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法上的国家有基本的认识,了解国家的要素与类型与国家豁免,并对国际法承认与国际法继承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学习重点:国家的要素与类型、国际豁免。学习难点:国家管辖权的类型、国家豁免制度。教学要点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与类型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三节 国家豁免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大 纲第一节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与类型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由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u定居的居民:永久性的居民u确定的领土:无论大小,其地位在国
2、际法上均平等u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有效政府u主权: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一、国际法上国家的构成要素一、国际法上国家的构成要素二、国家的类型二、国家的类型u单一国: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人民拥有统一国籍、中央政府行使最高的立、司法和行政权力u复合国:联邦、邦联、其它特殊的国家集合体,如英联邦u永久中立国: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国际条约加以保证u附属国:现今已不复存在第二节第二节 国家国家的基本权利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与义务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u独立自主u不受干涉u内容从政治上的独立扩展至经济上的独立 一、独立权一、独立
3、权二、平等权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u代表权与投票权u本国文字u外交礼仪u司法豁免权u侨民间的平等待遇 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u国防权:国防建设的权利u自卫权: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u限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国际习惯法 1、前提条件:受到武力攻击 2、时间条件: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3、实施条件: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4、武力限度:遵守必要性与相称性原则三、自卫权三、自卫权 四、管辖权四、管辖权 管辖权(又称管辖权(又称“国家管辖权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
4、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权力,它反映了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权力,它反映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属地管辖权: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艾希曼案;受到外交豁免权、主权豁免、领海无害通过权等的限制 属人管辖权:指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保护性管辖权: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普遍性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第三节第三节 国家豁
5、免国家豁免 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又称或“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或“国家管辖豁免”(state immunities from jurisdiction),是指国家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具体地说,就是国家及其机构和财产在外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u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u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此时,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u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u国家豁免在性质上是程序性的一、国家豁免的
6、概念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国家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其理论依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即所谓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格言。u绝对豁免主义:国家的行为和财产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u相对豁免主义:产生于20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1、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享受豁免 2、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不享受豁免u有关国家豁免的法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混合体 1、国内法层面:国内立法或判例法,如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等 2、国际法层面:习惯国际法或普遍性条约,如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二、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二、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u根据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2条,享有国
7、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四类: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u国有企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u中国学界和实务界的看法三、国家豁免的主体三、国家豁免的主体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三部分(第10条至第17条)列举了国家不得援引管辖豁免的八种情况u商业交易:除了从交易性质判断外,还应考虑交易的目的u雇用合同u人身伤害和财产伤害u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u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u参加公司和其他集体机构u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u仲裁协议的效果 另外,在区分国家行为是否具有主权性时,主
8、要是根据国家行为的性质,但在有关情况下,也可考虑国家行为的目的。四、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四、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指国家同意在外国法院不援引管辖豁免,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u明示放弃:国际协定、书面合同、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u默示放弃:该国本身提起诉讼、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提起反诉u注意: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做明确的表示五、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五、国家豁免权的放弃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如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对新国家、新政府
9、或其他情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u承认的特征:对象为国家和政府、单方面的政治行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u承认的方式 1.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2.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与方式一、承认的概念与方式 国家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国家行为。u国家承认的法律性质与作用 1.构成说:流行于19世纪欧洲 2.宣告说:体现在国际法院的裁决中u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形:合并、分离、分立和独立u国家承认的效果:对新国家承认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 1.两国间全面交往的基础,但并不等于建交 2.双
10、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 3.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4.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二、国家承认二、国家承认 政府承认是指承认某一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u政府承认的条件1.有效统治2.“正统主义”“托巴主义”“威尔逊主义”“艾斯特拉达主义”u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类似于国家承认u注意:一国新政府一旦获得承认,对该国原政府的承认就自动终止和撤销。并且,承认的效果原则上可追溯到新政府成立之时三、政府承认三、政府承认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
11、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u继承的主体有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但不包括个人u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u继承的发生是由于国家领土的变更、涉及国家政权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新政府的产生、国际组织的改组或解散一、国际法上继承的概念一、国际法上继承的概念 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u条约的继承 1.“人身条约”不予继承 2.政治性条约由于情势变迁,一般不继承 2.“非人身条约”应予继承u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1.国家财产的继承:与领土关联、“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2.国家档案的继承:通常通过协议解决 3
12、.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继承、恶意债务不继承 二、国家继承二、国家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新政府所取代的法律关系。u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原因、主体、范围u政府继承的一般规则 1.新政府根据条约的具体内容来决定是否继承 2.旧政府的一切国家财产及权益都应转属新政府 3.对旧政府的债务不予继承或者根据善意或恶意区别对待u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的实践 1.条约:承认、废除、修改或修订 2.国家财产 3.国家债务 4.国际组织的代表权三、政府继承三、政府继承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教程,中山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7页。2.
13、黄瑶著: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法理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3322页。3.龚刃韧著: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1412页。4.朱文奇:国际刑法的最新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2002年第5期,第5859页。5.Hazel Fox and Philippa Webb,The Law of State Immunity(国家豁免法),thir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p.48.6.James Crawford,Brownlies Principles of Public
14、 International Law(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eighth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129.7.Malcolm N.Shaw,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sixth edi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645.8.Robert Jennings and Arthur Watts,eds.,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奥本海国际法),ninth edition,Vol.1,Longman,1992,p.122.9.See 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Merits,ICJ Reports,1986,pp.103-104,para.195.思考题思考题1.为什么说台湾地区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2.自卫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3.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为什么?4.何谓普遍管辖权?哪些犯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5.国家豁免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哪些?执行豁免的放弃能否采取默示的方式?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