1986年,联合国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1993年至2011年,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并通过了条约保留实践指南及其评注2008年,国际法委员会着手关于与条约解释相关的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的编纂工作2012年,国际法委员会着手关于条约的临时适用的编纂工作 三、条约法的编纂三、条约法的编纂 (一)缔约权能概述(一)缔约权能概述u缔约能力(capacity),是指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依照国际法所享有
4、的缔结条约的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u缔约权(competence),是指国际法主体的特定机关或其授权的人所享有的根据缔约方的国内法或内部法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限。一、一、缔约权能缔约权能(二)国家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二)国家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l每一国家皆有缔结条约之能力l“全权证书”(full powers)全权证书是指一国主管当局或一国际组织主管机关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或该组织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或该组织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书。l全权证书的互免和无需出示:如果各方同意,可以互免其缔约代表的全权证书。担任特定国家职务的人无需出示全权证书也被认
5、为是代表其国家: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外交部长 国家任命出席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代表 常驻国际组织代表团团长(三)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三)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l国际组织章程规则的授权 二、二、缔约程序缔约程序(一)议定约文(一)议定约文(二)约文的认证(二)约文的认证(authenticationauthentication)l约文的认证、签署、待核准签署、草签(三)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三)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四)通知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四)通知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l签署(signature)l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exchange of instruments constit
6、uting a treaty)l批准(ratification)l接受(acceptance)或核准(approval)l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 三三、条约的加入(条约的加入(accessionaccession)四、条约的保管、登记与公布四、条约的保管、登记与公布u 1982年宪法、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u 缔约权限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外交部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委派和全权证书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u 缔约程序:n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n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条约和重要协定)l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l有关领土和划定
7、边界的条约、协定l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l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l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l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n国务院核准n外交部登记n国务院备案n以外交照会方式相互通知n多边条约、协定的加入n多边条约、协定的接受 五、中国的缔结条约程序法五、中国的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三节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条约的保留(一(一)定义)定义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或一国发出继承条约的通知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词或名称如何,该国或该组织意图借此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
8、果。(二(二)条约的保留与其他单方声明的区别)条约的保留与其他单方声明的区别 保留具有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其他单方声明则没有这种效果 一、条约保留的定义一、条约保留的定义 二、二、条约保留的范围条约保留的范围u缔约方只能在允许保留的条约或条款的范围提出保留,以下三种情况不得提出保留:n条约禁止保留n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n两种情况:n 一是条约明确规定不得保留的条款,其余条款均可保留n 二是条约明确规定可以保留的条款或事项,其余条款或事项均不得保留n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三、三、条约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条约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
9、其法律效果(一)保留的接受与反对u对明文许可保留的条约提出的保留的成立,一般无须各缔约国和缔约组织事后予以接受u保留须经全体当事方接受才能成立的情形u保留须经国际组织主管机关接受的情形u 不属以上所述情况的:l 如果保留经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接受,在与接受保留的国家或组织的关系上,保留国或国际组织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方,但以该条约对保留国或国际组织和接受国或国际组织均已生效或开始生效为条件l 如果保留经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反对,并不妨碍该条约在反对国或国际组织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或国际组织明确地表示了相反的意思l 一国或一国际组织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行为如附有一项保留,只要至
10、少有一缔约国或一缔约组织接受该项保留,该项保留就发生效力(二)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二)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u保留的效果只及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与其他缔约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u凡是依公约有关规定对另一当事方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与该另一当事方之间的关系上,依保留的范围排除或更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u在其他当事方相互之间,则不排除或更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的规定u如果反对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或国际组织与保留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生效,则在这些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仅在保留所排除或修改的范围内不适用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四、条约保留的程序四、条约保留的程序第四节第四节 条约的生效
11、和暂时适用条约的生效和暂时适用一、条约的生效(一、条约的生效(entry into forceentry into force)u双边条约生效的方式u多边条约生效的方式二、条约的暂时适用(二、条约的暂时适用(provisional applicati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u条约暂时适用的情形u条约暂时适用的终止三、条约的有效期三、条约的有效期u无限期的条约u有限期的条约一、条约必须遵守一、条约必须遵守“条约必须遵守条约必须遵守”(pactapacta suntsunt servandaservanda)u各当事方必须遵守条约u各当事方必须遵守所有对其有效的条约u各
12、当事方必须善意履行条约义务u各当事方不得以国内法或国际组织的规则为由而不遵守条约二、条约的适用二、条约的适用(一)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一)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l条约的有效期l条约有无溯及力(二)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二)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l条约适用于当事方的全部领土l条约适用于当事方的全部领土的例外(三)条约冲突时的适用(三)条约冲突时的适用u如果条约明文规定,该条约不得违反先订或后订的条约,或不得视为与先订条约或后订条约不符,则该先订条约或后订条约优先u在条约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先后两个条约的缔约方完全相同,则先约仅在其规定与后约相符的范围内才适用,即后订条约优于先订条约u如果先后两个条约
13、的缔约方不完全相同,在每一方均为前后两个条约的当事方间,适用后订条约优于先订条约的办法;在一方为前后两个条约当事方而一方则仅为其中一个条约当事方间,适用双方均为当事方的条约u不违反联合国宪章第103条关于联合国宪章优先于其他条约的规定第六节第六节 条约与第三方条约与第三方一、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一、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u当事国(或当事方)u第三国(或第三方)二、条约为第三方创设权利二、条约为第三方创设权利u条约当事方必须有给第三方创设权利的意图u第三方对此表示同意三、条约为第三方创设义务三、条约为第三方创设义务u条约当事方有给第三方施加义务的意图u第三方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此项义务一、条约解释的含义
14、一、条约解释的含义u条约的解释(interpretation),是指条约当事方或其授权的解释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对有分歧的条约条款或其他条约的适用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二、条约解释的主体二、条约解释的主体u条约当事方u经条约授权的国际组织的有关机关u有管辖权的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机关三、条约解释的原则与基本方法三、条约解释的原则与基本方法(一)条约解释的理论(一)条约解释的理论u客观论u主观论u目的论(二)条约解释的通则(二)条约解释的通则u依照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解释u依照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含义解释u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解释u善意地解释(三)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三)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u为证实由
15、适用第31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31条作解释而:(a)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b)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u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第八节第八节 条约的修订、终止与无效条约的修订、终止与无效一、条约的修订一、条约的修订u条约的修订(revision)是指条约当事方在缔结条约后于该条约有效期内改变其规定的行为l 条约的修正(amendment):全体当事方对条约的修订l 条约的修改(modification):部分当事方对条约的修订二、条约的无效二、条约的无效u条约的无效(invalidity)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
16、件而自始或自撤销同意时无效u(一)条约自撤销同意时无效的理由u违反一国国内法或一国际组织的规则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u违反关于表示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同意的权力的特定限制u错误u诈欺u贿赂u(二)条约自始无效的理由u强迫u以威胁或使用武力对一国或一国际组织施行强迫u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三、条约的终止及暂停施行三、条约的终止及暂停施行(一)条约的终止(一)条约的终止u条约的终止(termination),是指条约生效以后,由于国际法所承认的原因的出现,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再拘束原有的当事方u条约的终止一般包括如下情况:l 依照条约规定终止或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或退出条约l 依照当
17、事方的原意或条约的性质默示的权利解除或退出条约l 依照条约规定于多边条约的当事国减少至条约生效所必需的数目以下时终止条约l 条约因缔结后订条约而终止l 条约因重大违约而终止l 因实施条约所必不可少之标的物永久消失或毁坏等意外情况以致不可能履行l 情况的基本改变l 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l 爆发战争或武装冲突l 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产生(二)条约的暂停施行(二)条约的暂停施行 条约的暂停施行(suspension),又称条约的中止,是指全体或部分当事方在一定期间内暂停施行条约的一部或全部,在停止施行期间中止条约的效力。条约的暂停施行与条约的终止的区别:l 条约的终止是从终止之日起终止条约的效力,解除当事方履行条约的义务l 条约的暂停施行只是在暂停施行期间解除当事方履行条约的义务,此外并不影响其他当事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嗣后必要时,可依一定程序恢复条约的施行,但也可能导致条约效力的终止1.如何理解条约的特征?2.如何评价和完善条约保留制度?3.谈谈你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4.如何理解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与情势变迁原则的关系?5.条约无效与条约终止的原因和效果有何不同?思考题思考题Thank You!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