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应用写作应用写作 主讲:徐美秋主讲:徐美秋 江苏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大学人文学院绪论“应用文”一词最早由北宋欧阳修提出。定义:一般认为,应用文是指机关单位和人民群众在处理日常公私事务中所使用的、具有惯用格式和直接应用价值的文章。绪论一、文学作品与应用文的区别二、应用写作的作用三、应用写作的新趋势四、学好应用写作的三个关键五、授课内容(教材的体系)绪论一、文学作品与应用文的区别文学作品:以求美为目的,意在交流情感信息,提倡虚构,通过艺术形象反映生活,感人以情。实用文章:以求用为目的,重在传递实用信息,强调真实,通过逻辑推理表达思想,服人以理。绪论二、应用写作的作用1、记录传承文明2、推动历史进步3
2、、处理实际事务4、促进现实成才绪论三、应用写作的新趋势(一)作者与读者国际化(二)格式标准化(三)表达形式多媒体化(四)文献形式电子化(五)传播方式网络化绪论四、学好应用写作的三个关键(一)掌握理论知识(二)阅读范文,熟知文体特征(三)强化读写训练五、授课内容(一)基础理论(二)文体讲解(三)实践训练第一章 应用写作总论第一节 应用文的作者第二节 应用文的体式第三节 应用文的写作过程第一节 应用文的作者一、研究作者的意义二、应用文作者的类型三、应用文作者的思维四、应用文作者的能力五、应用文作者要有读者意识第一节 应用文的作者一、研究作者的意义作者是应用写作活动中收集、处理、传播信息的主体,作者
3、通过文章传递信息,影响读者。作者的思想意识与写作能力对写作目的实现具有决定性作用。二、应用文作者的类型(一)个人作者(二)群体作者(三)法定作者(法人作者)1、其写作受法人职责权限的限制。2、署名是机关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四)代言作者 1、其写作受被代言人意志的制约。2、署名是被被代言人的单位或个人。3、代言作者与被代言人之间有两种关系:助理关系(秘书与领导)和代理关系(律师与委托人)。三、应用文作者的思维(一)代位思维(站在被代言人的立场、角度)(二)对象化思维(对象指具体事务,而非读者)(三)循规性思维(对象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准则等)(四)模式化(规范化)思维(文体的格式规范)四、应用文
4、作者的能力(一)搜集信息的能力(二)处理信息的能力苏轼答谢民师书:“求物之妙,如系风捕影。能使是物了然于心者,盖千万人而不一遇也,而况能使了然于口与手者乎?是之谓辞达。辞至于能达,则文不可胜用矣。”(三)有效表达的能力陆机文赋:“恒患意不称物,文不逮意。盖非知之难,能之难也。”五、应用文作者要有读者意识所谓读者意识,即作者在写作过程中设法贴近读者,自觉了解读者需要,围绕读者需要进行创作的心理活动过程。或者说,读者意识是作者在创作活动中始终想到读者,并迎合读者需要的意识。应用写作的读者具有显在性,对应用文的创作产生现实的制约作用。第二节 应用文的体式一、应用文的分类二、应用文的特点三、应用文的形
5、式要素四、应用文的内容要素及其组合模式第二节 应用文的体式一、应用文的分类按使用范围分类:(一)行政公文(二)事务文书(三)财经文书(四)科技文书(五)司法文书(六)日常文书第二节 应用文的体式二、应用文的特点(一)作者规定性(二)读者确定性(三)目的明确性(四)材料真实性(五)体式规范性(六)表述直白性第二节 应用文的体式三、应用文的形式要素(一)文头(眉首)行政公文文头: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六个部分。(二)主体 行政公文主体: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八个部分。(三)文尾(版记)行政公文文尾: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
6、和印发日期四个部分。第二节 应用文的体式四、应用文的内容要素及其组合模式(一)内容要素:依据、事实、理由、结论、方法(二)组合模式 1、从事实出发:事实理由依据结论方法 2、从依据出发:依据事实理由结论方法 3、以结论开头:结论理由事实 结论事实理由方法 4、按法定格式:第三节 应用文的写作过程三个阶段九个环节一、酝酿准备 确定目的(为什么写。正确+明确);确定对象(写什么。三因素);分析读者(为谁写。P15目的;P18内容);确定文种(用什么写,怎么写。P28四因素)。二、构思表达 确立主题(表现形式;特点;确定方式)收集材料(要求:全面占有、严格鉴别、以意选材、合理组合)安排结构(形式要素、内容要素及其组合顺序)撰写表达(要求:客观性、确证性、正确性、可读性)第三节 应用文的写作过程三、核查修改(一)修改的角度和内容1、从正确性和有效性方面考虑订正观点2、从层次逻辑和突出重点方面考虑调整布局3、从提高说服力和防止副作用方面考虑更换材料4、从吸引读者和便于理解方面推敲文字与版式5、从内容和文体方面考虑控制篇幅第三节 应用文的写作过程(二)修改方法1、各个击破法(观点;论证;事例;语言)2、提纲法(整体结构、逻辑)3、朗读法(语句、词汇)4、口述法5、求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