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私法法律关系包括:A.国际经济法律关系 B.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C.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D.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关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年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条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
2、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年仲裁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两者现都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现分别在深圳市和上海市设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上海分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法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
3、由其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我国规定仲裁协议的特点(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二)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2006年仲裁法解释第16条: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
4、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的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司考2007-39中国A公司和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A.瑞典法B.法国法C.中国法D.德国法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申
5、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注意相关回避制度的总结和比较(一)开庭审理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一般应当开庭进行。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主动与被动两种情
6、况可以不公开审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进行,但要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不得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仲裁案件。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二)审理地点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北京进行审理,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审理。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该分会所在地进行审理,经该分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审
7、理(三)证据和举证责任1、当事人举证谁主张谁举证2、仲裁机构主动取证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四)缺席审理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五)和解与调解1、和解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当事人就已经撤销的案件再提出仲裁申请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注意三个主体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2、调解调解的条件:如果双方当事
8、人有调解愿望,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调解的停止:仲裁庭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应停止调解。调解中的和解:在仲裁庭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达成和解的,应视为是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的和解。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调解的副作用: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
9、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六)异议的提出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对此不遵守情况不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对沉默的推定,注意条件(一)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个月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二)仲裁裁决的作出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时,仲裁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成记录附卷。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
10、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三)仲裁裁决的履行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件,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一)实体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一般由当事人选择确定,如果当事人未作选择则适用仲裁人认为合适的冲突规范所确定的实体法或者仲裁地的冲突规范所确定的实体法或者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实体法(二)程序的法律适用对国际商事仲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即仲裁规则,一般来说,当事人也可以自主选择。但
11、是,有一常设仲裁机构要求在其机构内仲裁的案件适用自己的程序规则。(三)仲裁法的规定对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仲裁裁决。一、理由仲裁法第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第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
12、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程序不公、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程序违法、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无权裁或超裁5、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能裁定撤销,只能不予执行。二、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序(一)当事人申请(二)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三)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四)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不具备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或法定事由,则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认为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则必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先报告”的规定。
13、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裁定不予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年月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第一,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
14、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第二,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日内报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严格执行仲裁的规定。注意主动和被动两种情形;而不予执行只有主动司考2008-38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我国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法律撤销一项外国仲裁B.我国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C.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理由相同D.对法院
15、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公约第五条第1款: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请求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依被执行人的请求,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第款: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地所在国家的主管机关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地所在国家的主管机关查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主动和被动两种情况第1款:被动情形()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或者根据仲裁协议所选定的准据法,或在未选定准据法时依据裁决地法,该仲裁协议无效;缔约能力和仲裁协议效力()被执行人未接到关于指派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它情况未能在案件中进行
16、申辩;程序不公()裁决所处理的事项,非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或者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以外;无权裁和超裁()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仲裁地所在国家的法律不符;违约或违法()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拘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裁决未生效或失效第2款:主动情形()争执和事项,依照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可以仲裁方法解决者;()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将与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抵触者。管辖权:对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
17、院执行。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和仲裁法第条的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注意提出的主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第一,我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第二,我国只对根据我国法律认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司考05-36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法院可依据“裁决所依证据不充分”之理由撤销该裁决C.如果法院做出驳回请求的裁定,中国公司可上诉D.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做出前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