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物流风险控制法律规范-《物流法律法规》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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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法律法规第十一章 物流风险控制法律规范目录第一节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1第二节保险合同2第三节物流保险的具体规定3第四节保险索赔与理赔4第十一章 物流风险控制法律规范了解物流风险的产生、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掌握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与保险单的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了解物流保险的具体规定和最新发展;掌握保险索赔与理赔的特征及一般程序。知识目标能运用物流保险的法律规范分析物流风险及解决物流风险中的问题;明确物流保险中的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各自权利与义务;具有在物流公司中处理保险的索赔与理赔的法律能力。能力目标第十一章 物流风险控制法律规范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物流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可能存

2、在特有的风险,特别是仓储、运输、装卸及包装等注重实际操作的环节,其运营风险十分大,存在着代理货物的丢失、损坏、雇员欺诈、经营监管疏忽及其他不确定的风险。一、物流风险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定义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业法、社会保险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合同形成的商事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指商事保险法。二、保险法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1、基于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关系(1)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中介

3、关系。(3)保险方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关系。(4)投保人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二、保险法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2、保险监管关系(1)国家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3)国家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二、保险法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三)保险法的内容体系(1)保险合同法律制度。(2)保险业法律制度。(3)保险特别法律制度,主要指海商法。二、保险法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四)我国保险法的立法情况1、法律 法律包括保险法、海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包括财产保险合同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4、险条例。二、保险法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四)我国保险法的立法情况3、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包括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二、保险法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四)我国保险法的立法情况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二、保险法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源于风险的存在。保险最早发源于海上贸易。一般意义上,保险是通过商业行为建立起来的一种风险分散机制,是以集中

5、起来的保险费来建立保险基金,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的人给予物质保障的一种经济制度。三、保险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定义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三、保险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包括四层含义:一是商业保险行为;二是合同行为;三是权利义务行为;四是经济补偿或保险给付以合同约定

6、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三、保险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的分类1、按照保险经营目的分类 按照保险经营目的划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三、保险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的分类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划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三、保险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的分类3、按照保险人承担责任次序分类 按照保险人承担责任次序划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三、保险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的分类4、按照保险实施的形式分类 按照保险实施的形式划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三、保险第一节

7、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的分类5、按照保险的开展目的分类 按照保险的开展目的划分,保险可分为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三、保险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的分类6、按照保险价值分类 按照保险的价值划分,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三、保险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的分类7、按照保险期限分类 按照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期限划分,保险可以分为航程保险、定期保险和混合保险。三、保险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的分类8、按照保险标的的承保方式分类 海上保险按保险标的的承保方式划分,可以分为逐笔保险、预约保险和总括保险。三、保险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三)

8、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基本功能是分散风险和进行经济补偿。另外,保险还具有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保险的作用是保险功能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发挥和表现出来的效应的具体体现,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三、保险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三)保险的作用 1、损失赔偿的作用 损失赔偿是保险的最主要作用,一旦保险事故发生,给被保险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灭失、损坏,保险人将按合同的规定给予经济上的赔偿。三、保险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三)保险的作用 2、分散危险的作用 人类社会和赖以生存的自然界客观存在着各种风险及危险,保险本身并不能消灭危险,但是通过保险可以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承担可能发生的各种

9、风险。三、保险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三)保险的作用 3、积累资金的作用 保险可以积累大量的资金,从而有利于改善金融体系,促进金融的稳定。三、保险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三)保险的作用4、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作用 保险是对外经济贸易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在长距离运输途中常因各种风险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如恶劣气候可能造成货物毁灭。为了避免损失,买卖合同当事人都要去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从而保障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三、保险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三)保险的作用5、保障社会稳定、人们生活安定的作用 保险可以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帮助人们

10、解决因灾害事故而遇到的经济困难,从而有利于生活的安定,保障社会稳定。三、保险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四)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三、保险第一节 物流风险与保险法概述 (四)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赔偿原则 3、保险利益原则 4、近因原则 5、代位求偿权原则 三、保险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实现分散风险的功能是通过保险合同实现的。保险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达成的

11、协议。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二)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事故。我国法律将风险当作保险事故来使用。海上保险事故实际上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如自然灾害、船舶碰撞、战争与罢工等风险。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三)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保障对象。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责任。海上保险标的指的是海上保险所承保的财产及有关利益和责任。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四)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标的

12、的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损害或灭失及为此支出的各项费用。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四)保险标的的损失 1、按损失发生的客体是否是保险标的本身分类2、按损失的形态分类3、根据遭受损失的程度分类4、根据损失的性质分类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五)保险价值 1、保险价值的概念 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其价值,但可以低于其价值。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五)保险价值 2、保险价值的确定 保险价值应是保险标的

13、所应有的实际价值,从理论上讲保险价值应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一般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议定。我国海商法也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五)保险价值 3、保险价值未确定的计算(1)船舶保险价值(2)货物的保险价值。(3)运费的保险价值。(4)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五)保险价值 4、保险价值与保险标的价值的关系 从理论上讲,保险价值应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但实际上很难准确,双方当事人约定一个价值以作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价值可能等于或大于或小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第二节 保险合

14、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五)保险价值 5、保险价值仅适用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价值的规定只适用在财产保险中,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寿命,没有确定的价值,不存在确定保险价值的问题。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六)保险金额1、保险金额的概念 依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双方当事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六)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15、。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同保险价值的确定一样,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实际投保的保险金额。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六)保险金额3、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可以等于或低于保险价值。如果被保险人按保险价值等值投保,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称为足额保险或全额保险;如果被保险人按保险价值中的部分投保,即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称为不足额保险。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七)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1、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coverage)是指保险人按照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保险标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这是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取决于保险合同

16、的约定、不同的保险合同,不同的保险险别都有不同保险责任的具体规定。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七)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2、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exclusions)是指保险人按照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标的物损害不负赔偿责任的范畴。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具体约定。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八)保险期间和保险费1、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duration of insurance coverage)是指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开始到终止的时间。在此期间发生的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八)保险期间和保险费2、保险费 保

17、险费(premium)是指被保险人按约定向保险人交纳的金额,作为换取保险保障的对价。保险费是根据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保险费是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九)保险委付1、保险委付的概念 保险委付(insurance of abandonment)是指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被保险人放弃保险标的,将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给予赔偿的法律行为。它是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前提条件。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九)保险委付2、保险委付的成立要件(1)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2)发出委付通知(3)委付不能附带任何条件。(4

18、)委付须经接受方为有效委付,虽然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但要以保险人接受为前提条件。(5)全部委付。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九)保险委付3、保险委付的效力(1)保险人接受委付的法律效力。(2)保险人不接受委付的结果。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九)保险委付4、保险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1)保险委付是被保险人的一项权利,自然由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的权利,只能由保险人行使。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九)保险委付 (2)保险委付只能适用于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代位求偿权能适用于保险标的发生的各类损失,不论是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3)保险委付转让给保险人

19、的是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保险人的是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没有义务。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九)保险委付 (4)保险委付以保险人接受为成立条件,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代位求偿权的成立以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为条件,保险人若不支付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则不享有代位求偿权。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九)保险委付 (5)保险委付以保险人从委付中的保险标的获得的利益为限制;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从代位求偿中获得的保险赔款为限。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十)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及解释 1、法律规定 我国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

20、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十)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及解释 2、通常解释 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十)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及解释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仍然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根据保险

21、法的规定解释,即通常情况下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十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性质的合同 从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性合同(contract of indemnity)。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由于承保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未受损前的经济地位,保险的目的就是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十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2、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contract up on speculation)是指一种碰运气的机会性合同,即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的给付

22、义务并未确定,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代价所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可能是一本万利,也可能是毫无所得的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十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3、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附意合同 附意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是指一方当事人实际上只限于服从、接受或拒绝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条件而成立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另一方只能做出取与舍的决定,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签合同,一般无商量余地。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十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4、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 合同从一方履行义务是否应从对方获得相应报酬可划分为有偿还是无偿;根据合同的双方

23、是否都承担义务可划分为双务和单务,大部分合同都是双务有偿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一)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二节 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二)投保人 投保人(applicant)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投保人依法享有获得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第二节 保险合同二、保险合

24、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三)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的概念 被保险人(insured or assured)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三)被保险人 2、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义务(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2)通知的义务。(3)施救义务。第二节 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三)被保险人(4)告知义务。(5)遵守保证的义务。(6)协助追偿的义务。(7)防灾防损的义务。第二节 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四)受益人 受益人(beneficiary)是

25、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资格一般不受任何限制,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受益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五)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三种类型。第二节 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六)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26、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佣金通常由保险人支付。保险经纪人是客户利益的代表,并不以自己或者投保人的名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七)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insurance assessment institutions)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第二节 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基本条款2、附加条款3、法定条款4、保证条款5、协会条款第二节 保险合同四、保险合同的订立、生

27、效、变更、解除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订立过程比较简单,一般包括两个环节,投保和承保。第二节 保险合同四、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第二节 保险合同四、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三)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由

28、于某些原因发生一些变化而产生变更合同的要求。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一般是指合同的转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保险标的的变更、保险风险的变更和保险责任的变更。第二节 保险合同四、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四)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效力。从时间上看,保险合同的解除包括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解除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解除。从权利上看,有约定解除和违约解除。从当事人上看,包括保险人的解除和被保险人的解除。第二节 保险合同四、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五)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

29、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1、自然终止 2、义务履行终止3、解除 4、特殊终止第二节 保险合同五、保险单与保险合同(一)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俗称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的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主要载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第二节 保险合同五、保险单与保险合同(二)保险单的形式 保险合同通过保险单表现出来,保险单在实务中有几种不同的表现形式:1、投保单 2、保险凭证3、暂保单 4、批单5、联合凭证

30、第二节 保险合同五、保险单与保险合同(三)保险单与保险合同的关系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证明保险合同的存在。保险单不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单可在合同成立之时或之后签发。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保险合同通过保险单表现出来。第三节 物流保险的具体规定一、物流保险的含义与物流风险的分类(一)物流保险的含义 物流保险是针对物流活动过程中各主要环节运作风险的控制与保障。对于中国保险市场来说,物流保险是一种新兴险种。当前物流保险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物流保险是针对物流各主要环节涉及的各类风险的保险,狭义物流保险仅指物流责任保险。第三节 物流保险的具体规定一、物流保险的含义与物流风险的分类

31、(二)物流风险的分类 (1)根据物流基本功能划分,物流风险可以分为运输与搬运活动的风险、储备与库存活动的风险、配送活动的风险和其他服务活动的风险。第三节 物流保险的具体规定一、物流保险的含义与物流风险的分类(二)物流风险的分类 (2)根据物流活动的范围划分,物流风险可以分为国内物流风险和国际物流风险。国内物流风险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循环的物流关系风险,国际物流风险是指在不同国家(地区)间循环的物流关系风险。第三节 物流保险的具体规定一、物流保险的含义与物流风险的分类(二)物流风险的分类 (3)根据物流风险的保险标的划分,物流风险分为物流货物风险和物流责任风险。(4)根据风险的责任性质划分,

32、物流风险可以分为违约风险、侵权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第三节 物流保险的具体规定 二、我国物流保险现状 目前我国物流活动中普遍采用的保险险种主要是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两类,均是针对物流过程中的单一环节承保风险。而现代物流的保险策略是对物流风险提供综合统一的保险管理,至少应涵盖运输与搬运、储备和库存、生产活动、配送服务等其他环节。第三节 物流保险的具体规定 三、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 根据条款,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节 物流保险的具体规定 三、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二)

33、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即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当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相冲突时,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优先。除外责任分两类:一类是原因除外责任,即在合同中约定因何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类是损失除外责任,即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人对何种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 物流保险的具体规定 三、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三)责任限额 条款规定:“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无固定价值标的,赔偿责任由损害责任的大小决定,因此责任保险不是以其他财产保险具有相对确定的保险金额,而是经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第三

34、节 物流保险的具体规定 三、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四)保险费 条款规定:“保险人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第三节 物流保险的具体规定 三、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五)物流责任保险的特约条款 1、物流的定义 2、保费问题 3、露堆货、舱面货问题 4、分包商、代理人原因发生的损失 5、运输工具、仓储设施、装卸设备故障引发

35、的损失第三节 物流保险的具体规定 三、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六)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 1、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 2、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条款 3、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条款 4、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5、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第三节 物流保险的具体规定 四、物流货物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的关系(六)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第三方物流保险分为物流货物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1、物流货物保险及其附加险 2、物流责任保险第四节 保险索赔与理赔一、索赔与理赔的含义(一)保险索赔 保险索赔通常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就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保险索赔是被保险人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而行使其索赔的权利过程,包括损失通知、申请检验、保险索赔、领取赔款等。第四节 保险索赔与理赔一、索赔与理赔的含义(二)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处理有关保险赔偿责任的程序和工作。保险理赔通常包括保险人处理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全部过程。第四节 保险索赔与理赔二、索赔与理赔的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 1、出险通知2、提交索赔申请书和单证3、立案检验4、审查单证,审核责任第四节 保险索赔与理赔二、索赔与理赔的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 5、核算损失6、损余处理7、支付赔款8、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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