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五章 留置权2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留置权留置权l第一节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留置权概述l第二节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权的成立条件l第三节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效力l第四节第四节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留置权的消灭原因3第一节 留置权 概述l一、留置权的概念一、留置权的概念l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得在其债权未受清偿时将该项财产留置并于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时依法得变卖财产,从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4二、法律特征l1.他物权l2.法定担保物权。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l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l4.不可分性物权。l5.从权利。
2、5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l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概述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概述l即留置权的发生、原始取得。即留置权的发生、原始取得。l二、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二、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l积极要件:积极要件:l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l2.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l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6l所谓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7三、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三、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l1.须当事人事先无不得留置的约定l2.须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违法公共秩序 或善良风俗。l3.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
3、的义务不得抵触l4.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的指示不相抵触l5.对动产的占有须非因侵权行为而取得。8l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须留置标的物不违反善良风俗和当事人的约定。9第三节留置权的效力l 一、留置权的一般效力范围一、留置权的一般效力范围l 二、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二、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l(一)留置权人的权利(一)留置权人的权利l.留置标的物。留置标的物。l.留置财产孳息收取权留置财产孳息收取权l.留置财产必要的使用权留置财产必要的使用权l 4.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l 5.留置财产变价权留置财产变价权l 6.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10l(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l(2)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l(3)过期后无须通知直接行使l(4)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11l(二)留置权人的义务:(二)留置权人的义务:l1.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l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财产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财产的义务l3.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12第四节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l留置权消灭原因债权消灭的;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物毁损灭失;基于留置人意思自愿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不对(不对抗第三人)抗第三人);13担保物权的竞合担保物权的竞合l一、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一、
5、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l(一)数个担保物权中有留置权的,留置(一)数个担保物权中有留置权的,留置权恒优先,而不论其成立前后权恒优先,而不论其成立前后l留置权留置权(法定)登记抵押权(法定)登记抵押权质权质权l留置权留置权(自愿)登记抵押权质权(自愿)登记抵押权质权未登未登记抵押权记抵押权14l【重点法条【重点法条】:担保解释担保解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l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15l(二)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二)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做如下处理:时做如下处理:l1.均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
6、先,同一天登记的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受偿l2.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l3.数个登记对抗的抵押权并存且都未登记的,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均按比例受偿16l(三)转质时的优先顺序(三)转质时的优先顺序l1.责任转质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l2.承诺转质无效,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但转质权的效力仅及于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17l(四)质权与抵押权的竞合(四)质权与抵押权的竞合l1.抵押权若是法定登记的,已登记恒优先于质权,而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抵押权未登记的不成立。l2.非法定登记的,若抵押权登记了,则要看登记与质物交付的时间,登记在先抵押权优先,反之质权优先。l3.非法定登记物,
7、抵押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质权优先于抵押权18二、共同担保时的处理二、共同担保时的处理l(一)两个担保均是由第三人提供的(一)两个担保均是由第三人提供的l 1.各个担保人没有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担保的数额l(1)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担保而实现。担保人内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没有内部约定的各自平等承担责任。l(2)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担保的,另一个担保人在放弃之担保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内免责19l2.与债权人有约定担保数额时l(1)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担保数额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l(2)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担保的,另一个担保人的担保不受影响,仍然在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内承担担
8、保责任。20l(二)其中一个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二)其中一个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提供的l1.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不能满足债权时才能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担保。l2.若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所提供的物保时,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所放弃的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数额内免责。21l举个例题:甲欠乙100万债务,甲用自己的住房价值80万元提供担保,第三人丙用价值70万元的小汽车提供抵押担保,若乙放弃了对甲的80万元担保时,丙即免除80万元的担保责任,只承担20万元的担保责任22l三、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23小结l1.留置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l2.留置权成立的要件l3.担保物权竞合处理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