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節第一節 通則通則第一項第一項 法律事實法律事實能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稱為法律事實。如為了滿足食、衣、住、行、育、樂等需求而為之買賣、租賃等行為及出生、死亡、結婚、繼承等。若不具法律意義的事實,則非民法討論之範疇。如睡眠、約會、作禮拜等。意思通知意思通知觀念通知觀念通知感情表示感情表示法律事實法律事實 行為行為其他其他自然事件自然事件自然狀態自然狀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礎以意思表示為基礎)準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非以意思表示為基礎非以意思表示為基礎)事實行為事實行為(事實上動作事實上動作)債務不履行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合法行為合法行為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第二項第二項 法律行為、
2、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 以欲發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為要素之一種法律事實。如買賣、租賃、借貸等,如買方為了想擁有一輛機車的所有權而將此意思對外向賣方表達,雙方合意後,買方即可取得機車的所有權。法律行為之法律效果由表意人自行決定,因此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健全即影響行為之效果。1.意思通知如:債權人的、相對人的、債權人的2.觀念通知如:總會、消滅時效中斷的、債權讓與之等。3.情感表示如:。行為人內心有所表示,唯其法律效果由法律規定。不問行為人主觀的意思。又分三種 係因行為人的事實上動作,即可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行為人有無取得此種法律效果的意思在所不問。如無因管理、無
3、主物之先占、埋藏物之發現、遺失物之拾得等。事實行為不以行為人內心的意思表示內容為必要,因此不適用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故無行為能力人發現埋藏在地下的金幣,依也能取得其所有權。何謂準法律行為?其型有幾?又民法總何謂準法律行為?其型有幾?又民法總則關於法律行為之規定,何者得適用於準則關於法律行為之規定,何者得適用於準法律行為,何者不得適用於準法律行為,法律行為,何者不得適用於準法律行為,請各舉一明之。請各舉一明之。【9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l何謂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何謂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債權人請求給付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債權人請求給付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究
4、屬何種行為,併請明之。,究屬何種行為,併請明之。【9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三等 一般行政、人事行政】甲出售車於乙,雙方約定買賣價格為新台幣甲出售車於乙,雙方約定買賣價格為新台幣(下下同同)十萬元,翌日中午交車並付清價款。訂約當十萬元,翌日中午交車並付清價款。訂約當日晚間,乙將車出售於丙,雙方約定價格為七日晚間,乙將車出售於丙,雙方約定價格為七十五萬元。不,甲於翌日上午又將車出售於十五萬元。不,甲於翌日上午又將車出售於丁丁(丁知悉甲已將車先行出售於乙丁知悉甲已將車先行出售於乙),獲得價款,獲得價款八十萬元,並將車交付於丁八十萬元,並將車交付於丁(設車之市價為七設車之市價為七十萬
5、元十萬元)。請依上開設,解答下問題:。請依上開設,解答下問題:(一)本案成之法律行為有幾(一)本案成之法律行為有幾?【92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民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定代理人於從物。民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民法第一百十八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無權人就權標的物所為之條第一項規定:無權人就權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人之承認使生效力。請明上處分,經有權人之
6、承認使生效力。請明上開各該條文中處分之意義。開各該條文中處分之意義。【9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委任升等考試試題】第三項第三項 法律行為之分法律行為之分(一)單獨行為:乃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的法律行為。如捐助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無權處分的承認、契約之解除、債務的免除、拋棄等。(二)契約行為:乃雙方當事人相對的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成的法律行為。如買賣契約、贈與契約、租賃契約等。(三)合同行為:乃多數相同方向的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成的法律行為。如社團的決議、社團的設等。(一)財產行為,乃發生財產上效果之法律行為(二)身分行為 乃發生身分上效果之法律行為債權行為,如買賣、租賃。物權行為,如抵押權之設定
7、、地上權之設定。準物權行為,如債務之免除、債權讓與。親屬行為,如結婚、收養、認領。繼承行為,如指定繼承人、繼承之拋棄等。(一),乃發生債的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買賣、贈與、租賃等。民法債篇第二章各種之債共有27種有名契約,除此之外,當事人間得創設契約-無名契約。(二),乃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轉移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拋棄所有權、抵押權設定等。依物權法定主義,除法律規定外,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物權的種。(三),乃以發生物權以外之財產權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債權的讓與、債務的免除或無體財產權的讓與等。(一),雙方約定一定給付的法律行為。如物之出賣人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
8、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對出賣人負有交付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二),指直接使權發生變動的法律行為。包括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物權物權行為準物權準物權行為單獨行為:拋棄契約行為: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單獨行為:免除準物權契約行為:債權讓與、債務承擔 處分行為處分行為 二者關係可分三種情形:(1)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為並存:如甲賣電腦給乙,乙讓與電腦所有權之合意交付之(2)僅有債權行為(負擔行為),而無物權行為(處分行為):如僱用、租賃(3)僅有物權行為,而無債權行為:如所有權之拋棄【96普考】【94高考、一般行政】(一)要式行為,意思表示須依一定方式為之 始能成的法律行為。又可分1.法定要式行為。如書面
9、、登記2.約定要式行為,其效果為行為,其效果為推定(二)不要式行為,意思表示無須依一定方式為之的法律行為。現代民法 除法律特別規外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 均為不要式行為法律行為要件法律行為要件一般一般特別特別當事人當事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標的標的一般一般特別特別要式行為:方式的具備要式行為:方式的具備要物行為:標的物之交付要物行為:標的物之交付1.1.當事人完全行為能力人當事人完全行為能力人2.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3.3.標的標的健全健全一致一致自由自由合法合法妥當妥當可能可能確定確定附條件、期限之行為附條件、期限之行為遺囑行為須自遺囑人死亡時生效遺囑行為須自遺囑人死亡時生效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無權處分
10、無權處分成要件成要件生效要件生效要件原則上,法律行為須要件與要件均具備,始能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除非該行為無特別生效要件,則具備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發生法律效果。若生效要件,其法律效果為-,又可分三種試述法律行為之一般與特別成要件,一般與特別生效要件。【9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委任升等考試 司法行政】第二節第二節 行為能力的欠缺行為能力的欠缺 第一項第一項 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之要素,但意思表示不當然等於法律行為。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僅得代理財產上的行為,身分上的行為原則上不得代理。現行法規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本
11、身不能為任何法律行為,否則行為一概無效,此與現實生活脫節。如,搭公車、捷運、買飲、文具等,日常生活上的行為,若需由法代人代理,實感不便。宜參仿公營事業法規採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者,關於郵政事務對郵政機關所為之行為,或使用電信之行為,。事實上契約關係第二項第二項 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允許允許積極行為、個別為之。(一)一定財產權處分的允許 (二)獨營業的允許 否則,其效果如下:(一)單獨行為:無效 (二)契約行為:效力未定,確定方法如下:(1)法代人承認(2)相對人(3)限制行為能力人承認a.催告權,逾期不確答 視為拒絕承認b.撤回權(與不同)(二)強制有效之法律行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
12、,用詐術使人或,強制其法律行為為有效。(一)獨生效之法律行為 (1)純獲法律上益之行為 中性行為 (2)依限制行為能力人之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之法律行為。相關考題相關考題下法律行為,於何種情形得為有效?請分別敘明之:下法律行為,於何種情形得為有效?請分別敘明之:(一)禁治產人所為之法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一)禁治產人所為之法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律行為【9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甲現十八歲,未婚,試分析其所為以下法律行為之效力?甲現十八歲,未婚,試分析其所為以下法律行為之效力?(一)甲以時值三萬元之電腦與乙時值五萬元之機車互,(一)甲以時值三萬元之電腦與
13、乙時值五萬元之機車互,並同時履行之。並同時履行之。(二)甲受僱於丙,丙並授與甲代理權。(二)甲受僱於丙,丙並授與甲代理權。(三)甲擅自將丁所寄託之畫據為己有,旋出售給善意的丙(三)甲擅自將丁所寄託之畫據為己有,旋出售給善意的丙,並交付之。,並交付之。【9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委任升等考試】甲甲18 18 歲,高職剛畢業,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歲,高職剛畢業,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受僱為乙建設公司之職員,經指派代公司將該,受僱為乙建設公司之職員,經指派代公司將該公司所有公司所有A A 屋出售與丙。試問甲、乙建設公司屋出售與丙。試問甲、乙建設公司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及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及
14、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96 交通事業公人員升資】試明下行為法律上效力如何?試明下行為法律上效力如何?(一)十八歲青向廠商批貨並擺地攤販售商品(一)十八歲青向廠商批貨並擺地攤販售商品。【9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前,其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前,其與乙(有行為能力人)為下行為,是否有效?與乙(有行為能力人)為下行為,是否有效?(一)甲與乙簽訂買賣房屋契約。(一)甲與乙簽訂買賣房屋契約。(二)甲贈乙房屋一棟。(二)甲贈乙房屋一棟。(三)乙贈甲房屋一棟。(三)乙贈甲房屋一棟。(四)甲免除乙之債務。(四)甲免除乙之債務。(五)乙免除甲之債務。
15、(五)乙免除甲之債務。【98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何謂法律行為之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試就民法總則編之規定歸明之。(25分)【99 99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戶政戶政】第三節第三節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第一項第一項 概念概念必備要件必備要件不具備時,意思表示不具備時,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之成意思表示之成 客觀客觀主觀主觀1.1.行為意思行為意思3.3.效果意思效果意思外部表示行為:必備條件外部表示行為:必備條件不具備時,意思表示不具備時,意思表示。2.2.表示意思表示意思非必備要件非必備要件不具備時,意思表示成,不具備時,意思表示成,。非必備要件
16、非必備要件不具備時,屬意思表示不一致。不具備時,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之方法意思表示之方法明示:明示:將效果意思表示於外。將效果意思表示於外。單純沉默:單純不作為單純沉默:單純不作為原則上,不具意思表示意義。原則上,不具意思表示意義。外,為意思表示外,為意思表示默示默示:由特定行為:由特定行為推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推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如在自助餐取食或將汽車停入收費停車場。如在自助餐取食或將汽車停入收費停車場。約定約定法定法定視為視為、視為視為意思表示之生效意思表示之生效無相對人:原則:於意思表示成時即生效。無相對人:原則:於意思表示成時即生效。外:繼承之拋棄外:繼承之拋棄、遺囑、遺囑有相
17、對人有相對人對話對話非對話非對話有受領能力:相對人了解時生效有受領能力:相對人了解時生效無受領能力:法代人了解時生效無受領能力:法代人了解時生效1.1.表示主義表示主義2.2.發信主義發信主義3.3.了解主義了解主義4.4.到達主義到達主義有受領能力:到達相對人時生效有受領能力:到達相對人時生效無受領能力:到達法代人時生效無受領能力:到達法代人時生效“”指意思表示已置於相對人可能支配的範圍而言。如放置信箱內,或交由家人代收、大樓管理員簽收。電子資訊與意思表示 電子簽章法意思表示的解釋在於闡明表意人表示出的意思之正確含義,不僅是問題而且涉及的問題。(一)解釋的必要性(二)解釋的原則探求當事人之真
18、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相關考題相關考題甲以電報送給乙一份效期一天之買賣要約。電報發出後甲要約之貨品價格大漲,致此要約對甲極為不。甲乃即驅車前往乙處,在乙處僅遇乙之管家丙。甲以矇騙方式,使丙將該已送達但尚未開啟之電報交付於甲。乙於一個月後始知悉此事,乙即對甲表示承,試析其法律關係。【94 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檢覈筆試試題】行為能力與意思能力有何不同?我國民法所規定之行為能力有幾種態樣?請分別明之。【96 交通事業公人員升資考試試題】第二項第二項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瑕疵意思表示的瑕疵故意的故意的不一致不一致單獨虛偽單獨虛偽通謀虛偽通謀虛偽原則:有效原則:有效外:無
19、效外:無效 原則:無效,但不得對善意第三人原則:無效,但不得對善意第三人隱藏行為有效隱藏行為有效意表不一致意表不一致偶然的偶然的不一致不一致型型效力效力得撤銷得撤銷 :除斥期間:除斥期間信賴益之賠償信賴益之賠償動機錯誤動機錯誤內容錯誤內容錯誤不知不知傳達錯誤傳達錯誤原則:不影響意表之效力原則:不影響意表之效力外: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外: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之錯誤之錯誤意表不自由意表不自由詐欺詐欺脅迫脅迫狀況狀況狀況狀況相對人詐欺相對人詐欺第三人詐欺第三人詐欺: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表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表意人始得撤銷意人始得撤銷效力效力得撤銷得撤銷 :排斥期間:排斥期間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0、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相對人脅迫相對人脅迫第三人脅迫第三人脅迫效力效力得撤銷得撤銷 :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對抗善意第三人對抗善意第三人意表不自由的兩種情形,有兩點不同:1.撤銷權行使的要件2.撤銷權行使後對第三人之效力相關考題相關考題何謂錯誤之意思表示?又意思表示因錯誤而經撤銷者,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請申論之。【9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甲仲介公司之職員乙向丙謊稱其A 屋為危屋,致丙心生恐懼而將A 屋經由甲之仲介,價售與丁,丁旋高價售與戊,均已完成移轉登記,試問:(一)丙得否向丁、戊請求返還A 屋?(二)丙得否向甲、乙請求損害賠償?【9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一、下問題請依民法總
21、則之規定,寫出相關條文並扼要作答:(二)除非具有何種情事,否則動機之錯誤,原則上不得撤銷。【93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二、甲對乙施以力威脅,逼迫乙以低價出售一棟豪。乙在甲多次威嚇下,心生恐懼,因而與甲成該豪之買賣契約。經過兩後,乙之好友丙得知此事,便告訴乙,在此情形下,乙得主張撤銷權,使買賣契約歸於無效。試問:丙之所言是否有理?請附理由明之。【96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商標審查人員】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之土地出賣與乙而訂假買賣契約,並將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不久乙死亡,其子丙辦理繼承登記,據查丙並不知上情。請問:(一)如丙將該土地出賣與丁,甲得否向丁請求返還該土地
22、?(二)如丙將該土地出租與戊,甲得否向戊請求返還該土地?【97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因被詐欺與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人,得主張救濟之要件及法律效果,在我國民法有若干差,請分別明其同。【98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乙向甲購買噴墨印表機,甲誤取雷射印表機交付,問甲在法律上應如何主張始能取回交付錯誤之雷射印表機?設乙已將雷射印表機轉賣於丙,甲可否向丙主張取回?試分別明之。【97高考】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之土地出賣予乙而訂假買賣契約,並將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不久乙死亡,其子丙辦理繼承登記,據查丙並不知上情。請問(一)如丙將該土地出賣予丁,甲得否向丁請求返還該土
23、地?(二)如丙將該土地出租予戊,甲得否向戊請求返還該土地?【97警察特考、公務員特考】甲相信媒體報導捷運將於近期內規劃到丙地,遂向乙購買其位於丙地之房屋一棟,並簽訂買賣契約,約定由乙加以整修,且於七個月內完成交屋及所有權移轉。甲於簽約個月後,發現媒體之報導有誤,捷運之興建時間不但不確定,且可能須等待十之久,此時乙已依約定將房屋重新整修一遍,準備交屋。試問甲可否撤銷其買賣契約?【97交通道鐵人員特考】甲因債台高築,為圖脫產與乙佯裝訂買賣契約,將甲所有土地一筆出售予乙,並登記給乙所指定不知情的丙。甲之債權人丁發現其事,乃代位甲訴請塗銷丙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丁之請求有無理由?【94薦任升官等,法制】設
24、A為規避其將來死後之遺產稅,與友人B通謀虛偽買賣並移轉登記其所有市值二千萬之房屋予B。詎B將之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惡意之第三人C。請問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如何?【94特考、稅務人員】甲見乙建設公司之預售屋廣告宣稱該預售屋於交付後得為夾層裝潢,遂訂購一戶。訂約一後,房屋交付於甲,甲即另行僱工進行夾層裝潢,工期二個月。詎,該夾層裝潢完工四個月後,遭建管機關依法拆除。甲乃以詐欺及錯誤為由,撤銷其買受本件房屋之意思表示,甲撤銷其意思表示,有無理由?【95高考、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十八歲之甲讓售其小提琴給乙,乙旋將該小提琴出賣與丙,並依讓與合意即交付之。甲之法定代理人丁對甲所定之契約,拒絕承認,
25、並發現甲係受乙之脅迫而讓與其琴,丙明知甲受脅迫之事,但不知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請問: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該琴?【94薦任升官等、書記官】第四節第四節 標的標的強制規定強制規定:禁止規定禁止規定法律規定法律規定強行規定強行規定任意規定任意規定效力規定效力規定訓示規定訓示規定違反效力規定者,法律行為原則上無效違反效力規定者,法律行為原則上無效外,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如外,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如脫法行為(一)意義 指以的行為,。實務上,有關脫法行為有二則,一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脫法行為;一則以賭債更改為消費借貸,二則均有商權餘地。(二)效果 脫法行為因,故原則上應為,否則強行規定形同具
26、文。相關考題相關考題試明下行為法律上效力如何?(四)脫法行為。【9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公序良俗與行為)(一)公序良俗,為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簡稱,指國家社會一般益或道德觀念而言。違反公序良俗的案違反公序良俗的案1.將土地移轉於同居子,約定一旦終止同居關係,即應返還該地2.夫妻間為恐一方於日後或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預先簽定離婚契約3.養子於養父母生前,對父親之財產預分管合約。4.用定型化契約條款作不當的危險分配違反之效果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二)行為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害
27、關係人之聲請,撤銷撤銷其法律行為,或其給付。違反行為的案違反行為的案1.用工程完工之際負債累累的急迫機會,以低於工程價款十幾萬元之數額結帳2.乘人車禍急需籌手術費,而以半價收購全新汽車。相關考題相關考題甲用乙需錢孔急,急需週轉之際,以賤價購入乙全新汽車,乙交付後心有不甘,請依民法總則之規定,明乙如擬依民法第七十四條主張撤銷該法律行為,其要件與限制為何?【93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不能,以自始、客觀的不能為限。不能的效果。不能的效果。1.法律行為之標的若為的不能無效 但不能的情形可以除去,當事人並且預期不能的情形除去後始為給付者,其行為仍為有效2.嗣後不能債務不履行指法律行為之
28、標的須確定或可得確定。不確定的效果。不確定的效果。法律行為無效。第五節第五節 條件與期限條件與期限第一項第一項 條件條件條件者,乃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的成就或不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一種附款。(一),乃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發生的條件。如:甲與乙約定:乙今考上律師、則贈送山葉250機車一台。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原則上,於條件成就時。(實現時),始生效力(二),乃限制已生效之法律效力消滅的條件。如:甲與乙約定:現贈與山葉250機車一台,今若考不上律師,則機車須返還。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原則上,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三)非真正條件指徒具條件的外觀,而不具條件實質而言。又可分
29、1.法定條件2.既成條件3.不能條件4.不法條件,指以違法或有背於公序良俗之事項 為內容之條件。停止條件:視為無條件停止條件:視為無條件解除條件:行為無效解除條件:行為無效停止條件:行為無效停止條件:行為無效解除條件:視為無條件解除條件:視為無條件附不法條件之法律行為,無效(1)違反公序良俗者 如身分行為,票據行為(2)妨害相對人益者 如形成權不得附條件(1)擬制條件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2)擬制條件不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
30、條件成就所應得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第二項第二項 期限期限期限係當事人以將來確定之事實,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一種附款。(2)終期 為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終點,如甲對乙:今最後一天,返還你借用的房屋。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準用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相關規定。(1)始期 為法律行為效力發生的起點,如甲對乙:今聖誕節,贈與山葉125機車一台。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相關考題相關考題何種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試明之。【9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下問題請依民法總則之規定,寫出相關條文並扼要作答(三)法律行為以日、星期、月或定期間者,請明其期間之
31、起算點與終止點。【93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何謂附條件與附期限之法律行為?甲對乙你與丙結婚時,我送你房屋一棟,試問此為前述何種法律行為,效力如何?【98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第節第節 代理代理第一項第一項 總總意定代理私法自治之擴張法定代理私法自治之補充代理者,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之行為。法律行為當事人為:乙丙法律關係為:甲丙一一、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顯名代理:須有為本人之意思,且將其意思表示於外。隱名代理:代理人未明示本人名義而為意思表示者。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授與代理權授與
32、代理權(代理人)效效果果歸歸屬屬(本人)(第三人)二二、授權行為、授權行為方式:口頭、書面。三三、於授權範圍內為法律行為、於授權範圍內為法律行為四四、代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代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伍伍、適合代理之法律行為、適合代理之法律行為財產行為均得代理行使。(身分行為如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等均不得代理。外,未滿七歲被收養、非婚生子強制認領。)(1)身分行為(2)事實行為(3)侵權行為第二項第二項 與代理似的制度與代理似的制度(一)為傳達本人已決定的意思表示。如傳送書信。(二)與代理之不同有二。(1)代表:代表人之行為,即視為本人之行為。代理:代理人之行為,僅其效果直接歸於本人。(
33、2)代表:除法律行為外,兼及事實行為、侵權行為。代理:只限於法律行為 第三項第三項 代理之分代理之分()此以代理人是否屬於主動地位為區別標準。前者,為主動代為意思表示;後者,為被動代受意思表示。()此以代理權發生的依據為區別標準。前者,代理權係基於本人之意思表示而發生;後者,則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直接代理:指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且效果直接及於本人的代理。間接代理:指基於特別法律關係,以名義為本人之計算而為法律行為。如行紀、委任.如甲委託乙幫他買畫,乙向丙購買可用兩種方式。1)以甲的名義向丙買直接代理 2)以乙自己名義向丙買,再將畫移轉給甲間接代理間接代理,僅乙丙間與
34、甲乙間有法律關係。甲丙間無直接關係與代理關係為三面關係不同,所以間接代理非真正代理。()有權代理以本人有授與代理權而為之代理。無權代理可分兩種無權代理可分兩種.本人根本未授與代理權.授權行為無效、被撤銷.踰越代理權之範圍.代理權消滅(1)狹義的無權代理.代理權被限制或撤回.本人自己行為表現好像授權給他人.本人知他人自稱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2)表見代理第四項第四項 本人與代理人的關係代理權之授與本人與代理人的關係代理權之授與()授與代理權之法律行為性質授與代理權之法律行為性質 有之單獨行為單獨行為.對代理人為之。(內部授權).對相對人為之。(外部授權)本人授權行為授權行為代理人基礎關係基
35、礎關係(委任等委任等)所以有關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於此均有適用。本人為未成時,或代理人為未成人,是否得有效地授與代理權或為他人之代理人?授與代理權之行為如有意思表示之瑕疵發生,應如何處理?又此對於代理人已為之代理行為,是否產生影響?代理權授與行為之 代理權授與行為乃獨於基礎法律關係(委任、僱佣)之外,另一個法律行為代理權授與行為之 授權行為與基礎關係經常是相伴而成,二者關係,可能有三種情形:(二二)代理權授與行為與基礎法律關係代理權授與行為與基礎法律關係二者有三種(1)有基礎關係,無授權行為(2)有基礎關係,有授權行為(3)無基礎關係,有授權行為(1)二者都有效(2)二者都無效或被撤銷(3)基
36、礎關係的效力有瑕疵(無效、被撤銷)而授權行為有效。無因性則指第(3)種情形,即有問題的基礎關係是否會影響到有效的代理權授與行為。是有因 否無因 我國民法學者與實務採此無因的理由:不違反授權人的意思有助於交安全108條僅限於基礎關係消滅的情形。(三)代理權的限制代理權的限制內部限制對為限制的意思表示。外部限制對為限制的意思表示。(1)種第五項第五項 代理人與相對人的關係代理行為代理人與相對人的關係代理行為(1)意定代理人的能力不必有行為能力,僅需有限制行為能力(2)法定代理人的能力 原則上應具有行為能力。代理人係法律行為的實際行為人。因此代理行為之意思表示,若有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
37、;或可得而知其事情,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決定之105條僅事實有無是以人為認定標準。至於效力的主張則由行使。l甲授與乙代理權向丙購畫,丙以假畫當真畫賣給乙(代理人),依105條前段,此買畫行為是否受詐欺,依乙(代理人)決定之,依92條規定(本人)得撤銷買賣行為。l代理人於訂買賣契約時,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仍為買受,不論本人是否善意依355條,均不得請求賣方負瑕疵擔保責任。依本人決定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上述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l丙以假的A畫向甲(本人)兜售,甲信以為真,授權乙(代理人)向丙買A畫,則此買賣行為是否受詐欺,依甲(本人)決定之,依規定
38、,甲(本人)得撤銷買賣。注意:若代理人對第三人為詐欺或脅迫時,第三人應如何主張其權?甲委託乙售中古車,乙對買受人丙謊稱非泡水車,甲並不知情,丙可否撤銷買賣?若視為相對人則丙得撤銷若視為第三人則須甲(本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丙始得撤銷。今甲不知情,丙似乎不得撤銷。然而推適用規定,乙(代理人)之詐欺行為,甲(本人)應與自己之故意行為負同一責任,即相當於甲對丙為詐欺行為,因此丙得撤銷。關鍵在於代理人為詐欺人時,是屬於92條中之詐欺或詐欺?第項第項 代理行為效力之歸屬代理行為效力之歸屬具備代理要件之代理行為,其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亦即等同於本人自為者相同。(2)效果效力未定(1)型有四.本人根本未
39、授與代理權.授權行為無效、被撤銷.踰越代理權之範圍.代理權消滅.本人承認權.相對人催告權或撤回權(3)無代理權人與第三人(相對人)間的法律關係無代理權人之責任無代理權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不問代理人有無過失,所以無代理權人之責任,性質上屬於法定擔保責任。(1)型有三.由本人自己行為表示好像授權給他人。.本人知他人自稱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因代理權的限制或撤回。(2)效果本人對,應負起授權之責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此條本人之責任係指履行責任而言,並非損害賠償責任本人不得以代理權撤回或限制而對抗善意第三人。即第三人有選擇權。第七項第七項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自己代理與
40、雙方代理原則上,不得為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外:(1)本人許(2)專履行債務(代理人)(本人)(第三人)(代理人)名義實際(代理人)(本人)(相對人)實際名義l甲有乙、丙二子,乙十歲、丙五歲,甲欲贈與A屋於乙,B屋於丙,甲與丙及甲與丁間之房屋贈與契約是否有效?(贈與人)(受贈人)10歲(贈與人)(受贈人)5歲(法代人)第106條規定之目的乃為避免益衝突,防範代理人己損人。此案中丙雖為無行為能力人但受贈房屋係純獲益,既不會發生害衝突,因此106條規定應作目的性限縮,不必加以禁止。換言之,甲得依自己代理之方式將B屋贈與五歲之丙。相關考題相關考題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試附理由分項扼要解答之。(二)雙方代理
41、而成之買賣契約。【92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一、甲委任十八歲之乙處理其所有房屋一棟及土地一筆出售之所有事宜,丙有意購買,向甲洽詢,甲向丙表示該筆土地與房屋出售事宜已經授權給乙全權處理。請回答下問題:(一)代理權授與之法律性質為何?甲乙間委任契約與甲之授權行為,效力如何?(二)甲對乙之處理權及代理權之授與,是否應以書面為之?(三)若乙已經以甲之名義與丙訂買賣契約,乙之法定代理人卻表示不同意其受任於甲,請問: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9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甲授權乙代其選購中古高爾夫球具一組,乙逕將自己之球具出賣與甲並交付之,甲事後得知球具為乙所有,拒絕對乙支付新
42、台幣一萬元之買賣價金,是否有理?【95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明直接代理、間接代理、越權代理、無權代理之意義及法律效果。【96 交通事業公人員升資考試試題】甲工作忙,乃授權其十九歲之子乙,代理他向丙購車一部。試問:(一)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98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甲未經所有人乙之同意,以乙之代理人名義,將乙所有價值7萬元之筆記型電腦一部出賣予善意之丙,並為交付。請問:乙請求丙返還該電腦,丙得否拒絕?【98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第七節第七節 無效、撤銷與效力未定無效、撤銷與效力未定第一項第一項 總總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已成已成不成不成具備生效要件有效具備生
43、效要件有效不具備生效要件效力有瑕疵不具備生效要件效力有瑕疵無效無效得撤銷得撤銷效力未定效力未定三種瑕疵效力之差三種瑕疵效力之差 點點 行為行為一一二二三三無效當然無效,不待特定人主張,即當然不生效力。法律行為成之初,即屬無效。不因時之經過,而生效力。得撤銷須有特定人主張,始歸無效。法律行為成之初,即屬有效。因撤銷權之除斥期間屆滿,而有效。效力未定須承認與否決定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尚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因時之經過,而使行為趨於確定。第二項第二項 無效無效(一)全部無效、一部無效原則上:一部無效、全部無效無效行為的一致性。外:一部無效,僅該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有效部分。如一次購買咖啡一包與嗎啡一
44、包,嗎啡部分因違法而無效,但咖啡一包仍為有效。法律行為之無效,以絕對無效為原則。得撤銷之行為,經撤銷後,原則上亦係絕對無效。亦有相對無效者,如。即某法律行為,在甲種法律行為觀之,應為無效,但因具備乙種法律行為之有效要件,遂認其為乙種法律行為而使之生效。(二)絕對無效、相對無效前者,不論任何人均得主張,並得對任何人主張。後者,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二)法定轉換如密封遺囑轉換為自書遺囑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一)意定轉換要件(1)須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2)須因其情形,可認為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有想為他法律行為之意思。相關考題
45、相關考題請舉釋明下法律概念:(二)無效行為之轉換 【9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四等考試】第三項第三項 得撤銷得撤銷(一)溯及的效力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二)撤銷行為當事人之責任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法律行為撤銷後,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第四項第四項 效力未定效力未定法律行為成時,是否發生效力,須待第三人同意與否而定之。1.性質:此同意為一種法律行為 -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2.方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3.效力:同意自始有效 不同意自始無效第五項第五項 無權處分無權處分無權人,以自己名義,就他人之權標的物,所為之處分行為。(1)無處分權人 所有權人原則上有處分權,
46、但不以此為限。如代理人、監護人;反之,所有權人在某種情形並無處分權(2)以無處分權人自己之名義 此與無權代理不同(3)處分行為 此條處分行為包含物權行為與準物行為。不包括債的行為或事實上的處分有權人承認,始生效力處分後取得權時,依,處分行為,自始有效。如,甲擅自將父親乙所擁有的名畫,轉售與不知情的丙,並交付之,後乙因車禍死亡,甲為其唯一的繼承人時,甲賣畫的行為,則自始有效。權人繼承無權人時 無權處分之效力又如何 推適用的規定 如,甲之房屋交由其母乙保管,但並未授權處分,乙竟將甲屋出售給不知情的丙,其後無權人(乙)死亡,甲是乙的唯一繼承人時,乙的處分行為是否有效?相關考題相關考題甲為車所有人,將
47、該車借給友人乙使用,嗣後乙以自己名義,出售於丙,並交付之。問:乙與丙之間的法律行為是否有效?甲可否請求丙返還車?若車係乙盜取而得,有無不同?【92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考試試題(四等財稅行政)】下法律行為,於何種情形得為有效?請分別敘明之:(二)無權處分 【9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94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三等法制一、甲未經乙同意,向善意之丙佯稱其業經乙授權出賣乙之房屋,丙遂以新台幣(下同)八百萬元購買該屋,甲並以乙之代理人名義收受丙支付之頭期款一百萬元。惟丙請求乙辦理移轉登記手續時,乙斷然拒絕。嗣後,該屋經乙以一千萬元出賣予他人並辦理移轉登記。請問:丙對甲、乙二人有無可以
48、主張之權?95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一、A將筆記型電腦借B使用,若B未經A之同意,將該電腦出賣與C並交付之,就B與C間之行為,若B係以自己之名義或以A之名義所為,其法律效果有何不同?第一節第一節 總總第一項第一項 時效之意義與分時效之意義與分(一)意義:時效者,一定之事實狀態(繼續占有或不行使權)繼續達一定之期間,即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制度。(二)種:取得時效消滅時效前者,為占有他人之動產或不動產,繼續達一定之期間,即因而取得其所有權之法律事實。規定在物權篇後者,為因權之不行使狀態,繼續達一定之期間,致其請求權消滅之法律事實。規定在總則篇第二項第二項 消滅時效之法理由消滅時效之法理由(一
49、)新秩序之尊重(二)避免舉證困難(三)權之睡眠者,不值得保護第三項第三項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乃權預定存續之期間,此期間經過後,權當然消滅,並不得展期,故屬於如,其與消滅時效之不同處,如下:法精神不同法精神不同 消滅時效,目的在維持新秩序;除斥期間則在 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二二適用客體不同適用客體不同 消滅時效,適用於請求權,而除斥期間則適用於形成權。三三起算點不同起算點不同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起算;除斥期間則自權成時起算。四四消滅時效有中斷或不完成的問題消滅時效有中斷或不完成的問題;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故無中斷或不完成的問題。五
50、五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果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果,必須由當事人援用始可,法院不得依職權作為判決的依據;除斥期間屆滿後,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也得依職權作為判決的依據。第四項第四項 消滅時效的客體消滅時效的客體(一)債權的請求權 因債權關係所生之請求權外,尚有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此請求權為消滅時效的最主要客體。(二)物權的請求權基於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所有人所有人 占有人占有人 :適用適用不動產不動產 動產動產:適用適用 未登記未登記:適用適用已登記已登記:不:不適用適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除去侵害請求權除去侵害請求權 .防止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