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1-10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第一节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者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者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律责任。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环境行政责任者所必须具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环境行政责任者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备的条件。包括:包括:1.1.行为违法行为违法 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即是指违反了现行指行
2、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即是指违反了现行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行为。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行为。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违法形式:作为和不作为违法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实施了环境保护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作为是指实施了环境保护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行为。不作为是指不实施环境保护法规所要求的行为,是一种消极不作为是指不实施环境保护法规所要求的行为,是一种消极的行为的行为。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3、权的部门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的;(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4、的。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2.2.行为有危害后果行为有危害后果 指违法行为造成了污染或者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后果。指违法行为造成了污染或者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后果。3.3.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
5、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偶然的、表面的联系。偶然的、表面的联系。4.4.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故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污染或破坏环境的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如果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如果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称直接故意。如果放任其
6、发生,则称为间接故意。发生,称直接故意。如果放任其发生,则称为间接故意。“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环境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环境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这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以致产生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后果,前者为疏忽种结果可以避免,以致产生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后果,前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大意的过失,后者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三、环境行政责任的意义三、环境行政责任的意义 1.1.行政责任规范是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规范中的基本部分。行政责任规范
7、是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规范中的基本部分。2.2.加强环境行政责任规范的研究,有利于正确行使环境保护加强环境行政责任规范的研究,有利于正确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和健全环境保护法制。监督管理权和健全环境保护法制。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 特定行政主体对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行政责特定行政主体对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实施的惩罚措施为环境行政制裁。任者实施的惩罚措施为环境行政制裁。环境行政制裁分为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处分两种。环境行政制裁分为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处分两种。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一、一、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 环
8、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犯有违反环境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犯有违反环境保护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公民和单位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保护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公民和单位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该概念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该概念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1环境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组织的一种行环境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组织的一种行为,为,2 2环境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规定的环境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正在履行环境保护公职人员)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正在履行环境保护公职人员)第六章
9、环境行政责任 3 3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规范的行为,而不是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规范的行为。范的行为,而不是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规范的行为。4.4.这种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应受到惩罚的。这种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应受到惩罚的。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对象、内容和实施行为的程序、时效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别:对象、内容和实施行为的程序、时效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别:1 1)性质不同:)性质不同:2
10、 2)对象不同:)对象不同:3 3)内容不同:)内容不同:4 4)程序不同:)程序不同:5 5)时效不同:)时效不同: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二、环境行政处罚的特点二、环境行政处罚的特点 1.1.广泛性:表现在环境行政处罚的机关和对象众多广泛性:表现在环境行政处罚的机关和对象众多 2.2.单方性和强制性:环境行政处罚不依当事人的意愿而实施,单方性和强制性:环境行政处罚不依当事人的意愿而实施,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单方性、强制性的具体行政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单方性、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为 3.3.时效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承担行政责任者给予行时效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承
11、担行政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9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三、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三、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1.1
12、.行政处罚的分类行政处罚的分类 精神罚是一种影响名誉的行政处罚方式。精神罚是一种影响名誉的行政处罚方式。财产罚是指通过向违法行为人科以财产上的义务,以惩罚其财产罚是指通过向违法行为人科以财产上的义务,以惩罚其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行为罚是指剥夺或限制违法行为人的特定行为能力的处罚方行为罚是指剥夺或限制违法行为人的特定行为能力的处罚方式。式。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2.2.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 1 1)警告)警告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实施了污染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实施了污染危害环境的轻微行为者所给予
13、的谴责和警戒。危害环境的轻微行为者所给予的谴责和警戒。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2 2)罚款)罚款 概念: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危害环境者缴纳一概念: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危害环境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一种惩罚。定数额金钱一种惩罚。罚款的收缴: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罚款的收缴: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罚款的权限和批准: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罚款的权限和批准: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报上级
14、环境保护行政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主管部门批准;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超过五万元,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罚款,超过五万元,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以下罚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以下罚款。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3 3)责令重新安装)责令重新安装 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同意而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同意而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又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单位,责令其重新安治污染设施
15、,污染物又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单位,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环境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4 4)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
16、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这样一种行政处罚形式。生产或者使用这样一种行政处罚形式。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止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
17、并处罚款。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5 5)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业、关闭 指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指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法律强制其停业、关闭这样一种行政处罚形式。企业事业单位,以法律强制其停业、关闭这样一种行政处罚形式。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
18、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责令停业、关闭与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区别:责令停业、关闭与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区别:a.a.科处对象不同科处对象不同b.科处内容不同科处内容不同c.科处机关不同科处机关不同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四、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注意的问题四、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注意的问题1.1.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
19、规定对应承担环境行政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应承担环境行政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2.2.只能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只能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3.3.环境行政处罚必须由依法享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必须由依法享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作出4.4.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和幅度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和幅度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五、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的特点五、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的特点 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20、部门,依法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的单位或者理部门,依法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起、认定并给予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法定方式和步骤的个人,提起、认定并给予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法定方式和步骤的总称。总称。主要有以下三大特点:主要有以下三大特点:1.1.提起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的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单方提起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的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单方行为。行为。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2.2.依照环境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提起行政处罚程序。依照环境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提起行政处罚程序。仅有行政处罚权而无管辖权的行政部门不得提起不属其管辖仅有行政处罚权而无管辖权的行政部门不得
21、提起不属其管辖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处罚程序 3.3.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纯行政型程序。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纯行政型程序。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部门在环境保护领域中是环境保护监督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部门在环境保护领域中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管理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六、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六、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分工。以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分工。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例,即是指该部门内部对属于其管辖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例,即是指该部门内部对属于其管辖的某一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由哪一级环境
22、保护局行使处罚权。某一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由哪一级环境保护局行使处罚权。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1.1.管辖的种类管辖的种类 可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交办管辖和移送管辖五种可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交办管辖和移送管辖五种.1 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第2020条规定: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 2)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指各类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系统内部上、下级管辖权的指各类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系统内部上、下级
23、管辖权的划分。划分。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3 3)交办管辖。指上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将某种行政处)交办管辖。指上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将某种行政处罚案件交由同一系统的下级办理。不同系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罚案件交由同一系统的下级办理。不同系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之间无权实施交办管辖。门之间无权实施交办管辖。4 4)指定管辖。指上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对某一行政)指定管辖。指上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对某一行政处罚案件,指定由下级有行政处罚权的同一系统环境保护监督管处罚案件,指定由下级有行政处罚权的同一系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理部门办理。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5 5)移送管辖。指已提起行政处
24、罚程序的行政部门,发现不)移送管辖。指已提起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部门,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属于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2.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 1 1)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2 2)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三同时”制度案件的行政处罚。制度案件的行政处罚。3 3)对违反限期治理制度案件的罚款处罚)对违反限期治理制度案件的罚款处罚 4 4)
25、对违反许可证制度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许可证制度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5 5)对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对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管辖 6 6)对管辖发生争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对管辖发生争议的行政处罚案件 7 7)对实施行政处罚有困难的案件的管辖)对实施行政处罚有困难的案件的管辖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3.3.环境行政处罚权的委托与授权的区别环境行政处罚权的委托与授权的区别 行政处罚权的委托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法定职权行政处罚权的委托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范围内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权的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
26、某些案件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的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些案件的行政处罚权授予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实施。授予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实施。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区别:区别:1 1)处罚权的根据不同。)处罚权的根据不同。2 2)法律地位不同。)法律地位不同。3 3)法律后果不同。)法律后果不同。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七、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阶段七、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阶段 1.1.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2.2.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行政复议时效期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7、可以在行政复议时效期限(6060天)内申请行天)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行政诉讼时效期限(政复议,也可以在行政诉讼时效期限(1515天)内提起行政诉讼。天)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3.3.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4.4.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执行措施:定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执行措施: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1 1)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28、,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3%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2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低缴罚款;存款划拨低缴罚款;3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环境行政处分环境行政处分一、环境行政处分的概念一、环境行政处分的概念 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29、单位依照行政隶属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照行政隶属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犯有违法失职,但又不够刑事惩罚行为的人员的一种行政制害中犯有违法失职,但又不够刑事惩罚行为的人员的一种行政制裁。裁。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府环境保护
30、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二、政处分的种类二、政处分的种类 对国家工作
31、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和开除六种。降级、降职和开除六种。对企业职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对企业职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和开除七种。职、留用察看和开除七种。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三、环境行政处分与环境行政处罚的异同三、环境行政处分与环境行政处罚的异同 相同点:均属于行政制裁的性质,都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应承相同点:均属于行政制裁的性质,都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实施。担行政责任者实施。不同点:不同点:1 1)制裁机关不同)制裁机关不同 环境行政处分由受处
32、分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作出;环环境行政处分由受处分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作出;环境行政处罚由有管辖权和行政处罚权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境行政处罚由有管辖权和行政处罚权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2 2)制裁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分是对在环境保护中违法失)制裁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分是对在环境保护中违法失职或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职或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是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单的工作人员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是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单位或者非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人员科处;
33、位或者非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人员科处;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3 3)制裁情节不同: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者的行政处分,一)制裁情节不同: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者的行政处分,一般都属于单位违法般都属于单位违法“情节较重情节较重”但又不够刑事惩罚这样的情节下但又不够刑事惩罚这样的情节下科处的;如果是属于一般情节,则只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科处的;如果是属于一般情节,则只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4 4)制裁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分包括记过、撤职以至开除)制裁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分包括记过、撤职以至开除等形式,但不包括罚款;环境行政处罚则包括罚款、责令重新安等形式,但不包括罚款;环境行政处罚则包括罚款
34、、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等形式,其中大多数形式只能对单位装使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等形式,其中大多数形式只能对单位适用。适用。5 5)制裁程序不同:环境行政处分依照)制裁程序不同:环境行政处分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环境行政处罚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环境行政处罚则依照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进行。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行政复议与环境行政诉讼环境行政复议与环境行政诉讼一、环境行政复议一、环境行政复议 1.1.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
35、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其下级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其下级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法律规定。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法律规定。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2.2.环境行政复议的意义环境行政复议的意义 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行政争议,纠正不法行政的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行政争议,纠正不法行政的有效手段;有效手段;行政复议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行政复议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权益 行政复议有助于减轻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压力行政复议有助于减轻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压力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二、环境行政诉讼二、
36、环境行政诉讼 1.1.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并裁决行政案件的活动。并裁决行政案件的活动。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2.2.环境行政诉讼中的几个问题环境行政诉讼中的几个问题 1 1)原告和被告原告和被告 a.原告:环境保护领域中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环境保原告:环境保护领域中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护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37、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原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原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第一,必须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组织。第二,必须是认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第二,必须是认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第三,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具有第三,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38、能力者。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者。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b.b.被告:环境保护领域中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因原告提起被告:环境保护领域中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因原告提起诉讼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诉讼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被告须具备两个条件:被告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被告必须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的行政主体;第一,被告必须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的行政主体;第二,被告必须是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监第二,被告必须是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督管理部门。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保护领域中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环境保护领域
39、中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管理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管理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是被告;政行为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是被告;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两个以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两个以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作出
40、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是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是被告;被告;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是被告。为,委托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是被告。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某组织可以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作出法律、法规授权某组织可以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被撤消后,管理相对人对其撤消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被撤消后,管理相对人对其
41、撤消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组织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组织是被告。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2 2)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应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应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19851985年年1111月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行政案件时,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行政案件时,不应进行调解,而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不应进行调解,而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正的判决。中华人民
42、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采用调解方式。行政案件不采用调解方式。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3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异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异同 相同点:都是由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提出或提起,目相同点:都是由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提出或提起,目的均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的均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同点:不同点:1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性质不同行政复议 是由行政机关来解决行政争是由行政机关来解决行政争议,即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
43、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审议,即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来解决行政争议,即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判活动来解决行政争议,即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2 2)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不同,行政诉讼一般在行政复议之后,)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不同,行政诉讼一般在行政复议之后,而行政复议却在行政诉讼之前;而行政复议却在行政诉讼之前;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3 3)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一)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一经人民法院受理,就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开始,不服行政复议的一经人民法院受理,就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开始,不服行政复议的一方当事人为原
44、告;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时,只能依法方当事人为原告;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时,只能依法提起上诉,引起上诉程序的开始,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的一方当提起上诉,引起上诉程序的开始,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的一方当事人此时称为上诉人而不再称为原告。事人此时称为上诉人而不再称为原告。(4 4)审查结果不同,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维持、也可以变更原)审查结果不同,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维持、也可以变更原决定,而行政诉讼判决一般不能变更原决定,原则上只能维持或决定,而行政诉讼判决一般不能变更原决定,原则上只能维持或者撤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者撤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三、期限三、期限 (1 1)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根据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期间为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期间为6060天。天。(2 2)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有二种情况: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有二种情况:诉诉讼时效为讼时效为1515天。天。诉讼时效为诉讼时效为3030天。天。2023-1-10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