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知识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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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行政执法知识讲座 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 唐勇律师唐勇律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2、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

3、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四、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四、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构)筑物,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弃渣,从事影响河势稳定、筑物,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弃渣,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危害河道

4、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

5、)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执执 法法 广义的执法包含了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和法的执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和法的执行行。法的遵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法的适用指的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适用法律对有关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法的执行指的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事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管理的活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法。水行政执法是执法的一项重要组成

6、部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水行政执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水行政执法就是各广义的水行政执法就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利事务进行管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利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包含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理的行为,包含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狭义的水行狭义的水行政执法指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水行政处罚。政执法指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水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我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创制机关1 1、法律:、法律:包含根本法、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委会根据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2 2、法规:法规:是专指某些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其中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或认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或认可;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厦门、深圳等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厦门、深圳等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会制定。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简称特定的省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必须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

9、才能施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分别报全国、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我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创制机关3 3、规章、规章分为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类。行政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4 4、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有关文件。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

10、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包括狭义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目前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法院、检察院等。现代水法的产生现代水法的产生(1 1)1949-19781949-1978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国家制定了许多发展水利事业的政策。1954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规定,水

11、流水流属于全民所有。(2 2)1979-19881979-1988年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以前,称为建设与管理期。七十年代未,总结历史经验,为了加强水利管理,水利部开始组织起草水法、水土保持法。陆续颁布了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等水行政管理规章。国家先后制定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3 3)1988-20021988-2002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之前。1988年1月21日,全国六届人大24次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依法治水的新的时期,水利法制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全面展开。此后,国家陆续颁布了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

12、一批水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水法规体系。(4)20022002年年8 8月月2929日修订的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以来。2002年8月29日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以后国家又健全和完善了一系列的水法规,使中国逐步地走上了依法管理水资源的可持续的健康的发展道路。水法规体系纵向组成:1、根本法、基本法的相关条款。2、水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水节约和综合利用促进法、区域流域管理法。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如河水利部颁布的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4、与水法有关的主要法律还

13、有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横向组成:1、水资源开发利用;2、水、水域工程的保护;3、节、用水管理;4、河道、防汛与抗洪;5、水土保持6、工程管理等。什么是水行政执法?水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法规的规定,在社会水事管理活动中,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其权利的行使或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那些措施?权采取那些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

14、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定义务。水行政执法生效要件1 1、主体合法:、主体合法:即实施水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地位。它包括:(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水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身份必须是具有水行政执法权的各

15、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和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水利管理单位;(2)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必须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内,以委托者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权。2 2、权限合法、权限合法:即水行政执法必须在水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作为。它包括:(1)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2)不得超越职权;(3)符合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4)属于水行政管理职权范围。3 3、行为真实:、行为真实:即水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它包括:(1)执法人员在未被胁迫的情况下而为;(2)执法人员在未被欺诈的情况下而为;(3)执法人员自身意志清楚。水行政执法生效要件 4

16、4、内容合法:、内容合法:即水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既符合水法规规定,又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它包括:(1)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如对未满14周岁的相对人就不能科以行政处罚,对已作为屋基的护坡条石就不能作出返还原物的决定;(2)执法对象和标的物明确;(3)执法公正,正确掌握自由裁量权;(4)执法内容具有可操作性。5 5、执法程序合法:、执法程序合法:即水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6 6、执法行为符合法定形式:、执法行为符合法定形式:即水行政执法凡属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如征收水资源费必须使用水资源费专用票据,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必须发放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对违反水法规

17、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什么是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的法律制裁,直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科以义务。这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最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水行政处罚的特性一是水行政处罚行为具有惩戒性一是水行政处罚行为具有惩戒性,直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科以义务。二是行政处罚行为主体的特定性二是行政处罚行为主体的特定性。水行政处罚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赋予其职责的流域管理机构,其他行政部门不能实施水行政处罚行为。水政监察队伍也只能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才能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8、。否则就属于主体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三是水行政处罚行为客体特定性。三是水行政处罚行为客体特定性。水行政处罚行为指向的客体仅仅是水事违法行为,其他行业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水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四是水行政处罚的对象具有确定性四是水行政处罚的对象具有确定性。水行政处罚的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必须是实施了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是确定的、客观的,而不是主管想象的。五是水行政处罚内容具有法定性五是水行政处罚内容具有法定性。就是说水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作出,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六是水行政处罚具有特定的救济途径六是水行政

19、处罚具有特定的救济途径。水行政处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受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通过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来实施救济,也可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实施救济。水行政处罚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水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处罚法定原则一是处罚法定原则。即“法无规定不违法”,也就是说对违法行为应当由谁来处罚、采用什么样的形式、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处罚都要经过哪些程序来进行等,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主体、客体、对象、内容、程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水行政处罚行为的实施就必须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开展,否则,作出

20、的行政处罚行为就是一个无效的行政违法行为。二是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二是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政监察员在实施水行政处罚行为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受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一视同仁,不带任何偏见,公正对待,同时将作出水行政处罚行为的过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开。第三条一款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水行政处罚,处罚不是目的,而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查处,教育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其遵守水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水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第三条二款四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四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21、。主要就是要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诉权、复议权、诉讼权和请求赔偿权等。这是限制水行政主管部门滥用权力的一个重要举措。五是一事不再罚原则五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原则。第六条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水行政处罚的种类 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水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种(一)警告、(二)罚款、(三)吊销许可证、(四)没收非法所得、(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

2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程序水行政处罚程序 案件的处罚程序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1 1、简易程序的含义和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含义和适用范围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水行政主管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案情简单、处罚较轻的水事违法案件给部门对案情简单、处罚较轻的水事违法案件给予当场处罚的步骤、方法和时限。予当场处罚的步骤、方法和时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范围

23、如下: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民处以50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水事违法案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水事违法案件。件。当然,对以上案件并不是必须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如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也可以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而不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 2 2、简易程序的实施过程及要求、简易程序的实施过程及要求 应用简易程序处理水事违法案件,一般是水政监察员发现违法事实后,直接出具罚款单或者作出处罚决定书。对于笔录的制作、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告知诉权等程序则很少进行或

24、进行得不规范,由此造成了不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按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水事违法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一是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发现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水政监察员证,表明执法资格的合法性。二是现场调查,认定事实二是现场调查,认定事实。根据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采取拍照、询问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员等方式收集证据材料,并制作笔录。简易程序 三是告知权利,听取申辩三是告知权利,听取申辩。水政监察员在认定事实,决定给予当场处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将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及罚款的数额,并告知当事

25、人有当场陈述、申辩的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是查证分析,作出决定四是查证分析,作出决定。针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一步加以分析,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有道理的,应予采纳,然后据此作出处罚决定。如果通过申辩使案件趋于复杂而当场无法确定违法事实,或者证据不确凿的,则应当决定转入一般程序处理。对当事人进行当场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简易程序 五是当场执行,上报备案五是当场执行,上报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政监察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首先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其次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最后是在

26、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政监察员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水政监察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水政监察员收缴的罚款,应当自罚款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到水行政征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水事案件,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水政监察员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其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普遍的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其他水行政处

27、罚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处理水事违法案件主要包括如下程序:1、案件来源、案件来源、2、立案、立案、3、调查取证、调查取证、4、告知及听证、告知及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送达、7、执行、强制执行、执行、强制执行、8结案。结案。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经过以上所有程序。如强制执行程序就只能在当事人拒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时才启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 1 1、案件来源、案件来源 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水行政管理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的权利。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巡查

28、制度,以便及时发现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由此可见,水事案件的来源有以下几种:即:检举控告、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其他部门移送交办、自己发现等。对巡查发现的案件,应当有“水政监察巡查记录”;困检举控告获得的案件,应当有检举或者控告材料;有关部门或者组织移送交办的案件,应当有移送交办的材料;,上级交办的,应当有上级交办的有关材料;下级报送的,应当有下级报送的有关材料。一般程序 2 2、立案、立案 水事违法案件立案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告、举报、自行发现、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或者下级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违反水法律法规的事实,可能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法决定展开调查处理的行政行为。按照水

29、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水事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一是有违反水法律法规的事实,二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三是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四是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发现或者接到案件后,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填写“水事违法案件呈批表”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政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予以立案,制作“立案通知书”,进入到处理水事案件的一般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制作“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不立案的理由;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出具“移送管辖通知书”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一般程序一般程序3、调查取证调查

30、取证调查取证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了查明水事违法案件的真相,获得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行政措施的活动。水事违法案件 调查主要有以下措施:一是询问当事人一是询问当事人。是指水政监察员为了证实水事违法事实,依法对水事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的调查活动。二是询问证人二是询问证人。是指水政监察员为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依法向案件知情人进行了解的调查活动。询问当事人和询问证人的相同之处有:1、由法定人员进行。也就是说询问当事人和询问证人必须是有行政执法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水政监察员,且必须是2人以上。2、必须保障被询问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定

31、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对被询问人必须个别进行。3、必须出示水政监察员证和行政执法证,并向被询问人告知调查的事项和范围。4、必须制作笔录。制作的笔录都必须经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并按上手印。必要时,水政监察员可以让被询问人书写书面材料或者证言。一般程序三是勘验、检查三是勘验、检查。是水政监察员对与水事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实地勘察、检查,以发现和搜集水事违法活动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调查活动。勘验、检查作为调查取证的一种重要方法,也应当由法定人员进行,就是说也必须由两个以上水政监察员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同时,为保证勘难、检查的公正性,也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

32、证人员参加,不可以通知当事人参加,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苦难、检查工作的进行。勘难检查也要制作笔录。四是鉴定四是鉴定。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一种调查取证措施。五是其他调查取证方法五是其他调查取证方法。如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其主要方法有抽样取证、登记保存和复制等。水政监察人员收集证据,可以采用先行取证、抽样取证的方法,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有当事人在场或者有关人员参加的,还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但必须制作“先行取证、登记保存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方式和处理先行登记保存证

33、据的方式和处理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水政监察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二)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三)依法需退还当事人的,退还当事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水政监察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

34、物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事项,由水政监察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清单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应有邀请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对证据保存不利的可以异地保存。询问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询问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1 1)避免案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拟好询问调查提纲。)避免案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拟好询问调查提纲。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做调查提纲麻烦,而不去做好调查提纲,导致心中没有数,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该

35、记什么,不该记什么,有时候很简单的违法事实,询问的前言不搭后语,甚至一件小事情多次找当事人也询问不清,没有目的性,孰不知,我们面对的违法当事人是十分复杂的,询问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问,有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或者得到相反的结果。因此好的调查提纲,能使执法人员对整个案件的调查脉络清楚,其调查提纲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起草,能够使两人在案件调查时做到互相沟通,在询问的时候,不论谁问谁记录,都能够按照同一思路询问、记录。(2 2)避免询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表明身份。)避免询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表明身份。具体到执法办案过程中,主要是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询问之前必须向相对人表明身份。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忽视了这

36、个程序要求,直接进行询问当事人,从而影响到所制作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和执法的严肃性。(3 3)避免违法当事人的姓名记述不清楚。)避免违法当事人的姓名记述不清楚。例如:在询问笔录字头中写的是“刘建清”,而在询问过程中却写成“牛健青”。我认为在询问当事人姓名的时候,应该以当事人的身份证记载的信息为准,并且当事人签字的时候也应该以其身份证为准,这样做才更加严谨。(4 4)避免询问笔录目的不强,证明力差。)避免询问笔录目的不强,证明力差。在询问的过程中,由于案前没有做好准备工作,对案情没有充分了解,所以在询问的过程中,不能一针见血的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询问清楚,或者应该追根溯源的情况,却避而不问等等漏

37、洞,造成笔录没有证明力。(5 5)避免询问笔录相互矛盾,不统一。)避免询问笔录相互矛盾,不统一。有的案件需要多次询问违法当事人,了解违法事实的相关情况,所以,执法人员最好在下一次询问时候,仔细阅读当事人上一次的笔录,对进一步核实的违法事实、数字进行统计,作到心中有数。那么,在询问过程中即使当事人回答的有出处,也能直接指出来,以便再一次确认,直到询问笔录最后达到统一。现实中有些执法人员由于没有仔细阅读上一次笔录内容,对有些事实、数字模糊,造成了询问笔录之间的矛盾,给案件的查处、结案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如何询问证人如何询问证人(一(一)询问证人的概念询问证人的概念 询问证人,是指执法人员依法向了解

38、案件情况的人进行调查,以查明案件事实,证实案件事实的活动。(二)询问证人的程序(二)询问证人的程序询问证人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 1询问的人员询问的人员。询问证人只能由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2 2询问的地点询问的地点。执法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执法证。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执法机关办公地点提供证言。需要注意的是执法人员询问证人,除上述地点外最好不另行指定其他地点。3 3询问的方法、步骤询问的方法、步骤:(l)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的身份,了解证人与违法行为人之间的关系。(2)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

39、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然后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出连续的详细叙述,问明其所述事实来源和根据。(3)执法人员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 4 4制作询问笔录制作询问笔录。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1)(1)询问笔录的书写要求询问笔录的书写要求。询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忠实原话;书写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墨水。(2)(2)询问笔录的核对询问笔录的核对。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3)(3)询问

40、笔录的签署询问笔录的签署。证人认为询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证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按指印。如果证人拒绝签名(盖章)、按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执法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4)(4)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词的,执法人员应当准许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词的,执法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执法人员也可以让证人亲笔书写证词。(5)(5)询问证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询问证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询问证人时的注意事项询问证人时的注意事项 5 5询问的注意事项询问的注意事项:(I)询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2)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

41、作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3)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4)询问时,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5)询问中涉及证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检查和勘验应注意的问题检查和勘验应注意的问题不论运用那种程序或者方式进行检查和勘验,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第一、检查(勘验)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必须是两名以上(含两名)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必须是两名以上(含两名)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制作。场制作。在检查(勘验)笔录中必须注明检查的人员、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第二、第二、检查(勘验)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必须经当事人确认必须经当事人确认。检查(勘验)笔录必须

42、经当事人或者见证人阅读,或者是向其宣读,经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确认后签名或者盖章。第三、第三、检查(勘验)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分为现场文字记录和现场绘图两种分为现场文字记录和现场绘图两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的规定,现场文字记录需要包括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现场和物品的状况;检查(勘验)的全部过程和程序;检查(勘验)的结果和结论;办案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的签名等内容。按照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

43、“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的规定,现场绘图需要包括图纸;绘制的时间、地点、方位;办案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等内容。第四、第四、检查(勘验)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的文字记录应当是真实客观、简明扼要、用词的文字记录应当是真实客观、简明扼要、用词准确,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词语。准确,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词语。检查(勘验)笔录的绘图应当是线条清晰、比例准确、方位明确。第五、第五、检查(勘验)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应当是当场制作和当场定稿,一经相关人员签应当是当场制作和当场定稿,一经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不得再进行修改。字或者盖章确认后

44、不得再进行修改。证据种类证据种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

45、集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未经查证核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相关时限 一、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一、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1、2年,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

46、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15日: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3、7日:(1)证据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2)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0条)4、3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限: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限:1、六个月: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

47、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十五日:(1)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十日是:(1)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蚋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三、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1、3个月。水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

48、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7日:受理后7日内立案。证据保存后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指水行政处罚程序中调查取证工作的结束。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案情调查终结报告”。案情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水事违法行为已经查清。包括违法行为的主体、违法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地点、时间等。二是证据确凿充分。三是对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准确。四是法律手续完备。办案案件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一是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有当事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时,应当宣告调查终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此时,办案的水政监察员也要写出调

49、查终结报告,说明不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二是按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对公民处以超过3000元以上、对法人处以超过30000元以上的罚款、吊销许可证的案件,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讨论笔录”。案件审查 审查。水事违法案件的审查是指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水政监察队伍负责人审查后,连同案卷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的书面审核。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案件性质及处理依据、查处案件的程序等进行审核提出对该案的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告知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

50、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告诉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陈述和申辩的过程,是水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告知的时间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的形式有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告知通知书”。对当事的陈述和辩解,承办人员要充分听取,认真进行分析,有道理的要予以采纳。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案情调查终结报告的基础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并加以分析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一是水行政处罚决定。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水行政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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