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权法及担保法解读物权法及担保法解读交通银行连云港分行授信处交通银行连云港分行授信处1 1背景背景简介简介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物权效力物权效力担保方式担保方式相关案例相关案例2 2从摇篮到墓地的关怀从摇篮到墓地的关怀背景简介1999年颁布合同法2007年颁布物权法2010年颁布侵权责任法中国民法典3 31954年颁布婚姻法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1995年颁布担保法物权地位仅次于宪法,可谓一颗“定心丸”,对公民财产权保护更加系统化、更加专门化背景简介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u这个东西是谁的谁的?u对这些东西享有什么权利?享有什么权利?u怎样保护怎样保护别人的东西要承担什么责
2、任?承担什么责任?自己的东西,损害4 4背景简介5 5u物权是什么?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u土地承包经营权u建设用地使用权u地役权所有权所有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u抵押权u质权u留置权背景简介6 6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得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3、的权利。所有权所有权担保物担保物权权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他物权他物权物权物权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背景背景简介简介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物权效力物权效力担保方式担保方式相关案例相关案例7 7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种类和内容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8 8例:不得创设不转移占有的例:不得创设不转移占有的质权质权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系指一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客体,以一物为限。9 9买买卖卖不不破破租租赁赁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五条,
4、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受让人纠继续有效。租赁权与抵押权可以同时并存。租赁权与抵押权可以同时并存。公示公信原则公信力是这样一种效力,即凡信赖该公示所为的法律行为即受到法律保护或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纵使这种公示与实质权利不相符合。在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登记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交付交付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仪式)。例如:甲将乙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义下,并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丙因依赖登记所显示的权利的状况,而与甲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则尽管甲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法律上仍承认该项交易所导致的所有权移转之效果,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安全。
5、1010背景背景简介简介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物权效力物权效力担保方式担保方式相关案例相关案例1111物权效力物权追及效力,物权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至标的物之所在行使物权。例如,向抵押物的买受人主张并行使抵押权,为维护交易安全,物权的追及效力须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以及取得时效制度的限制。1212物权救济方式1313物权的标的物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侵占时被他人侵占时返还原物返还原物物权的标的物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损坏被他人损坏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物权之行使物权之行使受他人的妨碍受他人的妨碍排除妨碍排除妨碍物权的保全效力表现为物权人的三项物上请求权:物
6、权的救济效力的目的则在于运用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手段补偿物权人的经济损失。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别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1414背景背景简介简介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物权效力物权效力担保方式担保方式相关案例相关案例1515担保方式16
7、16保证保证质押质押抵押抵押留置留置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1717担保人担保人B担保人C担保人D债务人债权人保证的类型1818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与作为保证人的第三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承担的是补充性清偿义务补充性清偿义务,其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但主债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银行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信贷业务中,我
8、行的格式合同通常将保证人的保证方式设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无法判断是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视为保证人提供连视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带责任保证。1919保证期间债权人必需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例如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为2009年9月1日,如借款人在2009年9月1日未能偿还借款的,则保证期间从2009年9月1日起算两年,到2011年8月31日止,如在2011年8月31日前银行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责。2020不得接受的单位保证人我行不得接
9、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如财务部等)21216.已开放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地区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为境内企业的人民币授信业务提供的外汇担保;7.在我行有不良资产已剥离或核销记录的,但经总行批准的除外;8.我行公司授信业务不接受单一的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但已经以其他担保方式足额担保,又附加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除外。2
10、222不得接受的单位保证人5.没有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为外汇借款人提供外汇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1)依照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公司章程未对担保事项做出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审查其一年内担保金额是否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资产总额的30%30%,超过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还应符合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
11、有关规定。(3)国有独资公司提供担保,其章程未对担保事项做出规定的,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同意担保的决议。2323有限公司对股东、对实际控制人的担保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不论公司章程是否对担保事项做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且其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公司章程中未表明担保人股东结构的,须提供公司股权名册;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中未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有哪些,则须提供公司加盖公章的表明出席会议股东的证明文件。如:A公司有B、C、D、E、F五个股
12、东,出资比例分别为10%、12%、22%、4%、52%的股份,现F公司向我行申请贷款,由A提供保证,有B、C、E、F四个股东出席了股东大会,除了F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必须由B、C或B、E或C、E或B、C、E共同通过此项决议方可。2424共同担保同一授信业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我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同一笔授信业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我行一般不主动划分各
13、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应当与保证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2525抵押定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对其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2626抵押分类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在我国抵押权可分为三种类型:一般抵押权是指以抵押人的特定财产为某项或几项特定的债权作担保,特征:一设定抵押时,抵押物已存在。二是担保的主债权在抵押时已存在,或虽尚未发生,但已通过债权合同确定2727一般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最
14、高额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2828担保的主债权一般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尚未尚未发生发生,将来是否一定发生存在不确定性。金额不超过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限最高债权限额。额。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对一定期限内将来连续发生的债权在最高债权限度内提供担保。主债权必须发生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约定的债权发生期内发生期内最高额抵押权2929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而我行的实际债权金额为4000万元,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为3500万元。如最高额抵押由第三人第三人提供的,我行能够向抵押人主张的债权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只能为3000万元,对于抵押物处置价款超过3000万元部分
15、的500万元,我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最高额抵押是由第三人提供,该500万元余款,我行依法得退还给抵押人。如最高额抵押由债务人债务人提供,对于3000万元部分我行优先受偿,余款500万元部分,我行仍可受偿,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有其它债权人的,我行可能需要与该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最高额担保 我行规定:使用最高额额度抵质押合同业务,在后续提款中,需严格执行后续提款时抵押物状态的查询制度,确保我行抵质押物未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措施,不存在异议登记,防止我行后续提款出现债权失去抵质押担保保障的情况。3030浮动抵押权3131抵押人的范围为企业、个体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抵押的财产为抵押人现在及将来的
16、动产,抵押人享有的不动产、权益类资产不能用来设立浮动抵押权。浮动抵押权的抵押物是变动的,抵押人仍然可以处置,对于已处置的抵押特,抵押权人不能享有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将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不能用作抵押的主要财产类型一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二是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不能抵押的。三是学校、幼儿园、医院、文化馆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的社会公益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四是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是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可考虑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抵押无效,抵押人
17、愿意对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增强我行债权的安全保障。3232抵押权的设立所谓抵押权的设立,是指财产抵押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我行能够以抵押物优先受偿。通俗地说,就是抵押权已生效。3333抵押登记效力不同抵押物,抵押权设立(生效)的条件是不同的:一,办妥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抵押生效主义)二、抵押合同生效为抵押权生效要件(抵押对抗主义)抵押合同生效为抵押权设立条件的,主要是指抵押权合同生效时设立3434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四荒地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承包经营权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各类动产各类动产浮浮动动抵押抵押案例例如:王某向某分行借
18、款50万元,以其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作抵押,双方签署了抵押合同,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王某将该车辆作价30万元,卖给李某,李某向王某支付30万元价款,将车辆交给李某,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本例中,某分行与王某签署的车辆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分行的抵押权依法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分行对抵押权车辆享有抵押权。但因未到车辆管理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分行抵押权是不能对抗买受人李某的,如借款逾期,分行是不能依据抵押权要求李某返还车辆,行使抵押权,除非有证据表明,李某在购买车辆时明知我行抵押权的存在。由于不办理抵押登记,将会导致我行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将会直接影响我行抵押权的追
19、及效力。因此,我们建议,无论何种抵押权,为确保我行将来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力,一律皆要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3535质押的定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并将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或发生质押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3636质押类型3737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的,动产必须交质权人(债权人)占有,质权方才设立。不移交占有,质权不生效,质权(债权人)不享有质权。需要到规定的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权方才设立)()有价证券()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票、股份()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
20、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保证、抵押与质押的清偿顺序债务人(借款人)自己提供抵押或质押的,同时又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我行需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物行使处置权,不足清偿的,再要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借款人)本身未提供担保,由多个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该多个第三人处于同一担保顺位,我行可自选择向其中一人或多人主张担保权。3838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并存的受偿顺序再抵押,再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形成两个以上抵押权并存于同一财产上的现象。、抵押登记为抵押权设立条件的,按抵押权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抵押设立以
21、抵押合同生效为条件的抵押权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多个抵押权皆登记的,按照登记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受偿多个抵押权皆未登记的,按抵押合同生效时间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受偿。3939登记优先登记优先时间优先时间优先按债权比例按债权比例主合同变更对担保的影响对于保证,保证合同对主合同变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的,对于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的变动,如果减轻保证人债务的,保证人按变更后的合同承担责任;如果加重保证人责任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对于抵押和质押,法律虽未对
22、主合同变更对其影响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抵押、质押担保范围以登记机构记载的为准或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基本精神,未经抵押人、质押同意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抵押权人、质权人对于主合同变更加重的债务是不享有抵押权或质权,或虽享有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040物权法与担保法之间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后与中华人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一定重叠甚至冲突。物权法施行后,担保法与物权法如何适用,存在发生一致时如何处理问题。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在法律适用上物权法优先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于担保法。4141物权法与担保法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23、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对比可知,物权法实施后,除非法律对独立担保另有规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当然还有当事人的约还有当事人的约定中有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定中有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条款均属无效。的条款均属无效。4242明确了明确了独立担保独立担保的约定无效的约定无效物权法与担保法我国担保法第二
24、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通过对比可知,物权法没有采纳担保法关于“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的理论
25、,而坚持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没有先后之分的原则下,兼顾公平的原则对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法律效力作了区分。这既有利于保护债权的实现,也避免了程序的繁琐和费用的扩大。4343物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先人的担保先后效力规定后效力规定不一致不一致 物权法与担保法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4444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限转让的限制更加严制更加严格格 背景背景简介简介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物权效力物权效力担保方式担保方式最后总结最后总结4545总结46461 12 23 34 4物权法三原则物权法三原则担保三种方式担保三种方式物权法与担保法物权法与担保法保证、抵押、保证、抵押、质押清偿顺序质押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