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章节简介章节简介 第一节 物权法一般理论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第五节 占有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一般理论物权法一般理论 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对世性 物权的支配性 物权的排他性对世性对世性 对世性是指你享有的一项权利(多为物权)例如所有权对不特定的主体具有广泛的约束性。与之相对的 对人性 对人性是指对特定主体存在约束力的权利性。支配性:支配性:概念: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和行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实现其利益,无须他人的帮助。排他性:排他性:概念: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或得直接排除他人不法妨碍的效力
2、;是指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对世性对世性物权物权 义务主体是除物权人以外的不特定的多数人。所负义务为不为侵害或妨碍的消极义务债权债权 义务主体是特定的相对人 所负义务为积极的给付义务支配性支配性物权物权 物权人以自己的意思和行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实现其利益,无须他人帮助。债权债权 债权人实现债权,依赖于义务人的特定给付行为。排他性排他性物权物权l 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或得直接排除他人不法妨碍的效力。l 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债权债权 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务人的同一财产上得同时存在多个债权 债权之间不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二)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指
3、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为物。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物的分类:物能否移动及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动产:金钱、有价值的物品等不动产:土地、土地上的定着物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特定物:名家遗迹、被顾客选定的商品等种类物:各种未被指定的批量生产商品 物能否分割,分割是否 损害其用途或改变其性质可分物:一筐橘子等不可分物:一头牛物对应于主物,指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从属地位,其辅助作用的物。相对自行车而言,车筐为从物孳息对应于原物,是指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天然孳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生的
4、收益物。如:树上摘下来的果子 法定孳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如:利息、租金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一般理论物权法一般理论(三)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为实现物权的内容所赋予的效果与权能。1.物权的排他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 4.物权的追及效力u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概念: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物权之间的对抗效力,即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表现:-在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项所有权-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相互冲突的他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物权的优先效力概念:即物权能优于其他权利实现,体现为物权间的
5、优先效力和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对外效力:物权破除债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如一物二卖。少数例外,如不动产租赁中“买卖不破除租赁”。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对内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有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同于
6、债权请求权:发生的根据不同。物权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物之支配权受到侵害,债的请求发生的根据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义务履行。目的不同。从微观上讲,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满足债权人获得物质资料;而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回复物权人对物的原有支配状态,满足物权人享受物的各种利益的要求。后果不同。债权请求权的实现产生消灭债权关系的后果,而物权请求权的实现则产生回复物之支配权,使其能继续顺利行使的后果 物权的追及效力:概念: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击权”或物权的“追击效”,指物权成立之后,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任何人都负有
7、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物权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 1.物权的种类 2.物权的保护财产所有权(自物权)其他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地役权居住权物物权权的的分分类类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本权占有 物物权权的的民民法法保保护护 诉讼保护 自我保护 确认物权 返还原物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所有权之诉占有权之诉债权的保护方法 二、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
8、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u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各类物权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u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公示制度是物权变动所特有的制度。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及时公示有瑕疵,善意的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亦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
9、权。遵守社会公德原则: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三、物权的变动(一)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2.不动产登记簿 3.异议登记 4.预告登记(二)动产交付 1.现实交付 2.观念交付(三)其他物权变动原因 现实交付。这是通常的交付方式,包括(现实交付。这是通常的交付方式,包括(1 1)在约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直接交接物品。定的时间和地点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直接交接物品。此种交付以受让人点收后完成。(此种交付以受让人点收后完成。(2 2)根据受让人)根据受让人的指示将物品托运或邮寄。此种交付自转让人办完的指示将物品托运或邮寄。
10、此种交付自转让人办完托运或邮寄手续时完成。托运或邮寄手续时完成。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并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并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转移,这是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上的转移,这是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的情形:观念交付的情形:简简易交付易交付将他主占有改为自主占有将他主占有改为自主占有 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将自主占有改为他主占有将自主占有改为他主占有 指示交付(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指示交付(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其他物权变动原因:其他物权变动原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
11、人民政府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是发生效力。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是发生效力。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独占性的
12、支配权。所有权的概念,在民法学上通常在三种不同意义上使用:指所有权法律制度,即有关所有权法律规范的总和。指所有权法律关系,即法律确认特定所有人不特定的义务人基于物质资料的归属和支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指所有权对其所有权物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即所有权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方面。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的特征 是自物权 是绝对权、对世权 是独占权。所有人独占其所有物,独享其所有物的价值与使用价值 是原始物权。所有权不是从其他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而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 是完全物权 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具有
13、回归力的权能(弹力性)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二)集体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它是在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国家)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任何公民和法人)之间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确认和保护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所有权的特征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权利主体的特定性:权利
14、主体是国家,义务主体则是除国家以外的任何不特 定的组织和个人。占有主体的多重性。客体的广泛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2)由全民所有 制企业占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以及银行、铁路、公路、港口、邮电通讯、广播设施等;(3)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4)国家所有的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体育设施和文物古 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5)国家在国外的财产;(6)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等。内容的复杂性 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15、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私人所有权:-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特征:特征:客体具有整体性 集合性(复合性)或内容
16、具有多样性 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一体性 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分类:(一)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三)业主的管理权 三、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概述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时相互给予便利或对一方权利加以限制而对另一方权利加以延伸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二)相邻关系具体类型 1.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2.通行相邻关系 3.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 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四、共有 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
17、有关系。其法律特征是: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 内容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财产共有关系是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不是一种所有权类型。共有和公有不同。共有的分类:共有的分类:按份共有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两者区别:是否划分份额 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对共有财产的管理 是否存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同一项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人不分份额,对同一项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二)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1.共有物的管理
18、2.共有物的分割 3.共有份额的转让 4.共有物债务的承担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财产的分割 分割的原则:应遵循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应遵守合同的规定 分割的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分割的效力:共有关系归于消灭 五、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一)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概述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所有权及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二)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特别取得方式 1.善意取得 占有人没有处分权 受让人为善意 转让价格合理 已以适当方式实现了公示 2.拾得遗失物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
19、征 概念概念: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特征:-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以占有为前提,不包括处分权-客体应限于不动产-是独立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2.承包期限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u 承包期限:承包期限:耕地-三十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土地承包经营
20、权的特征 主体为主要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标的物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一种在他人土地上进行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或者畜牧的用益物权。是需要支付地租的物权 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的权利:-享有承包经营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
21、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的义务:-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 发包人依法提前终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国家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征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与提前收回 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
22、属设施的权利。内容是以在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目的,或者以在地上或者地下修建地铁、轻轨、车库、铺设管线、空中走廊等设施为目的,对国有和集体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客体包括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取得是有期限的,一般是有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取得:出让: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转让:买卖、互易和赠与等方式 租赁 划拨(无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取得:兴办乡镇企业、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设立企业,因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
23、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有权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除有相反证据的以外,其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入股、赠与、抵押或者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以及土地用途。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交付出让金等费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和提前收回:-住宅建设用
24、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 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权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
25、人的权利:有权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和附属物 转让房屋所有权,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让 是一种无期限的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接受政府统一规划的义务 正当使用宅基地的义务。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宅基地的调整 土地的征收 宅基地使用权因长期闲置、权利人抛弃权利等原因 (四)地役权 1.地役权概述 2.地役权的设立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地役权的消灭 5.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人,可以是土地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土地承
26、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人。地役权源于罗马法,是罗马法最古老的他物权。大陆法国家民法典都有规定。地役权的特征地役权的特征 须以两个土地相邻为条件,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相邻为条件。是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他物权 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的权利。方便与利益,不仅指物质上或财产上的,也包括精神上或感情上。是为利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地役权原则上以不作为为内容。此即是罗马法上的“作为不能成立设权”的原则。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内容不得违反强行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性质上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取得地役权的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邻地利用权: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邻
27、地利用权:设定取得:以合同设定(地役权自邻地利用合同生效时取得。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单独行为如遗嘱设定 因连同需役地一并转让而取得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利用权: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利用权: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此为法定地役权,很多学者认为即为相邻权,属于广义上的地役权。继承 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权利:使用供役地 因行使地役权的需要,有权在需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 可以行使基于地役权的请求权义务: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的权利人物权的限制。维护附属
28、设施的义务 按约定支付费用的义务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 按约定收取费用的权利。可以使用地役权人修建的附属设施,但不得妨碍地役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适当分担附属设施的维护费用。可以请求变更利用其土地的方式。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当事人协议负担;达不成协议的,由被利用土地的权利人负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容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的消灭:地役权的消灭:-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相邻权是法定的,当然的,地役权是由契约而生,是意
29、定的。相邻权非独立之权利,是所有权本身之限制或扩张,地役权是他物权之一种,为独立之权利。相邻权并非使限制之相邻人因而取得独立之限定物权,而地役权属之。相邻权与所有权俱存,不可能单独取得或丧失,地役权则可。相邻权是法律对邻近不动产的利用进行最小限度调节的结果,地役权则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关系之限约定权利义务。相邻权一般是无偿,而地役权可有偿可无偿。地役权以登记为成立之必要(物权法(草案)采登记对抗主义),而相邻关系则不用。第四节第四节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特征 是
30、他物权 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权利(特定性)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物或财产权利进行担保的限制物权。或者说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是从属于债权的从物权 实现方式其自身的特点:拍卖、变卖或折价优先受偿 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具有物上代位: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偿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利。(价值权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所谓从属性,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其在效力上必须依附于被担保的主债权。从属性包括:成立上的从属性 、转移上的从属性和消灭上的从属性
31、不可分性不可分性 所谓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各个部分应担保债权的全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是否被分割或产生部分的毁损灭失,或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已经部分履行,都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二)关于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1.担保合同的无效 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3.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 4.第三人提供担保 5.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 6.担保物权的消灭 二、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二)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权的标的 2.抵押合同的内容 3.抵押权的登记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债的履行的不动产及
32、其他财产不转移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用该财产的价值(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权关系中,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物或抵押财产。抵押权的特征抵押权的特征 是一种物权 是一种担保物权 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以抵押财产的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权设定方式:书面抵押合同 抵押当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物:某项特定的财产;可以转让的物。担保法规定了可以用来抵押的财产的范围和不能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抵押权的登记:以法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
33、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2.抵押权的次序 3.抵押人的权利 4.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的效力抵押的效力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权的次序抵押权的次序-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4、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处分权 设定用益物权和租赁权 第三人作为抵押人时的反担保请求权、追偿权(四)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财产的确定 2.抵押权实现方法 3.扣押后孳息的收取 4.抵押权实现的后果抵押权实现的的条件抵押权实现的的条件 必须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清偿期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以抵押物折价 抵押物的拍卖 抵押物的变卖 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处分抵押物所获得的价款,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抵押权(五)抵押权的终止的终止-主债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实现-抵押权灭失抵押权灭失-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届满抵
35、押权的行使期限届满(六)最高额抵押权(六)最高额抵押权 1.最高额抵押权概述 2.担保债权范围及其确定 3.抵押权从属性的突破 4.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是以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 抵押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作担保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对此应作特别的约定 三、质权(一)质权概述 1.概念 2.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二)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设立 2.动产质权的效力 3.动产质权的实现(三)权利质权 1.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 2.权利质权的
36、设立与效力质权的概念和特征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质权,也叫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从标的来看:动产和权利 从是否要求移转占有来看:必须移转占有 从公示方式来看:一般动产和其他权利出质并不需要登记 从担保权人享有的权利来看:可直接对质物行使占有权,亦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成立要件不同-担保标的不尽相同-担保的机能不同-实现方式不同质权的分类质权的分类(1)动产质权动产质权(2)权利质权权利质权动产质权的概念和标的物动产质权的概念和标的物 动产质权,是债务
37、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作为质权的标的物应具备如下条件:必须具有可让与性;须为特定物 动产质权的设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要移转动产的占有 动产质权的效力:动产质权的效力: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动产质权的实现:动产质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
38、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权利质权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也叫权利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标的的特点:是财产权;是可让与的财产权;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权利质权标的的范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债权。四、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特点:特点:-留置权是
39、动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二)留置权的成立(二)留置权的成立 1.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与动产之间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当事人的约定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债权须已届满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三)留置权的效力(三)留置权的效力 1.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2.标的物的范围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留置权的消灭(四)留置权的消灭第五节第五节 占有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与分
40、类(一)概念(二)分类一一概念:概念: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二.二.分类分类(1)(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2)(2)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3)(3)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4)(4)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6)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7)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8)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9)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占有权占有权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本权占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善意:不知道也不应当知
41、道自己占有为无权占有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 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占有该动产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如果占有人基于将财产据为己有的意思,善意、公然、持续不间断地占有某项财产,则可依占有时效制度而取得对其占有财产的所有权。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存的利益,对于已经灭失的利益不负返还的责任。而恶意占有在此情况下应负赔偿责任。在返还原物时,善意占有人可请求所有人返还为其保管、保存占有物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并对已经在占有物上获得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不仅无权请求所有人偿付其支付的费用,而且有
42、义务返还其所获得的孳息。法条法条情形情形 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善意占有人善意占有人物权法第2422条使用占有物致损责任应当赔偿以为自己所有的善意占有人不负赔偿责任;以为是他人所有的善意占有人,超出其想象占有权限使用的,应负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3条必要费用返还原物及孳息,且无权请求支付必要费用返还原物及孳息,有权请求支付必要费用物权法第244条损毁、灭失责任不论过错,均应返还现存利益,并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不论过错,均只返还现存现存利益,不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但以为是他人所有的善意占有人,超出其想象占有权限使用的,应负赔偿责任。二、占有的效力(一)占有的推定效力 1.占有的状态推定 2.
43、占有的权利推定(二)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三)占有的保护本章相关法律法规一览本章相关法律法规一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5.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7.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8.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9.土地登记办法 10.房屋登记办法 复习思考题(附答案要点)复习思考题(附答案要点)1.简述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非基于
44、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自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复习思考题(附答案要点)复习思考题(附答案要点)2.简述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复习思考题(附答案要点)复习思考题(附答案要点)3.简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的管理权复习思考题(附答案要点)复习思考题(附答案要点)4.简述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第一,成立原因不同 第二,管理费用负担不同 第三,处分份额的不同 第四,共有物处分不同 第五,存续期间不同复习思考题(附答案要
45、点)复习思考题(附答案要点)5.简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 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只是所有权的内在限制。(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不同(4)两者是否要求不动产相毗邻不同(5)两者是否有偿不同复习思考题(附答案要点)复习思考题(附答案要点)6.简述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所担保债权范围 标的物范围 抵押权的次序 确立原则 次序的变更与放弃 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复习思考题(附答案要点)复习思考题(附答案要点)7.简述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成立要件不同 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而质权的成立,以出质人将质物移转于债权人占有为必要。担保标的不尽相同 抵押权的标的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而质权的标的为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担保的机能不同 质权具有对标的物的占有、留置效力 实现方式不同 抵押权一般须经司法程序复习思考题(附答案要点)复习思考题(附答案要点)8.简述留置权的效力 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标的物的范围 动产及其从物、孳息及其代位物。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留置权利和期满后的优先受偿权利 妥善保管义务、预留债务履行期间义务、积极行使留置权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