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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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犯罪、犯罪与违法的区别 常见的几种企业职工职务犯罪类型及表现形式(一)职务侵占罪(二)挪用资金罪(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四)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五)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律后果 违法是指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按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 我国刑法1第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

2、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简言之:违反我国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就是犯罪 因此也可以说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

3、、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应予追诉。(一)职务侵占罪 具体表现形式:A、侵吞行为“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己有。包括业务员擅自以个人名义挪用客户货款,收取款项不归还公司,据为己有,出纳员收到业务员上交的货款不入账,据为己有。案例: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73399.17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4、,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缴。 B窃取型非法占有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案例:郑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王某与该公司仓库保管员董某和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的王某某。陆续从该公司仓库偷出“3100主板”146块,价值246010元,将其中给60块(价值101100元),其找人卖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董某、王某某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

5、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王某、董某、王某某有期徒刑7年、7年、5年。C骗取型非法占有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这种类型的侵占具有隐蔽性,犯罪人旺旺觉得觉得是站点小便宜,不认为是犯罪,日积月累就达到了犯罪数额。例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员工利用假发票虚假报账等行为;公共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或个人费用归入公司报销;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相互勾结,虚计收到货物,使供货单位货款虚增;业务员擅自加价销售产品,把

6、所得加价部分擅自据为己有;案例1:马某为佛山某鞋业公司司机,2000年1月至2002年8月,他多次向他人购买假路费发票,拿到单位报销。不到两年时间,马某就骗取公司差旅费共95125元。广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使用虚假发票报销的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案例2:任某某于2000年8月担任上海方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副总经理。2001年4月至2006 年9月间,任某某利用负责方某公司原材料采购的职务便利,伙同刘某,经预谋后,采用以祺捷公司采购正己醇产品后加价销售给方某公司

7、的方法,从中牟取差价共计人民币475794.88元。一审法院认为,任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刘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D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1、如公司员工因薪酬纠纷而擅自扣留公司款项,这种情况员工虽 然很委屈,但是员工只要是处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之 便,擅自扣留公司的款项即构成职务侵占罪,要受到法律处罚。2、掌握公司公章或者盖章空白合同的员工,私自对外签订

8、合同,将所得利益占为己有的行为。案例1:被告人柴某在洛阳海奥货运公司打工。2004年9月间,因擅自开车将所在单位车撞坏,公司花费修理费1000余元,老板因此迟发其工资。同年11月25日下午,柴某从本单位司机郭某手里要走收款凭证,收取货款25000元后逃走。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某作为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自辩因老板扣发工资生气所为之理由既不能否定对其职务侵占罪的定性,亦不能作为对其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例2:甲公司职员张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章与

9、他人签订合同。2003年1月,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万元后,携款逃走。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乙公司借款,而后携款潜逃,乙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中没有过错,其认为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自己是借款给甲公司,而非借款给张某个人,其合同安全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因此,张某的行为侵占的客体是甲公司的财物所有权,客观上利用了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甲公司由于对其职员管理的疏忽,应承担向乙公司还款的法律后果,而甲公司则只能事后再向张某索赔。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

10、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案例1:2008年1月至2009年11月,被告人冯国才在任博爱惠丰

11、生化农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在收取山东滕州客户祥云农药服务部宋某支付给博爱惠丰生化农药有限公司的11万货款时,只向公司移交4万元,后采取收取后不交的形式将剩余的7万元货款挪用,用于生活支出。案发后,冯国才主动将赃款7万元退还给惠丰公司。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国才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案例2:陈某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利用担任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员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黄某先后将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上海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2,376,927.3

12、2元挪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2009年2月,陈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黄某将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258,989.40元挪归个人使用。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未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单位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二百六十三万五千九百一十六元七角二分。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13、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案例1:2007年,被告人邹某在担任湖南新某公司公路与桥梁工程师期间,代表“湖南新某公司”与衡东县启某石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某公司”)洽谈碎石购销合同,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启某公司”承诺按供应量每吨1元的标准给付被告人回扣费,双方于2007年3月1日签订了采购合同,2

14、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启某公司以现金的形式付给被告人回扣费30000元,2009年1月20日,启某公司通过转帐的形式付给被告人回扣费141100元,被告人分2次共收受启某公司给付的回扣费共计171100元。经法院审理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在担任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衡炎高速公路第20合同段材料部副部长,负责材料采购、管理以及工程结算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万元案例2: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在广州市金碧世家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负责续签网络入户协议的职务便

15、利,在获知罗某、翁某想与该公司续签网络入户合同的想法后,以帮助二人办续签事宜为由,向罗某、翁某索取300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区金碧世纪花园停车场收取罗某、翁某300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时,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其参与公司事务,与他人接洽业务过程中,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

16、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案例:被告人薛某在向一粮食加工有限公司销售玉米时,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给予该公司经理助理、粮食供应部部长侯某人民币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刑

17、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18、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被告人李某某是震高公司副总,2003年3月,李某某将龚某某

19、介绍进入震高公司从事压铸机销售工作。同年6月,被告人龚某某辞职,同年10月,成立震兴公司。同年2003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向震高公司辞职。2004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正式到震兴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帮助管理生产和解决技术上的问题。与此同时,被告人龚某某还聘请原震高公司职工张龙云到震兴公司担任主管,管理公司生产。震兴公司先后生产出与震高公司相同类型的压铸机产品推向市场并进行销售。至案发时,震兴公司共生产上述各种型号的压铸机共58台,并已销往浙江省、福建省、上海市及广东省等地的相关企业。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技术鉴定,震高公司的产品震兴公司共在市场上销售58台压铸机,使震高公司利润减少226

20、5935。30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告人龚某某在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行为,获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两被告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A、刑事责任 一旦犯罪,必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不仅自己身陷囹圄,失去自由,赔偿他人的损失,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难以磨灭的创伤,毁掉自己家庭的幸福。B、个人事业 1、相关从业资格可能被吊销 2、被单位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没有经济补偿金 3、失业保险金不能领取 4、职业污点,很难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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