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船舶物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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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船舶物权第三章 船舶物权 海商法对船舶物权的规定主要规定在第二章,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造船合同和修船合同下的船舶留置权,以及第七章拖航合同下的船舶留置权。第三章 船舶物权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海商法第7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二、船舶所有权的特征 1、船舶所有权的主体一般是船舶所有人,但在有些国家,船舶的经营人也可以被视为所有权的主体。例如:海商法第8条: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1969年

2、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1条第3款:“船舶所有人”是指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如果没有这种登记,则是指拥有该船的人。但如果船舶为国家所有而由在该国登记为船舶经营人的公司所经营,“船舶所有人”即指这种公司。注意:物权法第55条对海商法第8条的影响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如何理解“船舶所有权的主体”?一般来讲,船舶所有权的主体就是“船舶所有人”,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船舶经营人(如我国海商法第8条)。但要注意,被视为“船舶所有人”的“人”,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可以成为“船舶所有权的主体”。如,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第1条第2款就规定:“船舶所有人,是指海运船舶的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

3、”这个公约是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该公约所规定的“船舶所有人”仅仅指除船舶所有人外,其他可以以船舶所有人的地位享受责任限制的主体。(又如,我国海商法第204条第2款。)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2、船舶所有权的客体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并且包括船舶设备和属具在内,不可分割 3、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原告:张三、李四 被告:王五、赵六 2001年2月5日原告所属的“花地湾”号渔船自北

4、海起航从事捕捞作业。次日上午,被一艘名为“客村1”号的钢质油船撞到原告:张三、李四 被告:王五、赵六 2001年2月5日原告所属的“花地湾”号渔船自北海起航从事捕捞作业。次日上午,被一艘名为“客村1”号的钢质油船撞到渔船船尾角而受损,并导致“花地湾”号沉没。另查明,“花地湾”号船系木质单底拖渔船,登记船主为孙七。2000年8月,孙七将该渔船卖给周八。同月10日周八又以6800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原告张三、李四。两次转让均未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登记船主仍为孙七。“客村1”号轮为钢质油船,船舶所有人为被告王五、赵六。审判 一审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海商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船舶的最后受让人张三、李

5、四不得以未经登记为由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但在本案中其以权利人的身份主张权利,则不存在对抗第三人的问题,其合法权利应予支持,故本案的船舶碰撞赔款应直接付给张三、李四。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恰当?二审:上诉人:王五、赵六 被上诉人:张三、李四 上诉人王五、赵六称,被上诉人不是涉案渔船的合法所有人,依法不具备一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本案不享有诉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张三、李四答辩称,“花地湾”号渔船,总吨少于20吨,不应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来认定其是否具备一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该船的原登记所有人孙七、将船转卖给被上诉人的均出具书面证据证实该船归被上诉人所有。

6、被上诉人作为本案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提起诉讼。二审法院认为,“花地湾”号渔船经案外人孙七、周八前后两次,最终转让给本案被上诉人张三、李四。该船的两次转让均未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该船登记的所有人仍是孙七。“花地湾”号渔船的总吨不足20吨,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根据该条例第5条第1款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尽管案外人周八认可被上诉人是该船的所有人,但因被上诉人受让船舶未依法登记,他们之间的船舶转让的效力仅及于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两被上诉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7、其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提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问: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恰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第2 2条: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第11 11条: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

8、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第2 2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

9、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的船舶。(四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一是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登记对抗主义一是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登记生效主义2001年7月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工作会议纪要:“二、关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未经登

10、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问题二、关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问题在审理有关海事案件中,涉及船舶所有权或者抵押权未经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处理:1.对根据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船舶租购合同等合法方式接受船舶,但没有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委托建造方或者买受方,其与合同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保护;但其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出的船舶所有权主张(包括以船舶所有人名义向他人请求船舶损害赔偿等)或者抗辩,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和保护。2.未经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船舶买受人不能以其不是船舶登记所有人为由主张免除对他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或者义务,即当该船舶没有其他登记所有人时

11、,买受人应当独立承担船舶对第三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和义务;当该船舶有其他登记所有人时,由登记所有人承担对第三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和义务。买受人对在接受或掌管该船舶之后发生的对第三人的侵权民事责任亦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除公法上的捕获、征用、没收外,最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是建造和订造(订购)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保险委付(Abandonment)、继承 海商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2、船舶所有权的丧失(1)船舶灭失:沉没、失踪、拆解(2)船舶转让:赠与

12、、出售、委付(3)船舶被法院拍卖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四、船舶所有权的分类 单独所有 共有:海商法第10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海商法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12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14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第16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

13、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一、船舶抵押权的标的 船舶(海商法定义的船舶)建造中的船舶 二、船舶抵押的设立方式涉及的当事人 书面合同 抵押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抵押权人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三、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海商法第13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之间:第三人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如何理解船舶抵押权设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范围?实践:2001年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第二项:“二、对设定船舶抵押权但没有依法进行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根据与船舶所有人之间设定的船舶

14、抵押权到期债权,请求拍卖该船舶清偿债务;但是,其提出的针对第三人的抵押权主张或抗辩,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和保护,即在其他债权人参加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清偿时,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不能优先于已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和其他海事债权受偿。”理论:否定说、肯定说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四、船舶抵押权的范围 1、船舶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赔偿金;(4)船舶抵押权之保全费用;(5)船舶抵押权之实行费用 2、船舶抵押权所及之标的物范围(1)船舶本体;(2)船舶属具(从物);(3)从权利;(4)船舶之代位物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五、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船舶抵押权和其他物权之间的受偿顺序

15、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同一船舶上各个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登记优先于未登记先登记优先于后登记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六、“建造中的船舶”(一)“建造中船舶”的概念 1994年发布的若干问题的说明:“建造中船舶,是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二)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 例: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有鉴于海上贸易的蓬勃发展,就想经营海上运输业,于是三人各斥资1000万元,委托XX造船公司建造一艘2000吨的货柜轮。他们初步就把该货柜轮命名为“大河号”。那么这个大河号在建造过程中的所有权归属于何人呢?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1、当事人自主约

16、定 2、买卖合同所有权交付时转移 3、加工承揽合同船东拥有所有权 4、混合契约视情况而定(1)订造人提供材料,委托造船厂建造,则由订造人取得所有权;(2)订造人提供大部分材料,由造船厂提供小部分材料,订造人仍就取得该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3)如果造船厂以自己的材料为订造人建造船舶,该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于造船厂所有。第三节 船舶留置权 一、船舶留置权概述 right of retention of vessel 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第25条)民法上的船舶留置权第三节 船舶留置权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和特点1、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利主体2、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

17、合同而占有的船舶为客体3、作为留置物的船舶并不一定必须是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船舶4、一般须通过法院拍卖实现二次效力第三节 船舶留置权 三、船舶留置权的取得与消灭三、船舶留置权的取得与消灭(一)船舶留置权的取得 积极要件包括:1、船舶留置权人仅限于造船人和修船人,其他人不得行使该船舶留置权;2、造船人或修船人的债权与所留置的船舶有牵连关系,船舶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也仅限于造船费用和修船费用;3、船舶留置权只能在合同另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造船费或修船费用,并已 界清偿时才能行使 4、船舶留置权的行使须以占有船舶为其前提条件,一旦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之船舶,船舶留置权即归于消灭。消极要件:在造

18、船合同或修船合同中不存在限制性规定 第三节 船舶留置权(二)船舶留置权的消灭 1、因物权消灭的原因而消灭 2、因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 3、因权利人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而消灭 4、船舶留置权因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而消灭 5、船舶留置权因延展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的清偿期而消灭第三节 船舶留置权 四、船舶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四、船舶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序 1、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船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2、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 3、民法上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争议第四章 船舶优先权 一、船舶优先权的含义(概念之争)英国:

19、“海上留置权”(Maritime Lien)日本:“优先特权”德国:“法定质权”台湾:“优先权”我国大陆:“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21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四章 船舶优先权 二、船舶优先权的性质之争 焦点:物权?债权?通说:物权、担保物权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海商法 船舶优先权是物权的理由:1、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是特定的海上财产船舶这一“有体物”2、从民事权利的类型划分来看 3、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债权为一种相对权第四章 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担

20、保物权的理由:船舶优先权是为了履行法律规定的几类特定债权而设定的,旨在担保债的履行与实现,而并非为了使用船舶获得收益 船舶优先权不同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第四章 船舶优先权 三、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1、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2、法定性 3、追及性 4、秘密性、非要式性 5、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司法程序性第四章 船舶优先权 四、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受偿顺序四、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受偿顺序 海商法第22条:下列各项海事情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

21、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第四章 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23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

22、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第四章 船舶优先权 案例:原告西班牙某石油公司案例:原告西班牙某石油公司A A,与被告荷兰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荷兰某有限公司B B签订运输单,由被告所属某轮船,将原告卖给中国某进出签订运输单,由被告所属某轮船,将原告卖给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的口公司的30003000吨矿石运往中国天津港,吨矿石运往中国天津港,A A公司如数支付了公司如数支付了运费。在航程中,运费。在航程中,B B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船员工资、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船员工资、港口经费等营运费用,致使该船停在港口港口经费等营运费用,致使该船停在港口4545

23、天。天。A A公司为公司为该轮运的货顺利抵达目的港,垫付了本应由被告该轮运的货顺利抵达目的港,垫付了本应由被告B B公司支公司支付的船员工资、港口费等,轮船继续航行。几天后,该轮付的船员工资、港口费等,轮船继续航行。几天后,该轮船因遇大风浪船体受损,情况危险,幸得另一艘开往中国船因遇大风浪船体受损,情况危险,幸得另一艘开往中国上海港的英国轮船救助,才得以抵达天津港。卸货后,上海港的英国轮船救助,才得以抵达天津港。卸货后,A A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权保全申请,要求扣押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权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该轮船,天津海事法院批准了这一申请。后来,该轮船,天津海事法院批准了这

24、一申请。后来,A A公司向公司向法院起诉,申请强行出售法院起诉,申请强行出售B B公司被扣押的这艘轮船,偿还公司被扣押的这艘轮船,偿还A A公司垫付的工资等费用。对该轮船进行过救助的英国籍轮公司垫付的工资等费用。对该轮船进行过救助的英国籍轮船所属船公司船所属船公司C C,也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申请强行出售,也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申请强行出售该轮船,偿还海难救助费用。该轮船,偿还海难救助费用。问:本案中,哪些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第四章 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27条: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海商法第24条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

25、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先行拨付。”第四章 船舶优先权【案例2】某船舶在第一航次先后产生以下四项海事请求:A、船员工资请求;B、船舶吨税;C、海难救助报酬;D、侵权财产损失。在第二航次先后产生以下四项海事请求:E、船员工资请求;F、船舶吨税;G、海难救助报酬;H、侵权财产损失。问题:请根据海商法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排列出该案例中8项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五、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消灭五、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消灭 1、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海商法第28条: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2、船舶优先权的消灭:海商法第

26、26条: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第29条: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六、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效力平衡 三种主张:1、废除船舶优先权制度,其作用由船舶抵押权制度取代 2、建立船舶优先权的公开登记制度,以限制和减轻对包括船舶抵押权人在内的债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损害 3、压缩和减少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项目,以提高抵押权人的地位 七、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七、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 法院地法为主法院地法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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