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五版)》课件第七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 .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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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第二节 著作权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第三节 传播者的权利第四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著作权(著作权(copyrightcopyright),即版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著作权法权法是确认作者对自己作品的权利以及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内:我国宪法关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规定,是著作权法的根本依据和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公民、法人的著

2、作权(版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是著作权法的具体法律依据和原则。我国著作权法于 1991年6月实施生效。同时又制定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一些法规、规章。1997年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001年对著作权法作了第一次修正。国务院又先后于2001年和2002年公布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接着陆续制定了2005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9年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2010年著作权法作了第二次修正。目前第三次修正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国际:著作权也是国际

3、法的规范。我国已加入的著作权国际公约有: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新闻传播法与著作权法有共同的宪法依据和原则。新闻传播法主要是从政治上来保护宪法规定的有关权利并对它作出界定,而著作权法则是从民事上来保护这些权利并对它作出界定。新闻传播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著作权问题。新闻媒介会经常涉及著作权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一方面,新闻单位及其编辑、记者,以及在新闻媒介上发表作品的作者,都是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另一方面,新闻媒介又是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应当遵守著作权法的规

4、定,尊重和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章,主要是从新闻传播活动的角度阐述著作权法的有关内容。一、著作权客体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是指作者创作的以某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独创性(originality)。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并不是前无古人的新颖性,而只是可以同他人作品区别开来的个性化特征。二是可以以某种形式固定(fixation)。作品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存在,才能使人们能够感知和使用。作品应该可以以文字、图像、言语、音乐等各种形式,附着于一定载体上,这些载体就是媒介,从古老的石头、泥土、丝帛,直到如今

5、的各种印刷、电子和数字媒介。事例:2011年,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合同,独家获得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出版发行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图书、挂图、光盘等产品投放市场。后发现广东有某出版公司和某文化传播公司出版、发行涉嫌侵犯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侵权作品,遂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广播体操只是一种健身方法,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法院经审理认为,广播体操的动作不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不属于表达范畴,不具备作为作品的法定条件,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广播体操动作的文字说明、图解作为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以及伴奏音乐均受著作权法保护,判决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

6、10万元。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西民初字第14070号。关于著作权客体的种类,著作权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随着社会发展,作品的种类还会增多。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

7、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主体就是指著作权所有者,即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产生于作品完成之日。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作者。(2)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作者。其条件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创作;代表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3)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转让、赠与、继承以及通过委托等获得他人的著作权,也

8、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称为“继受著作权人”。“继受著作权人”只能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不能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4)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比如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在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没有承受人,作者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把作品赠与国家,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就归国家所有。有些作品在创作和传播过程中会涉及多个主体,这样就有著作权的归属问题:(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怎样界定新闻职务作品,见第六章第五节。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作者所在的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

9、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使用的同样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有某记者完成了一篇职务作品,首先应当供本报(台)发表,只有本报(台)明确表示不用并允许自行处理,才可以向外投稿。现在越来越多新闻单位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后者职务作品的财产权归单位所有。现在越来越多新闻单位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后者职务作品的财产权归单位所有。有两种情况,职务作品的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指发表权、修改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由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后者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

10、、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演绎作品是指对原初作品进行汇编、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汇编、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也是一种创作活动,所以汇编、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人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原初作品的作者对自己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演绎者在演绎前必须征得原初作品作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在对演绎作品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初作品作者的著作权。(3)汇编作品和其中被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

11、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加以编排而成,只要这种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了独创性,就成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汇编人享有。视频编辑事例:1996年冬,在山东烟台出现了一张非法报纸东方商讯。这张报纸是把烟台晚报改换报头复制而成。除报头换上了“东方商讯Dongfangshangxun”,其余内容连刊号CN370084、刊期第1101期全部照印。“编辑部”利用这张报纸到处招揽广告,引诱一些单位加入其“信息网络”。一期复制近万份。工商部门当即予以查处。参见新闻出版报(北京),1997.01.27。本案既是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盗印合法出版物的非法出版行为,又是违反著作权法的侵犯烟台晚报社编辑作品著作权的行为。(4

1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法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新闻传播活动是群体活动,在一篇新闻作品的采、写、编、发的全过程,会有不少人对新闻作品做出贡献,有时还是很重要的贡献;其中常见的就是审稿者和新闻源(即新闻材料提供者)。但他们不应成为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人。(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包括电视作品、录像作品和网上视频作品等,或统称为视听作品。这类作品的创作是一个需要大量投入和复杂组织工作的综合性工程,所以著作权人同其他作品有所区别。按著作权法规定,这类作品的著作权由

13、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歌曲的词曲作者和摄影者都享有对自己创作部分的署名权,并且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这类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自己对作品的著作权。(6)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委托作品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按照委托人要求创作的作品。按著作权法规定,委托他人创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也就是说,委托人若要享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必须通过订立合同与作者明确约定。约稿在有的情况下就是一种委托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约写稿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是不成问题的,新闻单位也不会对作品

14、提出著作权要求。但也有约请社会作者为本报本刊撰写社论、编辑部文章或评论员文章的,这类文章一般应以报刊社为著作权人,这就必须在约稿时就同应约写稿者明确约定,以免发生误会,引发著作权纠纷。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一)著作权的人身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moral rights),是指作者因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与人身利益紧密联系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有四项,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人身权永远归属作者,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除发表权外,其受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必须能够满足公众的合理

15、需求,所以必须是向足够多的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按照我国惯例,把作品提交学术会议研讨、请某些专家审议、供内部简报摘登等,只是在特定的少数人中间传播,不属发表。通过出版物、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传播,都是发表。每件作品只能发表一次,所以发表权只能实施一次。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可以在作品上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还可以不署名。匿名,也是作者的权利。署名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只要没有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就是作者。修改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者有权按照自己意愿修改自己的作品,有权不采纳某些意见修改自己的作品,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同意修改

16、自己的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创作思想和观点的反映,保护作品的完整也就是保护自己思想、精神活动的自由权和自主权。即使作者授权他人对作品作修改以及改编、翻译等演绎,修改、演绎后的作品仍然不许对作者在作品中表达的原意有所歪曲和篡改。事例:林奕在1995年拍摄照片跳帮,画面为海关缉私警察跳上走私船缉私的情景,在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海关大型画册中刊登,配有文字说明:“用忠贞和正义锻造的利箭射向罪恶,使走私分子胆战心惊。图为海关海上缉私队员在跳帮。”画册摄影者集体署名中有林奕的署名。中国新闻周刊2000年21期封面使用了林的这幅作品,并在照片画面中自

17、上而下配写了“私破海关、腐败重创中国海关大门、危机中年、地盗战、娱乐圈是个什么圈”等文章标题。林奕对中国新闻周刊的主办单位中国新闻社提起侵害著作权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新闻社未经林奕许可,在其编辑出版的刊物封面上,擅自使用林奕的摄影作品,在作品画面中配印与作品主题相反的图案和文字,歪曲林奕的作品内容,未给作者署名,侵犯了林奕作品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04.16。(二)著作权的财产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economic rights),是指作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取报酬的权利。在19

18、90年著作权法中,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两项,而在使用权下列举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等使用作品的方式。2001年著作权法则直接规定了13项财产权利,而概称为“使用”。一、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不适用本法保护的各项中,本节只说时事新闻。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是国际社会的惯例。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就规定“本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news of the day)或纯属报刊信息性质的社会新闻(miscellaneous facts,直译为各种各样的事实或杂事)”。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或是没有把新闻列入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之内,或是明文规定允许无限制地复制、传播新闻媒介

19、发布的每日新闻。对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原因:首先是因为时事新闻不具有著作权客体必须具有的独创性。时事新闻是单纯对新闻事实的直观记录。同时,这又是为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而对著作权予以适当的界定和限制。自互联网兴起以来,随着传播科技的发展,新闻单位越来越感受到新媒体对于自己发展甚至生存的挑战,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是它们的一项努力。世纪之交以来,若干新闻单位发起若干次宣言、倡议、联合行动,呼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容忍商业网站无偿使用自己的新闻产品,也曾发生过若干件维权诉讼,然而收效不大。2014年以“只当新闻搬运工”为号召的新闻聚合平台“今日头条”,受到众多媒体侵权指责,但是有的媒体很快与之和

20、解而成为合作伙伴,有的网站起诉不了了之,国家版权局宣称进行调查也不见下文。参见凤凰网:“今日头条”是谁的“头条”?,http:/ organizations),并把这项权利称为广播组织权。事例:有某县电视台在中央电视台播放蒲剧西厢记时加以翻录后播放。有某影视社向法院诉称:该西厢记是影视社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的录像制品,按照双方协议,该录像的无线电视播放权和发行权,归影视社享有,收益归影视社。后来影视社又同一家出版社共同发行该西厢记的录像带。该县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影视社的著作权,请求依法赔偿。电视台辩称,它是直接在中央电视台播放时翻录后播放的,没有接触过影视社的原始录制品,所以谈不上复制影视社的

21、制品,谈不上侵犯影视社的权利。央视播放时并未声明“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他们只作了一次性的播放,也不是侵权。一审法院认为,电视台侵犯了影视社的无线电视播放权和发行权,判决赔偿后者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电视台侵犯了影视社的无线电视播放权,但是它并没有把翻录的像带出售获利,所以没有侵犯影视社的发行权。改判赔偿人民币19万多元。参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01.21。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方面的核心权利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依法享有其他可能享有的著作权。我国目前主要以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予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就网络著作权纠纷发布

22、或修改司法解释,现行有效规定是2012年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权利的保护案例:“瑞得在线”网站发现四川某公司的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方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都几乎照搬自己网站的主页,遂以侵犯著作权和商业信誉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的主页虽然所用颜色、文字及部分图标等已处于公有领域,但将该主页上的颜色、文字、图标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给人以美感,而不是对客观事实的简单排列,应是一种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这一主页可以储存,可以打印,是可复制的,应视为作品,其著作权应归其作者即本案原告所有。该主页首次上载到“瑞得

23、在线”网站上的时间应确定为发表时间。本案被告的主页虽然在内容上与原告的主页并不完全一致,但在部分图标、文字、颜色的组合搭配上,已构成实质上的相同。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海知初字第21号。案例:搜狐公司发现天海川公司的“狗仔网”屡屡使用搜狐网娱乐频道上的信息和图片,经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拥有本案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刊登在原告网站上的作品不一定就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法院查明,涉讼作品大部分是搜狐工作人员所撰写或摄制,还有是委托公司外人员创作的,在他们与公司签订

24、的劳动合同和委托合同中都已约定作品的财产权归公司所有,故被告侵害了原告拥有的作品财产权,判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海民初字第6653号。案例:新浪公司同中超公司签约取得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占转播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及其所有视频权利。2013年8月1日晚,凤凰网在其中超频道首页提供“鲁能vs富力”和“申鑫vs舜天”两场比赛的直播,新浪公司起诉凤凰网擅自将电视台正在直播的中超比赛的电视信号通过信息网络同步向公众进行转播的行为侵犯了其专有的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著作权。法院认为,凤凰网的转播行为侵犯了新浪网对涉案赛事享有的转播权利。法院并认为,对体育赛事的转播通

25、过若干台录制设备进行拍摄,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编排,呈现不同的赛事画面,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种转播行为,虽在信息网络条件下进行,但不能以交互式让用户通过互联网在任意的时间、地点获得,故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但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判决凤凰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案例:榕树下公司与许多作家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取得了对他们的作品“在全国范围内自行出版或者再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的独占性出版权利”,但是中国社会出版社未经榕树下许可就在其出版的“丛书”中

26、收入了其中一些文章。经榕树下起诉,法院认为,原告通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取得本案所涉及9篇文章的专有使用权。而被告出版的丛书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审查丛书编者是否取得原作者的授权,致使原告著作权受到侵害,判决赔偿原告10 001元。榕树下将1万元分给作者,自己取得1元作为象征性赔偿。二审调解结案。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一中知初字第15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1)高知终字第32号。案例:盛大网络公司的原创文学网站起点中文网通过与作者签约取得了独家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推出一批网络小说,受到欢迎。后盛大发现百度的搜索服务长期提供对这些作品的侵权盗版

27、网页的链接,几经交涉未果。百度还在其手机版上设立“最热榜单”等栏目推荐这些作品,公众无须登录原告网站即可在手机上阅读或下载这些作品的完整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以手机版方式提供涉讼作品内容的行为已超出了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正常范围。百度的手机搜索已对原告页面进行了技术转码,并非导引用户到原告网站浏览搜索内容,而是替代原告直接向用户提供内容,属于复制和上载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百度明知链接了侵权网页,却不删除或断开链接,构成间接侵权。判决百度赔偿盛大经济损失50万元。参见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卢民三(知)初字第61号。百度上诉后撤诉,按原判执行。参见新华网,2011

28、.08.26。盛大案表明,网站所提供储存空间中由用户上载的作品,虽然并未对内容实施任何操作,但是只要有合法约定,也可以得到与传统大众媒介类似的保护。(二)责任的特殊设计:“通知取下”程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制定了“通知取下”程序,或称“避风港原则”。其程序是:(1)权利人认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以下简称内容),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服务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删除该内容,或断开与它的链接。(据第十四条)该条还具体规定了通知应该具备的要点。(2)服务者接到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或断开与它的链接(据第十五条)。该条还规定

29、应该将通知书转送给提供涉嫌侵权内容的用户或者公告。(3)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内容并未侵犯他人权利,可以向服务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恢复被断开的链接(据第十六条)。该条也规定了“反通知”应该具备的要点。(4)服务者接到“反通知”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被断开的链接,同时将“反通知”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删除或断开链接。(据第十七条)这个“通知取下”程序显示了服务者的中立性,如果完整走完这个程序,而争议还是继续,那就只存在于用户和权利人之间,服务者不再介入。或者说,这是对服务者的解脱;故称避风港。条例规定,提供空间的服务者免责条件为:(1)明确标示是为用

30、户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并公开自己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2)没有改变用户所提供的内容;(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提供的内容侵权;(4)并未从用户提供的内容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删除了被认为侵权的内容。(据第二十二条)提供搜索和链接服务的服务者免责条件为: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即断开了与侵权内容的链接,但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内容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据第二十三条)事例:2005年百代、华纳、索尼等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MP3搜索侵权案,法院就以百度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服务而非盗版作品,对众多链接内容有否侵权不知情,权利人若认为其链接到侵权网页应该通知原告等

31、理由,驳回原告的诉求。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8995号等。部分原告上诉被驳回。(三)对“明知和应知”的界定避风港原则最重要的前提,就是服务提供者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提供的内容侵权”或者并非“明知或应知所链接内容侵权”。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则写作“知道”。对此如何理解和界定,一直是学界和审判实务关注的重点。一、违约责任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合同对使用作品的方式、范围、期限、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是否专有使用等作出规定。违反合同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应该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侵权责任著作

32、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有:“(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33、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三、行政责任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八项侵权行为除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这八项侵权行为都含有非法出版、发行、播放、传播活动性质,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还要予以行政处罚。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责令停止非法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罚款。著作权管理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也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四、刑事责任

34、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罪名。这两项犯罪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其侵犯客体不仅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秩序和文化管理秩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犯罪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以营利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而坚持加以实施来谋取非法利益。第一节著作权的基本内容概念:著作权、著作权人、作品许可使用、专有使用权、转让思考题:1为什么说著作权法重在保护自然人的权益?2作品的著作权人有哪些不同情况?3著作权包括哪些具体权利?4为什么说互联网上的传播同样适用著作权法基本原则?第二节著作权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概念:时事新闻

35、、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思考题:1为什么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2新闻报道有哪几种情况适用合理使用?3报刊相互转载已发表文章实行法定许可有何意义?第三节传播者的权利概念:相关权、出版权、出版者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权(广播组织权)思考题:1为什么要保护传播者的权利?传播者的权利有怎样的特点?2报刊在行使对作品的使用权方面与图书出版者有什么不同?3电台、电视台对播放的节目享有怎样的权利?4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于著作权有哪些特殊规定?第四节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概念: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思考题:1报刊发表文章不需同作者签订合同,是不是就没有违约问题了?2误登抄袭、剽窃之作的媒介应该怎么办?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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