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表检查表 一、综合安全管理 1.1 安全生产的人力资源管理 序 号 填写内容 检查项目 检查 结果 依据 实际情况 级 别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A 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第七条 A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管 理能力应当经考试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第八条 B 4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 主
2、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 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五条 B 5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 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 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 则第六条 B 6 a.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 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b.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 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 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 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c. 锅炉、 压力容器 (含气瓶) 、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 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 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
3、人 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 五条 A 7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 员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以 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 训并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第八条、第九条、第 十条 B 8 a.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 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 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 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 动。 c.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 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4、 第五十八条 A 9 a.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 不得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 的劳动; b.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 怀孕 期间、哺乳期从事高处、低 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c.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 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 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 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劳动 d.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的女 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 业。 劳动法第七章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 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条 B 10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 业务和消防
5、知识的培训,经 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 则第十三条 B 1.2 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 序 号 填写内容 检查项目 检查 结果 依据 实际情况 级 别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 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 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五条, 安 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A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 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B 防护用品(具) 、保健品,安全设 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 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 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 产奖
6、惩等规章制度。 施办法第五条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 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 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 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 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五条、 安 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和 有关作业规程 B 4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说明: 没有特种设备和进行特种作业的 企业可以不制定该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五条 B 5 各种安全生管理制度是否体现化 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 产禁令 A 6 企业应制定采购、发放劳动保
7、护 用品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十三条 B 7 企业应制定供方评价准则,并对 供方进行评价,若提供产品属发 放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产品或有 毒化学品应有相应证明或符合有 关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第二条、 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九条,第十二条,十三 条。 B 1.3 安全生产的现场管理 序 号 填写内容 检查项目 检查 结果 依据 实际情况 级 别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 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五条 B 2 a.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 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 识。 b.生产单位应对所生
8、产的危险化 学品挂贴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以下简称安全标签), 填写 “危险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 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c.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 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 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 化学品规定第七条、 第八条、第十二条、第 十四条、第十九条 B 书。 d.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 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 其内容。 e.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 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 采用颜色、 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 性。 3 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 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 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工作场所安全使
9、用 化学品规定第九条 B 4 a.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 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 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 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 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方可使用。 b.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 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 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 至少保存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A 5 a.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 库、 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 (以 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 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 准,并由专人管理。 b.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 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 定期检查。 c.剧
10、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 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 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 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 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 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 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的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A 6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 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 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 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B 定期检测。 7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 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 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 险化学品的
11、生产或者储存设备、 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 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 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 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 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B 8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 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 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 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 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 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 宿舍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 四条 A 9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消除 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 的废旧容器。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
12、化学品规定 第十八条 B 10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 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 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 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 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 规则第十九条 A 11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 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 入库。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 规则第二十一条 A 12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 室、休息室。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 规则第二十五条 B 13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 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 规则第二十六条 C 1.4 安全生产的管理记录 序 号 填写内容 检查项目 检查 结果 依据 实际情况 级
13、 别 1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要求: 一、有安全检查记录台帐; 二、有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管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B 理台帐; 2 企业应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 帐;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第十三条 B 3 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体检、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 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 条劳动法第五十四条 B 4 a.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 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 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 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14、 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 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 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 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 事故记录。 b.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 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 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 A 1.5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序 号 填写内容 检查项目 检查 结果 依据 实际情况 级 别 1 企业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条 A 2 是否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或安全生 产条件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15、安全 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危 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十四条 B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 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 险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中 B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三条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 经营、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 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十三条,国家的 其他明文法律、法规 A 5 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第十二条(五) ,淘 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 产品的目录 A 6 各项
16、管理制度是否遵循化工企 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原则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 度 B 7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 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 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条, 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八) A 8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 疏散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六条(六) B 9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 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 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 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 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 的消防安全
17、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八条 B 10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 源进行了辨识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 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 见 ,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 B 11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申报、备案。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 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 见 B 二、 故应急救援 序 号 填写内容 检查项目 检查 结果 依据 实际情况 级 别 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五十 条,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A 可证实施办法第 十六条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 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有应急救援组 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大型
18、易燃、 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 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 其他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 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第十 六条 B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 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第三十一 条 A 4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五十 条,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第 十六条,本报告附 件第一章危险有害 因素的辨识结果 B 5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储存、 使用单 位, 应当在生产、 储存和使用场所 设置通讯、 报警装置, 并保证
19、在任 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十八 条 B 6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 储存、 使用单 位, 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 流 向、 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 并采 取必要的保安措施, 防止剧毒化学 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 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 售、 误用时, 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 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十九 条 B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 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第十 六条,危险化学品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编制导则(单位 版) B 8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事 故应急救援
20、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五十 条 B 9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 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五十 B 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的部门备案。 条 三、 总图布置及建构筑物 3.1 厂址的选择 序 号 填写内容 检查项目 检查 结果 依据 实际情况 级 别 1 a.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 城市规划的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 行。有规划许可证。 b.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 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 2.0.1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许
21、可 证实施办法第十 二条(一) 、 (二) A 2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 应 位于城镇、 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不应 位于窝风地段。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 93 第 2.0.6 条 C 3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 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 93 第 2.0.7条和其他规范 要求的条件 C 4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 潮水或内涝 威胁的地带; 当不可避免时, 必须具有可靠 的防洪、排涝措施。 凡位于受江、 河、 湖、 海洪水、 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 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防
22、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 93 第 2.0.10 条 C 5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一、 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 的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 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 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 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 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 转播、 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 气 象、 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 有影响的范围内; 十、 级自重湿陷性黄土、 厚度大 的新近堆积黄土、 高压缩性
23、的饱和 黄土和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 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 93 第 2.0.11 条, B 6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 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储存设施, 与下列场所、 区域的距 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 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 (馆)等公共设施; 3) 供水水源、 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 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 作业的除外) 、机场以及公路、铁 路、 水路交通干线、 地铁风亭及出 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
24、许可 证实施办法第十 二条(三), 危险化 学品管理条例第 十条 B 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 业水域和种子、 种畜、 水产苗种生 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 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 护的其他区域; 3.2 平面布置的要求 序 号 填写内容 检查项目 检查 结果 依据 实际情况 级 别 1 总平面布置按功能分区布置; 厂区、 功能分区及建筑物、 构筑物 的外形宜规整; 功能分区内各项设 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 4.1.2 条 B 2 总平面布置, 应防止有害气体、 烟、
25、 雾、 粉尘、 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 围环境的危害。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 93 第 4.1.7 条 C 3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 尘的生产设施, 应布置在厂区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且地势开 阔、 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 并应避 免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 形式。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 轴, 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呈不 小于 45 交角布置。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 93 第 4.2.3 条 C 4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 宜相对集 中布置。 其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 敏感、 高大、 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 筑物、 构筑物和堆场等, 其与相邻
26、设施的防噪声间距, 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厂 区内各类地点及厂界处的噪声限 制值和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 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 93 第 4.2.5 条 C 5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 置, 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 疏散方便,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 关标准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 93 第 4.2.7 条 B 6 总降压变电所的布置, 应符合下列 要求: 一、 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 地段; 二、 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 线; 三、 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 施附
27、近;四、避免布置在多尘、有 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 并应 位于多尘、 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 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 93 第 4.3.2 条 B 7 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的布置, 宜位 于厂区边缘, 并应远离明火及散发 火花的地点。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 93 第 4.6.4 条 B 8 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侧, 避免灰尘和有害 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当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 时, 宜布置在地势较低, 且不窝风 的地段; 三、 燃煤锅炉房应有
28、贮煤与灰 渣场地和方便的运输条件。 贮煤场 和灰渣场, 宜布置在锅炉房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 93 第 4.3.7 条 B 9 全厂性修理设施, 宜集中布置; 车 间维修设施, 在确保生产安全前提 下,应靠近主要用户布置。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 93 第 4.4.1 条 C 10 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 应布置 在厂区边缘地带, 且位于厂区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 93 第 4.6.2 条 B 11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 乙、 丙类液体 燃料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 宜
29、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 带, 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 段; 二、 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 地点; 三、 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 区;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 4.6.5 条 B 12 酸类库区及其装卸设施的布置, 宜 位于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处, 并位 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 93 第 4.6.7 条 C 13 生产管理设施的布置, 应位于厂区 工业企业总平面 C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并应 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 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 与城镇和 居住区联系方便的地点。 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 4.
30、7.1 条 14 全厂性的生活设施, 应根据工业企 业规模和具体条件, 可集中或分区 布置。 为车间服务的生活设施, 应 靠近人员较多的作业地点, 或职工 上、下班经由的主要道路附近。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 93 第 4.7.2 条 C 15 消防站的设置, 应根据企业的 性质、 生产规模、 火灾危险程度及 其所在地区的消防能力等因素确 定。 凡有条件与城镇或邻近工业企 业消防设施协作的,应统一布设。 消防站应布置在责任区的适 中位置, 并应使消防车能方便、 迅 速地到达火灾现场。 消防站的服务半径, 应以接警 起 5min 内消防车能到达责任区最 远点确定。 工业企业总平
31、面 设计规范 GB50187 93 第 4.7.3 条 C 16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 应根据 企业的生产规模、 总体规划、 厂区 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 合确定, 其数量不宜少于 2 个。 主 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 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 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 主要货 流出入口应位于主 要货流方向, 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 93 第 4.7.4 条 B 17 厂区围墙的结构形式和高度, 应根 据企业性质、 规模确定。 围墙至建 筑物、 道路、 铁路和排水明沟的最 小间距为(m),围墙至建筑物(5)、 道路(1)、铁
32、路(5)和排水明沟(1.5)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 4.7.5 条 C 18 道路尽头设置回车场时, 回车场面 积应根据汽车最小转弯半径和路 面宽度确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 计 规 范 GB50187 93 第 5.3.3 条 B 19 消防车道的布置, 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 与厂区道路连通, 且距离 短捷二、 避免与铁路平交。 当必须 平交时, 应设备用车道; 两车道之 间的距离, 不应小于进入厂内最长 列车的长度;三、车道的宽度,不 应小于 3.5m。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 计 规 范 GB50187 93 第 5.3.5 条 B 20 具有易燃、 易爆的生
33、产、 贮存及装 卸设施附近, 宜布置能减弱爆炸气 浪和阻挡火势向外蔓延、枝叶茂 密、 含水分大、 防爆及防火效果好 的大乔木及灌木。 但不得种植含油 脂较多的树种。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 计 规 范 GB50187 93 第 8.2.3 条 B 21 散发液化石油气及比重大于0.7的 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生产、 贮存 及装卸设施附近,绿化布置应注意 通风, 不宜布置不利于重气体扩散 的绿篱及茂密的灌木。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 计 规 范 GB50187 93 第 8.2.4 条 B 22 道路弯道及交叉口、 铁路与道路平 交道口附近的绿化布置, 应符合行 车视距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 计
34、 规 范 GB50187 93 第 8.2.10 条 B 23 树木与建筑物、 构筑物及地下管 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 计 规 范 GB50187 93 第 8.2.12 条 C 24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 乙、 丙类的液 体管道、 液化石油气、 腐蚀性介质 的管道,以及比重较大的可燃气 体、 有毒气体的管道等, 均宜采用 管架敷设。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 计 规 范 GB50187 93 第 7.3.3 条 B 25 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 不应跨越用 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生产火灾 危险性属于甲、 乙类的建筑物、 构 筑物以及甲、 乙、 丙类液体和液化 石油气及可燃气体贮
35、罐区.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 计 规 范 GB50187 93 第 7.3.4 条 B 26 有火灾危险、 腐蚀及有毒介质的管 道, 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外, 均 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 计 规 范 GB50187 93 第 7.3.7 条 A 27 管架与建筑物、 构筑物之间的最 小水平间距, 建筑物有门窗的墙壁 外缘或突出部分外缘(3.0)建筑物 无门窗的墙壁外缘或突出部分外 缘(1.5)铁路(中心线)(3.75)道 路(1.0)人行道外缘(0.5)厂区围墙 (中心线)(1.0)照明及通信杆柱 (中心)(1.0)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 计 规 范 GB50187 93 第
36、7.3.8 条 B 28 架空管线或管架跨越铁路、 道路的 最小垂直间距, 架铁路(从轨顶算起) :火灾 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 计 规 范 GB50187 93 第 工业企业总平面 B (6.0)可燃气体与液化石油气管道 (5.5)基它一般管线 5.0 道路(从路拱算起)(5.0) 人行道(从路面算起)(2.2) 设 计 规 范 GB50187937.3.9 条 29 管线带的布置应与道路或建筑红 线相平行。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 计 规 范 GB50187 93 第 7.1.4 条 C 30 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 易燃、 易爆性质时, 严禁穿越与其 无关的建筑物、 构筑物、 生产装置 及贮罐区等。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 计 规 范 GB50187 93 第 7.1.7 条 B 备注:1).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的紧迫程度,结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客观的反映企业的 安全生产现状,制定出了检查表各项的重要级别。 2)级别 A 表示非这样不可,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严格,不合格者应立即停产整改。 3)级别 B 表示应当这样作,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比较严格,不合格者应立即整改或制定整改计划。 4)级别 C 表示推荐这样作,达到法律、法规或标准的最低要求,不合格者应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