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第八章 航空器对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责任地(水)面第三人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地(水)面第三人责任概述地(水)面第三人责任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责任制度内容责任制度内容第三节第三节 第三人责任的保证机制第三人责任的保证机制第一节第一节 地(水)面第三人责任概述地(水)面第三人责任概述一、地(水)面第三人责任概念二、地(水)面第三人责任法律体系一、地(水)面第三人责任概念一、地(水)面第三人责任概念1.1定义指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运人员、财物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人员财产损失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1.2分类地(水)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地(水)面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二、地(水)面第三人责任法律体系
2、二、地(水)面第三人责任法律体系2.1国际法律体系2.1.1 第一个罗马公约 1933年统一有关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姊妹篇单未获成功2.1.2 第二个罗马公约 1952年关于国际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约,有26国参加,许多航空大国为参加。2.1.3 蒙特利尔议定书 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提高52年公约限额,参加者寥寥。二、地(水)面第三人责任法律体系二、地(水)面第三人责任法律体系2.2 国内法律体系2.2.1国内侵权法律法规民航法157-172条2.2.2国内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3、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节责任制度一、构成要件二、免 责三、经营人四、责任限额五、诉讼一、构成要件1.1损害事实1.2损害行为1.3因果关系1.4过 错1.1损害事实1.1.1 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1.1.1.1 定义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所致的地面、水面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1.1损害事实1.1.1.2 分类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所致的地(水)面人员财产损失;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落下的人或者物致地(水)面人员财产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1.1损害事实1.1.2 直接损害1.1.2.1定义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物坠落与地(水)面人、物直接接触所受的损失。157条但书:所
4、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1.1损害事实1.1.2.2排除的损失目击坠落而产生的精神损害;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损害,如空中噪音、声震引发的损害;国家航空器所致损害不在地(水)面的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物损害,以及虽在地面的但与经营人有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约束的人员财产损失不属第三人损失。给地面造成的核损害。课堂讨论1、某农场租用他人的飞机撒农药,飞机上的坠落物体致农场主死亡,该案可否适用地(水)面第三人责任的规定?2、经营人的航空器在播撒农药时,机上一人坠落摔死并砸死地上经营
5、人的指挥员一人,该案是否适用地(水)面第三人责任的规定?课堂讨论 1990年海湾战争前,美国为运输几十万战斗人员和军用物资,征用大量民用航空器从事军事运输。如果发生地(水)面第三人责任,是否适用民用航空责任体制?1.2损害行为1.2.1定义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物的坠落行为1.2.2“飞行中”含义飞行中,是指自民用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了时止;就轻于空气的民用航空器而言,飞行中是指自其离开地面时起至其重新着地时止。民用航空器滑行阶段不属于飞行中。罗马公约、东京公约1.3及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 1.2损害行为1.2.2“飞行中”含义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
6、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候,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直至一国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时为止的时段也被认为在飞行中。1963年东京公约5.21.2损害行为1.2.3 空中共同侵权行为1.2.3.1共同侵权的定义共同侵权指两个以上民用航空器空中相撞或相扰的行为。“相撞”行为指两个以上民用航空器在空中擦挂或撞毁的行为;“相扰”行为指两个以上民用航空器在空中过分接近干扰彼此正常飞行的行为。俗称危险接近1.2.3.2共同侵权的责任各有关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共同承担。1.2损害行为1.2.4“坠落物、人员”的含义1.2.4.1坠落物航空器的零部件、航空器所载
7、货物、行李、航油;1.2.4.2坠落人员机组人员,旅客及偷乘旅客1.2损害行为课堂讨论案例 2019年春节,我国某航空公司在上海虹桥机场降落时,一居男尸从开启的起落架中坠落至一农田中。实际上该男子一在万米高空50摄氏度的低温下冻死。如果坠落砸死一人,承运人要承担责任吗?敦煌机场坠人案坠人的二四一一七客坠人的二四一一七客机机1.3因果关系1.3.1定义所受伤害与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物的坠落具有直接的接触关系,否者不负责任。1.3.2 案例一诺瓦貂皮公司诉环球加拿大航空公司案飞机低空掠过的噪音致水貂咬死幼子,诺瓦貂皮公司要求环球加拿大航空公司赔偿。法院判决,损害与损害事故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
8、不负责。1.3因果关系1.3.2 课堂讨论一 1978年8月,美国“双鹰”气球飞越大西洋并在法国降落,成千上万人涌去观看,踏坏麦田一片,麦田主人可否向气球主任索赔?1.3因果关系课堂讨论二首都机场噪音案 首都机场顺义区枯柳树村等三个村落,与首都机场东西两条跑道相邻,最近处仅数百米之隔。2019年开始反映机场噪音问题,提出噪音赔偿。民航总局认为赔偿无先例可循,民航法15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损害应该免赔。有律师援引我国环境保护法61条主张赔偿。“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9、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分析可否获得赔偿?课堂讨论三曹三明、夏兴华主编的民用航空法释义一书中说:“飞机撞在高压电线上,电线被扯断,某农场的牲畜因踩在电线上触电身亡”,应免除第三人责任(执笔人刘晓霞)。您是否同意?请分析。1.4过 错1.4.1 定义航空器的经营人对民用航空器及所载人员、财物的坠落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经营人没有过错,不承担地(水)面第三人责任。1.4.2 归责的分歧1.4.2.1无过错也须承担责任黄力华:交通运输高度危险,即使
10、再谨慎也会致他人身和财物损害而后果严重,德国在1883年铁路企业法中率先采用无过错责任。1.4.2.2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经营人有故意或者有过失1.4过 错1.4.2.2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经营人又故意或者有过失民用航空法第159-161、164:推定过错责任二、免 责2.1损害是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的直接后果武装冲突指尚未构成战争的军事武装冲突;骚乱指非武装性的民间冲突2.2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业经国家机关依法剥夺的 二、免 责2.3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免除其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
11、其赔偿责任。但是,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时,受害人证明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行为超出其所授权的范围的,不免除或者不减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的赔偿责任。2.4 噪音和声震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三、经营人 3.1定义 经营人,是指损害发生时合法占有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对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仍被视为经营人。三、经营人3.2 可能的经营人3.2.1航空器所有权人3.2.2航空器干租承租人3.2.3航空器湿租中的出租人3.2.4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3.2.5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控制权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三、经营人
12、3.3经营个责任3.3.1经营任第三人责任的一般规定 经营人对第三人责任负全责3.3.2经营人责任的特殊规定(1)损害事故发生时,取得航空器专属使用权不超过14天的,授予使用权的人与经营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航行控制权的人除证明本人已经适当注意防止此种使用外,应当与该非法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已经适当注意防止:指派专人对民用航空器守护或委托机场采取安全把配措施四、责任限额4.1限额确定依据(蒙特利尔议定书)4.1.1限额的定义一个民用航空器或一次损害事故中民用航空器经营人所应承担的最高赔偿数额。4.1.2适航证确
13、认的飞机最大起飞重量,但不包括飞机的燃油重量;4.1.3人员生命伤亡四、责任限额4.2责任限额标准4.2.1 第一级 2000公斤,30万特别提款权4.2.2 第二级2000 6000公斤,100万特别提款权4.2.3 第三级6000 30000公斤,250万特别提款权4.2.4 第四级30000公斤,2300万特别提款权4.2.5 人身伤亡,为12.5万特别提款权四、责任限额4.3 限额的给付办法4.3.1受害人为一人,经营人在限额内承担责任4.3.2受害人为数人,受害人在限额内按比例分4.3.3既有人又有财物的损害,财物和人员各分一半(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改为现人身后财物)四、责任限额
14、4.4限额的排除4.4.1受害人证明损害是经营人故意(只能是故意,不包括重大过失)造成的,经营人不受限额的保护。4.4.2非法得到并使用航空器者,第3人责任没有限制4.4.3 案例 2019年9月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机场发生飞机致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害事故。调出发现,机长在知道发动机故障的情况下仍然加大马力起飞,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失。但经营人对旅客责任无限额保护,对地面第三人责任则有限额的保护。五、诉讼5.1诉讼时效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五、诉讼5.2 受害者诉讼对象的选择5.2.1一般规定原
15、则上,地面第三人只能起诉经营人5.2.2例外规定向保险公司或者担保人直接起诉五、诉讼5.3适用例外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可直接起诉保险人或担保人:5.3.1担保或者保险期届满但一次航程上终了的5.3.2担保或者保险期届满但因法定原因超越区域飞行的;5.3.3地面第三人事故发生时航空器经营人破产的5.3.4依据担保法或者保险法可直接起诉的 我国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受害人可据此起诉保证人。第三节第三节 第三人责任的保证机制第三人责任的保证机制一、第
16、三人责任保证制度概述二、第三人责任保证抗辩权三、保证金的优先支付一、第三人责任保证制度概述1.1第三人责任保证概念1.1.1定义确保经营人履行第三人责任的法律制度。1.1.2类别在航空法律上有担保和保险两种机制。1.1.3法律地位保险机制的设立始于1938年布路塞尔的保险议定书我国民航法166条规规定经营人应当投保第三人险或取得担保。一、第三人责任保证机制概述1.2第三者责任担保机制1.2.1定义 民用航空器经营人以外的第三人,承诺在发生第三人责任险时,由其代替经营人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1.2.2担保形式 现金担保:以航空器登记国金库的储备现金担保 国家担保:航空器登记国开具的保证书(保证
17、书放弃诉讼豁免)1.2第三者责任担保机制1.2.3担保证明使用在飞经他国时,航空器得随身携带。但已有副本交存飞经国或国际民航组织的除外。飞经国有正当理由怀疑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时,经营人得另行给付担保证明。一、第三人责任保证机制概述1.3第三人责任保险机制1.3.1定义 经营人以第三人责任为标的向保险人投保,在发生第三人责任事故后,由保险人支付第三人赔偿责任的制度。1.3.2保险证明的使用同1.2.3二、第三人责任保证抗辩权2.1保证抗辩权定义指担保人或者保险人针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提出阻碍其权利实现或降低其权利请求的权利。2.2保证抗辩权的类别2.2.1与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相同的抗辩权2.2.2有效
18、保险期届满抗辩权2.2.3超区域飞行抗辩权二、第三人责任保证抗辩权2.2保证抗辩权的类别2.2.1与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相同的抗辩权噪音声震抗辩保证方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含代理人、雇佣人)过错抗辩保证方承担举证责任责任限额保护抗辩(非故意)保证方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伪证抗辩保证方承担举证责任二、第三人责任保证抗辩权2.2.2有效保险期届满抗辩权保证期届满,担保或者保险失效。但保险或者担保在飞行中期满的,该项保险或者担保在飞行计划中所载下一次降落前继续有效,但是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2.2.3超区域飞行抗辩权损害发生在保险或者担保所指定的地区范围外,担保或者保险失效。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援助他人所必需,或者驾驶、航行或者领航上的差错造成的 除外。三、保证金的优先支付 地面第三人责任发生后,担保人或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在没有满足第三人请求权之前,不得受任何债权人的扣留或者处理,不论该债权人是国家还是自然人,也不论该债权是劳务工资还是国家税收。案例:2019年 4月15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一架货机在上海莘庄一带坠毁,造成地面5名中国公民不幸遇难。依据我国民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大韩航空公司分别赔偿四名空难死者家属88万、88万、108万和111万人民币(另一名死者家属自愿接受了52.5万元的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