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国际银行担保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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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3-1-30第九章第九章 国际银行担保国际银行担保 银行是担保的提供者,也是担保的受益人。银行是担保的提供者,也是担保的受益人。一是,在国际业务中,银行出具保函是银行的表外业务,一是,在国际业务中,银行出具保函是银行的表外业务,是银行收入来源。是银行收入来源。二是,在国际业务中,银行提供贷款,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二是,在国际业务中,银行提供贷款,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因此,担保是保障银行权益的重要手段。供担保。因此,担保是保障银行权益的重要手段。2023-1-30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概说担保概说 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 债(Debt),广义上是指应承担的某项义务。民法通则:债是按照合同的约

2、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在债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2023-1-30 债的构成要素。债的构成要素。()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即债务人。()债的内容()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债的内容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即不能为某一行为。()债的客体()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既可以是物(包括有价证券、货币),也可以是劳务,还可以是知识产权等。2023-1-30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以下几种: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以下几种:(1 1)合同)合同 是产生债的最常见的最重要的原因,它产生债的关系,是合同债。(2 2)缔约上的过失)缔约上的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的情况,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形成法定债的关系。(3 3)单方允诺)单方允诺 又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当事人可基于某种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

4、对于相对人给付对价的请求。遗赠、设定幸运奖均为单方允诺的例证。2023-1-30 (4 4)侵权行为)侵权行为 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形成债的关系。(5 5)无因管理)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叫管理人,负有将开始管理事务通知本人、适当管理、继续管理、报告及计算等项义务,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形成债的关系。(6 6)不当得利)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形成以

5、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2023-1-30 二、担保的概念二、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债权人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切实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广义上,担保是指一切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现为:物权担保、保证担保、定金担保、违约金担保及债的保全制度等。狭义上,是指具体措施,仅指物权担保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和定金担保制度,债的保全制度是被排除在外的。2023-1-30 构成担保的要素:构成担保的要素:(1 1)主体)主体 担保人:负有担保义务的一方,可以是债务人本身,也可以是第三方。受益人:被担保的一方,一般是主债权债务关系里的债权人。(2 2)客体)客体 担保权利和义务的执行手段(3 3)

6、内容)内容 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益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兑现担保,担保人如何履行担保。依据我国担保法,在借款、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活动中,设定担保最为常见。2023-1-30 担保的法律特征担保的法律特征 从属性。从属性。债的担保,在主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形成了担保债权。担保债权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从债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一般也随主债的变更而变更。当主债权得以实现时,担保债权自然消灭。补充性。补充性。担保合同一旦生效,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从而使增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在主债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时就表现出来

7、。保障债权实现性。保障债权实现性。这是设定担保债权的意义所在。即使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被担保的债权一般也能实现。平等自愿性。平等自愿性。债的担保的设立,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2023-1-30 依据不同的标准,担保有不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担保有不同的分类:(1 1)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以担保的设定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分类,担保可分为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我国民法规定的法定担保主要有优先权。优先权是我国民法所承认的一种先取特权,即权利人对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于其他一切民事上的请求权而

8、受偿的权利。优先权须有法律的规定才可享有,如留置。法定担保以外的担保方式,为约定担保约定担保,我国民法规定此类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方式。2023-1-30(2 2)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以担保是否为民法明文规定为标准,可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民法明文规定的典型担保典型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非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则是指社会交易实践中自发产生,而为判例、学说所承认的担保制度,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指定帐户等。(3 3)国内担保与国际担保)国内担保与国际担保 依据担保关系要素中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所作的分类。国内担保:国内担保:是指担保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9、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担保方式。国际担保:国际担保:担保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或内容具有涉外因素的担保,如担保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担保物位于国外;担保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涉外因素等。2023-1-30(4 4)本担保与反担保)本担保与反担保 以担保设定的目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本担保:本担保:指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设定的担保。反担保: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的,是指在本担保设定后,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5 5)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依据担保标的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依据担保标的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人的担保人的

10、担保:是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民法上最典型的人的担保为保证担保。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特定财产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留置等。2023-1-30 人的担保(人的担保(GuaranteeGuarantee):):主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某一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担保的基础是保证人的商业信誉。涉及委托人、受益人和保证人三方。三者之间的关系为:(1)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人一般是债务人、受益人是债权人。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称为主债权债务关系。(2)委托方和保证人之间为委托关系。(3)保证人和受益人之间是保证关系,是保证的主体。保证的形式确定:一是,在主

11、合同中订立专门的保证条款;二是,订立专门的保证合同。2023-1-30 物的担保物的担保 以担保人的某一特定财产或收入提供的担保,既可以是由第三方提供,也可以直接由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是通过对担保人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的优先受优先受偿权或控制偿权或控制而实现,这种受偿权是物权的一种,也称为担担保物权保物权。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

12、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023-1-30 物权担保:物权担保:(一)抵押权(一)抵押权(MortgageMortgage)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二)质权(二)质权(Pledge or PawnPledge or Pawn)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资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

13、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资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分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三)留置权(三)留置权(LienLien)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2023-1-30 特殊形式的担保:特殊形式的担保:(1)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违约金 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

14、向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支付的款项。违约金具有促进保证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的功能。2023-1-30(3 3)权利转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权利转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通过债务人将所拥有的某项财产的某一权利让渡给债权人的方式所形成的担保。让与担保:让与担保:债务人将某项财产或权利让与债权人,债务人无力履行义务时,该项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让与担保与质权的区别:质权人不能占有该项财产。例如,预售商品房担保物权的设定。预售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是房地产的期权,可以纳入让与担保的客体。让与担保可以使不能设定抵押、质押和留置的财产权设定担保。买回约定:买回约定:买方不能履行付款义务,卖方有权以规定的价格将所交易的商

15、品买回。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买方未付清款项之前,交易商品所有权仍属卖方所有。2023-1-30 三、担保的作用三、担保的作用(1)救济债权损失 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时,使债权人避免或者弥补可能因此而遭受的损失。(2)确保债权的安全实现 促使债务人认真履行义务。(3)促进经济交易的发展 减少交易中的风险,降低交易成本。2023-1-30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银行的保证国际银行的保证-人的担保人的担保 商业银行作为保证人,其担保的基础是银行的信誉。此外,还有大量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业务。一、保证概述一、保证概述(一)种类(一)种类 1.从属性保证(Accessory Guarantee):担保人的责任

16、是属于第二性的。从属性保证具有以下特点:(1)从属性保证的履行取决于委托人对主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只有保证人证实了委托方确实违反了其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后,保证人才有义务履行其赔偿的责任。2023-1-30 (2)保证人的保证义务的有效与否还取决于受益人对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果受益人未能履行其义务,则不仅委托人有权不履行其承担的义务,保证人也可以拒绝履行其保证义务。委托方根据主债权债务合同享有的抗辩权力,保证人也可以全部享有。(3)保证人对受益人承担的责任是第二位的,委托人对受益人所承担的责任是第一位的。当委托人不能对受益人履行其承诺的义务时,受益人 应首先尽力向委托人索赔,

17、只有在委托人的财产经清算后仍不足以满足受益人的要求时,保证的受益人才可以向保证人要求兑现保证。2023-1-30 我国我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的一般保证为从属性保证。规定的一般保证为从属性保证。担担保法保法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023-1-30 2.独立性保证(Independent Guarantee):是独立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保证。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特点:(1)独立性保证是无条件的。只要受益人提出

18、索赔,保证人就有义务履行赔偿义务。保证人无权要求受益人提出委托方对主债权债务合同违约的任何确凿证据,也不能以受益人未履行义务或委托人违反合同为借口拒绝履行赔偿义务。(2)保证人对受益人承担的责任与委托人一样同是第一性的,即当委托方违约时,受益人既可以要求委托人给予赔偿,也可以要求保证人给予赔偿。2023-1-30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为独立性性保证。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

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23-1-30 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情形主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要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这是保函中经常附加的一项特殊条款。二是,约定“有见索即付有见索即付”或者“见单即付见单即付”条款的担保合同,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见索即付独立保证见索即付独立保证是指,独立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出具的,保证受益人按照索赔要求,即可获得保证人付款的一种独立保

20、证;见单即付独立保证见单即付独立保证是指,受益人在提出索赔请求时要向独立保证人提交独立保证合同规定的条件化单据。保证人在收到条件化单据并在形式上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要求的,无条件向受益人支付保证金额的一种独立保证。2023-1-30(二)保证的特点(二)保证的特点 1.1.债权性:债权性:受益人对保证人的赔偿要求是一种债权。(1)保证人是以其全部财产向受益人提供担保的,受益人只能从保证人的全部财产中获取赔偿,而不是从保证人的某项具体财产中获取赔偿。(2)受益人无权支配保证人的任何具体的财产,仅能在必要时同其他债权人一样从保证人的财产清算收人中获取赔偿。(3)受益人对保证人财产的要求权同保证人的其

21、他债权人所拥有的财产要求权是比例平等的。2.2.人身性人身性 保证人是凭其信誉作担保的,而不是以其某项具体财产的价值。2023-1-30 3.3.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性 保证是从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1)凡保证都是因主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并随主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而消灭。(2)保证所担保的范围,一般是由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关系决定的,只能等于或小于债务人(委托方)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一般不能大于该范围。(3)保证和主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可分的,即若债权人已转移,则保证的受益人也应随之转移,二者中的任一项均不能单独转让。2023-1-30 独立性的表现:独立性的表现:(1)除了从

22、属性保证外,还存在独立性保证,独立性保证的履行与主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情况基本上是无关的。(2)保证人可以仅就主债权债务关系的部分内容提供担保,不一定要对委托人承担的全部义务提供担保。(3)保证合同的撤消、无效,并不影响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性。(4)保证人还可以就其承担的保证义务寻求反担保。(5)保证人除了拥有和委托人一样的抗辩权力外,还有一些为委托人所不具备的抗辩权力。独立性保证时,保证人无委托人所具备的抗辩权力,但仍具有一些为保证人所独有的抗辩权力。2023-1-30(三)保证人的权力(三)保证人的权力 1.1.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在向受益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后,所具有的

23、对委托人的要求权。保证人履约后,取代了受益人的地位,成为了委托人的债权人,故保证人的追偿权又可称为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预先行使追偿权。例如,在独立性担保中,当委托人己破产,而受益人并末就其财产提出赔偿要求时,保证人可对委托人提出追偿要求。2023-1-30 2 2保证人的抗辩权保证人的抗辩权 所谓抗辩权,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享有的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保证人的抗辨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主债务人(委托人)的抗辩权,凡是委托人可以用来拒绝受益人行使债权的抗辩权,保证人都可以享有,即使委托人放弃了这些抗辩权,保证人依然可以拥有。另一类

24、抗辩权则是委托人所不具有的,而为保证人专有的抗辩权。2023-1-30 另一类抗辩权则是委托人所不具有的,而为保证人专有的抗辩权:(1 1)拒绝清偿的抗辩权:)拒绝清偿的抗辩权:当委托人依法请求撤消全部或部分债务时,保证人可以此为由拒绝受益人索赔的要求。(2 2)催告抗辩权:)催告抗辩权:保证人在委托方违约时候,可以要求受益人应先尽力催促委托人恢复履约,只有在催告无效,或是由于委托人地址改变无法催告时,受益人才可以向保证人索赔。(3 3)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受益人应首先尽力就委托人的财产来弥补其损失,如申请债务人的破产清算,有抵押品的应先就抵押品受偿。只有在委

25、托人的财产不能满足受益人要求时才可以向保证人索赔。当保证为独立性保证时,保证人通常没有催告抗辩权和失诉抗辩权。但如果保证人事后证明委托人实际并未违约,它有权向受益人追回其不当得利。2023-1-30(四)保证的消灭(四)保证的消灭 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一般有五种情况:清偿、抵消、免除、提存、混同。保证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消灭原因同一般债权债务关系是一样的。1.1.保证因清偿而消灭保证因清偿而消灭 若保证人向受益人履行了保证义务,保证自然也就随之消灭。2.2.保证因抵消而消灭保证因抵消而消灭 所谓抵消,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因而可以相互抵消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在保证业务

26、中,保证人和债权人可能互相保证,此时保证也可因相互抵消而消灭。2023-1-30 3.3.保证因提存而消灭保证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是指当债权人拒绝债务人为履行义务而支付的钱款和货物时,债务人有权将有关钱款或货物交由有关部门看管,从而免除自己的义务的行为,它也是债的消灭方式之一。同样,保证人在履行其保证义务时,若受益人拒绝接受,亦可免除担保责任。4.4.保证因免除而消灭保证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主动免除债务人对其应负的义务,也是债的消灭方法之 一。在保证业务中,若受益人免除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则保证亦随之消灭。免除是债权人的单方面行为,债权人的免除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之手即具法律效力,不能收回。

27、5 5保证因混同而消灭保证因混同而消灭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为一体时,债自然就被消灭了。2023-1-30 二、国际银行保函二、国际银行保函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是指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团体和个人应交易中的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为担保该交易项下某种义务的履行或者责任的承担,而以其自身的信誉向交易的另一方作出的一种具有一定金额、一定期限,承担某种支付责任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一)国际银行保函的类型(一)国际银行保函的类型 1.1.付款保函付款保函(Payment L/G)(Payment L/G):是银行应进口方的要求,向出口方出具

28、的一种保函,保证在出口方按合同要求提供了有关货物后,进口商将履行其在贸易合同中承诺的付款义务,否则,将由保证行给予赔偿。2023-1-302.2.投标保函投标保函(Bid L/G)(Bid L/G):是在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银行为投标人向招标人出具的一种保函,主要是保证委托人将由始至终参加投标,不中途退出投标或要求修改已寄出的投标,并保证如果委托人中标,委托人将和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多数投标保函还许诺一旦委托人中标,保证行将为其出具履约保函。若委托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保证行将给予招标人一定金额的赔偿,赔偿金额一般约为投标报价的 0.55%3。3.3.履约保函履约保函(Performance L

29、/G)(Performance L/G):主要是保证委托人将履行自己对对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如果委托人违约,保证行要么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要么代委托人完成合同。4.4.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Advanced Payment L/G)(Advanced Payment L/G):国际经济交易往往涉及预付款,支付了预付款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会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由银行担保对方当事人在接受了预付款后,将如约按期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否则将由保证行负责退还预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2023-1-30 5.5.借款保函借款保函(L/G for Loan)(L/G for Loan):银行为

30、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保证借款人将如期支付贷款的本息,若借款人无力还本付息将由保证行代为支付。6.6.留置金保函留置金保函(L/G for Retention Money)(L/G for Retention Money)在大型资本货物贸易及国际承包工程等交易中,通常采用进度付款,即在商品(工程)的制造(建设)过程中,进口商陆续支付货款(工程款)。为了保证对方按期保质地完成合同进口商(业主)在每次付款的时候,会保留一部分款项作为留置金,在合同最终完成时将随最后一笔进度付款一起如数退还给出口商。出口商往往会要求银行对其开立保函,并以保函为交换从进口商手中收回留置金。该保函主要是担保若出口商不能按期

31、保质地完成合同,山口商将把留置金退还给进口商,若出口商未能退还留置金,将由保证行代为退还。2023-1-307.7.票据保证票据保证(Avalization):(Avalization):票据保证是为中长期商业票据出具的保证,主要是用于“福费廷”等中长期票据买断业务中。由于在“福费廷”业务中买进票据的银行没有追索权,所承担的风险较大,作为补偿它往往会要求票据的付款方提供银行的保证。8.8.反保函反保函(Counter L/G):(Counter L/G):银行对申请开立保函者的信誉不放心,为了避免损失,银行往往要求某一第三方为申请人向银行出具反保函。该保函主要是担保当申请人不能履行其对受益人的

32、义务,从而导致保证行向受益人赔偿损失时,若保证行不能从委托人处获得赔偿的话,反保证人将负责赔偿保证人的损失。9.9.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Standby L/C):银行应支付方的要求,对收款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当委托方违约的时候,受益方可以凭此信用证及规定的单据或凭证向开立行开立汇票,开证行在验明单证符合要求后即履行付款义务或承兑票据。备用信用证是凭单据付款的,故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属于跟单信用证,并适用于该惯例的有关规定。2023-1-30备用信用证和一般的跟单信用证的区别:备用信用证和一般的跟单信用证的区别:(1)备用信用证只有在委

33、托人违约的时候,受益人才会要求议付,否则该信用证将根本不会被议付,普通的跟单信用证则是一定会被议付的。(2)备用信用证主要是用于为客户提供保证业务,而普通跟单信用证则是用于进出口贸易结算。(3)备用信用证由于是用于保证的,其所要求的单据也就不一定是贸易单据,而是视其所要担保的交易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备用信用证和保函的区别:备用信用证和保函的区别:(1)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在索赔时除了应提交规定的单据外,还必须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方的即期汇票或远期汇票。而保函一般不需要受益人开立汇票,只要向保证行提交规定的书面凭证即可。(2)信用证有可撤消的和不可撤消的两种。只有明确写明是不可撤消的,备用信用证提

34、供的才是不可撤消的担保。而保函一般均为不可撤消的。(3)由于信用证要求的仅是书面凭据的正确无误,而并不管实际交易的执行情况。备用信用证属于独立的保证,而保函则有附属保函和独立保函二种。2023-1-30 1010告慰函(告慰函(Comfort LetterComfort Letter):):是债务人的主管机构(如母公司、母国政府)写给债权人的,对债务人表示支持的信件,是保函的一种变体。银行一般不提供告慰函。告慰函分为三类:第一类告慰函具有和保函大致相同的条款及法律效力,几乎等同于保函。第二类则没有多少实质件的条款,近乎一封介绍信,此种告慰函的法律效力最差。第三类告慰函则介于前二种之间,因此最为

35、灵活,既能充分发挥告慰函的优点,又较易为受益人所接受。较之正规的保函,告慰函的优点在于它对保证人的约束力较低,而且不会被列入表外业务账目的或有负债栏中。2023-1-30 告慰函的内容:(1)知道筹措资本。出具人表明自己知道并批准了债务人的举债行为。(2)保证所有权权益。(3)支持。出具人声明,将尽力在经营及财政上对债务人提供支持。这些支持包括:保证债务人在借款期间能够继续存在并维持经营。不从债务人处抽走资金,以免使其不能还债。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使债务人能够维持经营并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对债务人施加影响,使其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2023-1-30(二)国际银行保证的主要当事人(二)国际银行保证

36、的主要当事人银行保函的当事人主要有三个:1.1.申请人(申请人(ApplicantApplicant):委托人():委托人(PrincipalPrincipal),),是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银行开立保函的一方。其主要责任是履行合同的有关义务,并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向担保人补偿其所作的任何支付。在投标保函项下,为投标人;在履约保函项下,如为出口保函,是货物或劳务的提供者;如为进口保函,则为价款的付款人;在还款保函项下,一般为预付款或借贷款的受款人。2.2.受益人(受益人(BeneficiaryBeneficiary):):即收到保函并有权按保函规定的条款凭以向保证银行提出索赔的一方。受益人的责

37、任是履行其有关合同的义务。在投标保函项下,通常为招标人;在承包工程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项下,通常为工程的业主。3.3.担保人(担保人(GuarantorGuarantor):):保证人,是开立保函的银行。担保人的责任是在收到索赔书和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文件后,认为这些文件与保函条款表面上一致时,支付保函中规定数额的经济赔偿。2023-1-30 国际银行保证业务中以上三者通常不是在同一个国家内的,因此较之国内银行保证业务涉及更多种类的当事人,视保函开立的方式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别。银行保函开立的方式:银行保函开立的方式:(1 1)直开)直开 担保银行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申请,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以

38、其为受益人的保函,为直接担保方式。可采可采取直交和转递两种方式。取直交和转递两种方式。(2 2)转开)转开 申请人所在地银行应其客户的要求委托另一家银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开立保函,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方式。保函是否转开主要取决于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在合同谈判时所达成的一致,有少数国家要求保函必须由当地银行转开。2023-1-30其他相关的银行可能包括:(1 1)通知行或转递行:)通知行或转递行:受保证行的委托,将保函转交给受益人,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只负责保函是否确为保证行所开,不对保证行是否履行义务承担责任。(2 2)转开行,)转开行,是根据

39、保证行的委托,凭保证行对其开立的保函向受益人开立保函的银行,通常也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转开行自身也向受益人提供保证,一旦受益人蒙受了损失,它应向转开行索赔,转开行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再向保证行索赔。(3 3)保兑行:)保兑行:是为保证行开立的保函提供担保的银行,又称第二保证行。当保证行的资信较差,或其所在国存在外汇管制时,受益人往往会要求另一家银行提供保证,担保一旦原保证行在受益人索赔时未能履行职责,保兑行将代为给予赔偿。反担保人(反担保人(Counter GuarantorCounter Guarantor):):即指为申请人向担保银行开出书面反担保函的人,通常为申请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其它

40、银行或金融机构。反担保人保证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向担保人承诺,即当担保人在保函项下做出付款以后,担保人可以从反担保人处得到及时、足额的补偿,并在申请人不能向担保人作出补偿时,负责向担保人赔偿损失。2023-1-30 二、银行保函的申请程序二、银行保函的申请程序 (一)保函申请,提交以下文件:1.开立保函申请书;2.商务合同/标书副本及相关材料;3.保函格式;4.项目材料;5.申请人营业执照、贷款卡、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印鉴等文件;6.申请人前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7.反担保措施及证明文件,反担保形式包括保证金、授信额度、信用反担保、抵押、质押等;8.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41、二)由银行审核申请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项目可行性和保函条款。(三)落实反担保。(四)收取担保费和手续费。(五)对外开出保函。(六)保函的通知或转开。(七)保函的理赔和索赔。(八)担保行对委托人进行索赔。(九)保函的注销。2023-1-302023-1-30(四)国际保函的内容 1.1.特点特点 (1 1)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 担保合同是法律明文规定有名称的合同。(2 2)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3 3)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面向受益人提供担保义务,并不需要受益人向保证人承担任何义务。(4 4)保

42、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受益人在享受担保权利时,并不需要向保证人支付任何费用。(5 5)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交易双方达成一直后,即可达成合同,无需向对方交付合同标的物。(6 6)保证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保证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停止条件,是指该条件不出现,合同将不发挥效力。如果委托人不违约,担保合同一直处于停止或待发状态。2023-1-30 2.2.国际银行保函的主要条款国际银行保函的主要条款 (1 1)被保证的主债权)被保证的主债权 保函所担保的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的内容。(2 2)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 是独立性还是附属性担保。如是独立性保证,则保函中

43、订有“无条件”、“不可撤消”,保证人为“第一债务人”或“主债务人”,以及“见索即付”或“一索即付”等条款。(3 3)对价条件)对价条件 内容为:只有保证人同意出具保函,受益人和委托人所签订的合同才生效,即出具保函是主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之一。2023-1-30 (4 4)保证的范围)保证的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其他费用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5 5)保函的有效期)保函的有效期 包括保函的生效期和失效日期,保函的有效期长度与主合

44、同的长度相当或略长。2023-1-30 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银行信贷中的抵押国际银行信贷中的抵押物的担保物的担保银行自身经营活动一般不提供物权担保,但在信贷中,通常会要求客户为其提供物权担保,是保证银行权益的重要手段。一、抵押权的特点一、抵押权的特点1.1.物权性物权性(1)法定性:抵押权为物权的一种,由法律直接规定。(2)优先性:清偿次序上,物权优于债权。(3)支配性:在债务人违约的前提下,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具有一定的处置权力。(4)排他性:特定性:抵押对象为特定的财产;顺序性,先设立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立的抵押权。(5)追及性:指物无论辗转流通到何人何地,物权人均可以向占有该物之人追索,主张权利。

45、债权人的抵押权不因抵押物的转移而产生变化。2023-1-302.2.抵押权的担保性抵押权的担保性(1)从属性,表现在:成立的从属性;消灭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2)不可分性,含义包括:一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整体拥有抵押权;二是,抵押权的部分变化或主债权的部分变化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3)抵押权的价值性抵押权并不注重抵押物的使用价值,而是重视其价值,特别是抵押物变卖之后的价值。3.3.抵押权的不转移占有性抵押权的不转移占有性抵押权人并不转移占有抵押物,债务人仍可以使用抵押物,并获得相应的收入。2023-1-30 二、抵押权的形式二、抵押权的形式 我国担保法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

46、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2023-1-30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2023-1-3

47、0(1)不动产抵押 以不动产做抵押物的抵押。(2)动产抵押 以动产(如机器设备)为抵押物的抵押。(3)共同抵押 以两件以上财产共同对一项债权作抵押。(4)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5)财团抵押 以一家企业的全部财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2023-1-30(6)证券抵押(质押)以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我国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

48、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7)权利抵押(质押)以某项用益物权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方式。(8)收入抵押(质押)债务人以某项收入来源向债权人作抵押。2023-1-30三、抵押权的设立三、抵押权的设立 在抵押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签订抵押合同,并经有关政府部门登记公证后,即可生效。抵押关系的当事人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二者组成。抵押人通常是和被抵押的主债权债务关中的主债务人是同一的,而抵押权人也就是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与保证一样,抵押合同可以在主合同之内订立专门的条款方式成立,也可以在主合同之外订立专门的抵押合同的方式产生。最常采用的是后者。抵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49、1)抵押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内容,包括其类别、期限、债权金额等。(2)抵押的期限,即抵押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是自抵押登记日起计算。(3)抵押所担保的责任范围。(4)抵押物的情况。如抵押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等。2023-1-30设立抵押权除了应订立合同外,还应依法在政府的有关部门登记,只有在此之后抵押权才能正式生效。登记的作用:(1)确定受偿的先后顺序;(2)避免重复抵押;(3)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抵押权从登记时生效;(4)对抗第三人。2023-1-30我国的担保法规定: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

50、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2023-1-30四、抵押权的终结四、抵押权的终结 抵押权和债的终结方式有许多相同之处。抵押财产的灭失、毁损等虽然可以使用益物权消失,但并不能使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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