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一、政策调整原因 (一)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之间税收政策不平衡;(二)是享受政策的残疾人的范围偏窄;(三)是现行按安置比例减免税的办法缺乏公平性;(四)是因为原有税收政策设计的不合理和不完善;(五)是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不理想;二、政策涉及调整内容(一)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内容 1.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2.扩大了鼓励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3.税收优惠方式调整,突出税收政策与残疾人利益的紧密结合。4.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二)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
2、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流转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万元。2.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受的流转税及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为:流转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规定
3、,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三)享受优惠的五个条件 第一,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第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第三,应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第四,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使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第五,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三、新旧政策对比 调整前规定 1
4、.主要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55号)调整后规定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福利企业 各类从事生产、加工和修理修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外企和个体经营户。2.企业范围3.残疾人范围 “四残”含盲、聋、哑、肢体残疾 “六残”含“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和精神残疾 4.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方式 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50%(含)以上的福利企业返还全部
5、增值税;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比例35%以上,未达50%且有亏损的福利企业,部分或全部返还增值税、免征营业税。残疾人比例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含)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平均工资标准的6倍退税,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退税3.5万元。5.所得税优惠方式 “四残”比例35以上的福利企业免缴企业所得税;“四残”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的福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残疾人比例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含)的单位,或残疾人比例占职职工总数的25(不含)以下但高于1.5%(含)且安置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其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据实税前扣除,
6、并享受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6.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享受税收优惠。(二)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
7、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政策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四)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
8、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7.征税和返还办法 增值税按月征税,按季返还 增值税按月即征即退,营业税按月减征 四.政策解读 自2006年10月1日起在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等10个省市试点。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又对政策作了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
9、国范围内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此后,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92号文件和67号文件的下发,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福利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给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同时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创造了条件。(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范围1.由“四残”扩大到“六残”;2.持有“两证”可享受政策;3.持有“三证”需要进行换证4.精神残疾人员计算人数的规定;(二)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减免条件:一是安置比
10、例由原来要求50%以上,降低为25%以上,但增设了安置残疾人数不少于10人的限制;二是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全部应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减免幅度:增值税由过去的全额减免改为限额减免,同时按月计算减免税额。例:如果省政策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小于等于3.5万元,那么,每月减免税额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省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6)12;如果省政策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大于3.5万元,那么,每月减免额本月安置残疾人人数3.5万元1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月安置比例达不到25%,那么当月不能享受减免税。(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1.减免税的选择 92
11、号文件规定:“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2.计算减免税的起始日期 安置残疾人员的起始日期,就是开始计算减免税的起始日期。3.减免税款的来源 根据67号文件和92号文件的规定,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兼营消费税应税货物和其他货物的纳税人,只能退还其他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此时纳税人应当准确划分消费税应税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安置比例的计算口径 在计算应退还或减征的流转税时,应当按月计算安置比例;在执行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时
12、,应当按各月安置比例的平均数计算全年安置比例。5.合同履行问题 92号文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如果某一名残疾人实际履行合同的时间(即实际上岗时间和领取工资、享受保险待遇的时间)累计不足一年的,那么单位安置该名残疾人将不能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应当予以追回。6.优惠政策交叉问题 92号文件规定,如果纳税人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7.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
13、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8.特殊学校的税收优惠 9.取消次年税收优惠问题 67号文件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减免方法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五)适用范围 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
14、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三、其他有关规定(一)对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1、凡是没纳社会保险的在2007年10月1日前补办。2、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满足其他条件;3、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二)实行年审办法 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根据甘国税函发2007272号文件规定,由县(市、区)税务部门与民政残联共同建立,对所辖纳税人进行年审。)(三)违反规定的
15、处理 1.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计算安置比例及退增值税、减征营业税和工资加计扣除的计算。2.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四、征管办法(一)资格认
16、定 所需资料:报送减免税资料明细(除认定表一式五份外其余资料一式四份)(1)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申请审批表(2)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报告(3)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企业与每位残疾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6)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7)残疾证(8)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加盖社保、医保公章的汇总表、明细表)(9)工种安排表(10)基层税务机关主管人员出具的调查报告(11)通过金融机构支付每位残疾职工工资有关证明及工资表(12)民政、残联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材料(二)认定事项(三)对民政部门的要求(四)减免税申请及审批(五)退税减税办法(六)变更申报(七)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