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第一章 金融機構的功能與規範金融機構的功能與規範壹、金融機構壹、金融機構一、金融機構定義一、金融機構定義 根據我國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四條的定義(一一)銀行業銀行業(二二)證券及期貨業證券及期貨業(三三)保險業保險業(四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信託業信託業二、金融機構相關法規二、金融機構相關法規 包括銀行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保險法、金融六法等。三、金融六法及金融重建三法三、金融六法及金融重建三法(一一)金融六法指:金融六法指:1.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2.營業稅法修正案
2、。3.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4.票券金融管理法修正案。5.保險法部份條文修正案。6.金融控股公司法。三、金融六法及金融重建三法三、金融六法及金融重建三法(續續)(二二)金融重建三法:金融重建三法:1.範圍:範圍:指上述金融六法之前三法,即 (1)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2)營業稅法修正案。(3)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2.目的:目的:建立不良金融機構退場機制,使基層金融機構 體質可以獲得改善。3.金融重建基金適用對象金融重建基金適用對象:包括問題金融機構(含農漁會信用部及信合社)及淨值為負的金 融機構。4.處理問題金融機構退場方式:處理問題金融機構退場方式:對於有問題及淨值為負的金融機構
3、處理,係採全額賠償問題 金融機構的損失、將存款移至其他公營行庫、並承受問題金 融機構資產之方式,使該等金融機構退場。三、金融六法及金融重建三法三、金融六法及金融重建三法(續續)(三三)金融六法簡介:金融六法簡介:1.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1)重 建 基 金 目 的 是 協 助 基 層 金 融 機 構、問 題 金 融 機 構 解 決 債 信 危 機,並 幫 助 經 營 不 良 的 金 融 機 構 退 出 市 場。重 建 基 金 原 於 9 4 年 7 月 期 滿,目 前 已 延 至 9 9 年 7月。(2)重 建 基 金 列 管 的 銀 行 其 存
4、 款 保 險 不 受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的 限 制,其 他 的 銀 行 其 存 款 保 險 回 歸 限 額 1 5 0 萬 元 之保障。(3)基 金 財 源 主 要 來 自 兩 部 分:一 是 自 民 國 9 1 年 1 月 起 至 民 國 9 4 年 1 2 月 期 間 的 金 融 營 業 稅 稅 款 移 撥;二 是 自 9 1 年 1 月 起 共 十 年 調 高 存 款 保 險 費 率 增 加 的 保 險 費收入。三、金融六法及金融重建三法三、金融六法及金融重建三法(續續)-金融六法簡介金融六法簡介2.營業稅法修正案:營業稅法修正案:(1)將營業稅率降為2%。(2)自95年1月起金融
5、業免徵營業稅。(3)91年1月至94年12月間所徵之營業稅,全數撥供金融重建基金。(4)在95年之前,金融業維持百分之二的稅率,但保險業再保保費收 入之營業稅率為百分之一。3.存款險條例修正案:存款險條例修正案:(1)中央存保公司自91年1月起十年內調高存款保險費率,並將增加之 保費收入全數撥充金融重建基金 (2)除重建基金列管的銀行其存款保險不受一百五十萬元的限制外,其 他的銀行其存款保險回歸限額150萬元之保障。三、金融六法及金融重建三法三、金融六法及金融重建三法(續續)-金融六法簡介金融六法簡介4.票券金融管理法修正案:票券金融管理法修正案:(1)明定非票券商不得經營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
6、、經紀 或自營業務。(2)為防範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藉職務牟取不法利 益,對背信行為加重刑責。(3)開放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債券業務。(4)准發行公司債,避免過度依賴短期性資金。(5)規定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限額等,避免授信風險過 度集中。(6)賦予主管機關緊急處分權。三、金融六法及金融重建三法三、金融六法及金融重建三法(續續)-金融六法簡介金融六法簡介5.保險法部份條文修正案:保險法部份條文修正案:(1)保險公司投資海外上限由35%升高至45%。(2)保險公司進行財務性投資,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董監 事。(3)在放寬業務方面:a.放寬產險業得經營健康保險業務。b.開放保險業得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
7、。c.開放保險業的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4)落實消費者權益,明定契約停效及復效的規定。(5)保險業除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6)保險業退場機制。三、金融六法及金融重建三法三、金融六法及金融重建三法(續續)-金融六法簡介金融六法簡介6.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1)可以金融控股公司跨業投資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用 卡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創業投資事 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的外國金融機構等。(2)藉投資、收購子公司,擴大金融經濟規模。(3)利用控股公司資金調度的統合性,可加速流動性及靈活 度,降低資金成本。(4)我國金融體制將朝股權集中化、組織大型化、經營多角 化、監理透明化
8、發展。(5)規定營業讓與及股份轉換之機制,並可享受租 稅及規費之優惠。貳、商業銀行貳、商業銀行銀行的種類銀行的種類 銀行分商業銀行、專業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外,應在名稱中表示之。商業銀行定義商業銀行定義 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信用、中期信用為主要任之銀行,謂之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的業務商業銀行的業務項次項次業務名稱業務名稱項次項次業務名稱業務名稱1收受支票存款9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2收受活期存款10簽發國內外信用狀3收受定期存款11保證發行公司債券4發行金融債券12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5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13代理收付款項6辦理票據貼現14代銷
9、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7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15辦理與前十四項業務相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8辦理國內外匯兌16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良其他有關業務商業銀行主要業務商業銀行主要業務(一一)各類存款的意義各類存款的意義種類種類定義定義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支票存款謂依約定憑存款人簽發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不計息之存款。活期存款謂存款人憑存摺或依約定方式,隨時提取之存款。定期存款謂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存款。定期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以之質借,或於七日
10、以前通知銀行中途解約。商業銀行主要業務商業銀行主要業務(續續)(二二)票據貼現及商業票據承兌:票據貼現及商業票據承兌:1.商業票據:商業票據:因國內外商品交易或提供勞務等的商業行 為所產生之匯票或本票,謂之商業票據。2.商業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1)因國內外商品交易或提供勞務等的商業行為所產生 之匯票,以相對人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之商 業承兌匯票。(2)若相對人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銀行承兌者,謂之 銀行承兌匯票。3.貼現:貼現:民眾持未到期的商業票據向銀行請求變現,銀 行對該等票據,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購入之行為,謂之貼現。商業銀行主要業務商業銀行主要業務(續續)(三三)授信:授信:區
11、分區分項目項目定義定義期限授信期限短期信用:期限在一以內者中期信用:期限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長期信用:期限超過七年者依授信期限長短分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指銀行依據借款人償還能力,借貸雙方協議,於放款契約內訂明分期還本付息辦法及借款人應遵守之其他有關條件之放款依擔保之有無分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下列之一為擔保者:一、不動產或產抵押權。二、動產或權利質權。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 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無擔保授信無銀行法第十二條各款擔保之授信。商業銀行主要業務商業銀行主要業務(續續)(四四)外匯業務:外匯業務:1.出口押匯:出口押匯
12、:出口商根據開狀銀行所開來之信用狀規定 出貨後,依據信用狀(L/C)或委託購買證(A/P)之指示,檢齊信用狀或委託購買證所要求之單據及/或匯票,向 押匯銀行辦理相關手續取得出口貨款,此種銀行墊款以 資金融通出口商之業務行為,謂之出口押匯。2.進口押匯:進口押匯:指商業銀行應國內進口商之申請為其保證信 用,透過出口商所在地之代理行,開出信用狀(L/C)或 委託購買證(A/P),委託代理通知國外出口商,依(L/C)或(A/P)規定條件裝船,進口商以出口商對其所簽發跟 單匯票,向押匯或開狀銀行擔保,於進口商付訖押匯本 息後,始由押匯或開狀銀行交付匯票及單據,給進口商 辦理報關提貨,謂之進口押匯。商業
13、銀行主要業務商業銀行主要業務(續續)-L/C與與A/P之主要差異之主要差異項次項次項目項目L/CA/P1匯票之付款人以銀行為付款人以進口商為付款人2在出口國出售容易不容易,故由開證行委託出口地之通匯行代其購買3購買匯票之款項購買後再依L/C之指示求償通常為開狀銀行在通匯行之存款,係屬開狀行為進口商墊付票款4繳交保證金比較低甚高5匯票受益人可求償對象可持票向任何銀行請求讓購僅能請求通匯銀行購買商業銀行主要業務商業銀行主要業務(續續)5.國外匯兌:國外匯兌:a.匯款:有三種方式即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簡稱T/T)、信 匯(Mail Transfer,簡稱M/T)及票匯(D
14、emand Draft,簡稱 D/D)三種。b.託收:(a)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b)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6.國內匯兌:國內匯兌:指在本國之內,銀行利用與外地同業相互劃撥 款項,以便利客戶異地交付款項而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服務性業務。參、專業銀行參、專業銀行一、專業銀行的意義一、專業銀行的意義 專業銀行指為便利專業信用之供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而設立之銀行,包括工業銀行、農業銀行、輸出入銀行、中小企業銀行、不動產信用銀行、國民銀行等。二、工業銀行的意義二、工業銀行的意義 以供
15、給工、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業務之銀行,謂之工業銀行。專業銀行專業銀行(續續)-工業銀行的業務工業銀行的業務項次項次業務名稱業務名稱項次項次業務名稱業務名稱1收受支票存款及其他各種存款8簽發國內外信用狀2發行金融債券9代理收付款項3辦理放款10承銷有價證券4投資有價證券11辦理政府債券自行買賣業務5辦理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12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6辦理國內外匯兌13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相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7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14經金管會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專業銀行專業銀行(續續)-與工業銀行有關的規定與工業銀行有關的規定項次項次辦法名
16、稱辦法名稱規定內容規定內容1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工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經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予以評等,其發行總餘額不得超過該行調整後淨值之六倍。2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工業銀行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創業投資事業及投資不動產之總餘額,不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1.工業銀行對任一生產事業直接投資餘額,不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之5%,及該生產事業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20%。但為配合政府重大經建計畫,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2.工業銀行對任一創業投資事業直接投資餘額,不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之5%,其直接投資創業投資事業超過被投
17、資事業已發行服份或資本總額之20%以上者,應經金管會核准者。4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工業銀行不得收受金融機構之轉存款第九屆理財規劃人員專業能力測驗第三題,且辦理存款及外匯業務對象應以其投資、授信之公司組織客戶、依法設立之保險業與財團法人及政府機構為限肆、證券公司肆、證券公司(證券商證券商)一、證券商的類型一、證券商的類型 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二、證券承銷商二、證券承銷商 (一一)包銷與確定承銷包銷與確定承銷 (二二)代銷代銷 (三三)承銷期間:承銷期間: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不得少於十日,不 得多於三十日。證券公司證券公司(證券商證券商)-(續續)三、證券經紀商三、證券經紀商(一一)
18、意義:意義:指經營有價證券之行紀或居間券商。(二二)行紀:行紀: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謂之行紀。(三三)居間:居間:指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之行 為,謂之居間。證券公司證券公司(證券商證券商)-(續續)四、證券自營商四、證券自營商(一一)意義:意義:指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特許以自行 買賣有價證券為業務之證券商。(二二)證券自營商之限制證券自營商之限制項次項次限制限制1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他人之委託在台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市場買賣有價證券。第八屆理財規劃人員專業能力測驗第三題2持有任一公司發行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不得超過本身資本淨值之20%。3持有任一公司股
19、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股份總額之10%。4對同一證券,自營商申報價格與經紀商申報價格,如同時發生且賈格相同者,應讓經紀商買賣價格優先成交。第八屆理則規劃人員專業能力測驗第三題證券公司證券公司(證券商證券商)-(續續)五、證券商最低資本額五、證券商最低資本額券商別券商別最低資本額最低資本額承銷商新台幣四億元自營商新台幣四億元經紀商新台幣二億元約合證券商-兼營承銷、自營、經紀三種業者新台幣十億元第九屆理則規劃人員專業能力測驗第二題分支機構(分公司)第一家應增新台幣三千萬元證券商最低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不可分次發行證券公司證券公司(證券商證券商)-(續續)六、證券商營業保證金六、證券
20、商營業保證金券商別券商別營業保證金營業保證金承銷商新台幣四千萬元自營商新台幣一千萬元經紀商新台幣五千萬元兼營承銷、自營、經紀三種業者依上述標準分別提存分支機構(分公司)每一家應增新台幣一千萬元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信用交易應增提新台幣五千萬元證券公司證券公司(證券商證券商)-(續續)七、證券商負債總額七、證券商負債總額 1.證券商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四倍。2.證券商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即 不得超過流動資產總額之100%。八、證券商持有不動產八、證券商持有不動產(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總額總額 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規定外,所持有營業用 固定資產總額及非營業用不動產
21、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其 資產總額之百分之六十。證券公司證券公司(證券商證券商)-(續續)九、證券商資金運用之限制九、證券商資金運用之限制項次項次用途用途限額限額1銀行存款-2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3購買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存單或商業票據-4購買經核准一定比率之有價證券及轉投資經核准一定比率之證券、期貨、金融等相關事業4.及5.合計不得超過資本淨值之40%,且其中具有股權性質之投資,除經核准者外,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40%。5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用途證券公司證券公司(證券商證券商)-(續續)十、證券商財務報告應定期申報十、證券商財務報告應定期申報項次項次報告別報告別申報時間申報時間1年度
22、財務報告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2半年度財務報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3月財務報告證券商應於每月十日以前證券公司證券公司(證券商證券商)-(續續)十一、證券商有價證券之受託買賣及辦理融資融券之規定十一、證券商有價證券之受託買賣及辦理融資融券之規定(一一)證券經紀商接受證券買賣時,須先與委託人辦妥受託證券經紀商接受證券買賣時,須先與委託人辦妥受託 契約,未經辦妥者,不得受理其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未經辦妥者,不得受理其買賣有價證券。(二二)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受託買賣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受託買賣 之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範圍限於:之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範圍限於
23、:1.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外國證券市場交易之股票、認股權證、受益 憑證及存託憑證。2.經金管會認可之評鑑公司評鑑為適當等級以上之債券,但受託賣 出之外國債券,不在此限。3.其他經核定之有價證券。證券公司證券公司(證券商證券商)-(續續)(三三)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有關規定: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有關規定:1.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經金管會核准,並增提五 千萬元之營業保證金。2.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契約 ,並立信用帳戶,契約內容由證交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 ,報請金管會核定。3.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證券商受 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24、不得為買賣之融資融券。證券公司證券公司(證券商證券商)-(續續)十二、證券商業務人員之管理十二、證券商業務人員之管理(一一)依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係指證券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依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係指證券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 員:員:1.有價證券投資分析、內部稽核或主辦會計。2.有價證券承銷、買賣之接洽或執行。3.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結算交割或代辦股務。4.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徵信、招攬、推介、受託、申報、結算、交割或為款券收付、保管。5.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6.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管理或操作。證券公司證券公司(證券商證券商)-(續續)-證券商業務人員之管理證券商業務人員之管理(二二)另依職務之繁
25、簡難易與責任輕重,分為高級業務員、業另依職務之繁簡難易與責任輕重,分為高級業務員、業 務員及助理業務員。證券商除金融機構兼營者外,其業務員及助理業務員。證券商除金融機構兼營者外,其業 務人員應為專任。務人員應為專任。(三三)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有異動者,證券商應於異動後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有異動者,證券商應於異動後 五日內向交易所、證券商公會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登記五日內向交易所、證券商公會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登記 。但內部稽核人員之異動,應於異動前先申請核備後始。但內部稽核人員之異動,應於異動前先申請核備後始 得異動。得異動。伍、證券投資信託業(指投信公司)一、業務範圍一、業務範圍-證券投資
26、信託事業之事業範圍如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事業範圍如下:(一)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金管會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投信公司指投信公司)-(續續)二、組織與設立二、組織與設立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二)經營投資信託事業應經金管會核准。(三)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三億元,且此最低實收資 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 內,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投信公司指投信
27、公司)-(續續)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名詞及規定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名詞及規定(一一)名詞意義:名詞意義:1.受益憑證:受益憑證:指為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 付,用以表彰受益人對該基金所享有權利之有價證券。2.受益人:受益人: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享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權之人。3.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委託人,基金 保管機構為受託人所簽訂,用以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信託契約。4.基金保管機構:基金保管機構:指本於信託關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受託人,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 、收付證券
28、投資信託基金,並依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 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名詞及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名詞及規定(續續)(二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運用:1.運用範圍:運用範圍:(1)用於買賣上市、上櫃有價證券。(2)用於買賣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2.買賣時均應委託證券經紀商,且應為現款現貨交易,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3.買入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均應登記為基金保管機構名義下某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專戶,但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得依基金保管機構 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簽訂契約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運用證券投
29、資信託基金之運用(續續)(三三)基金淨值的計算:基金淨值的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基金淨資產價值=基金總資產基金總負債基金總資產基金總負債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基金淨資產價值基金淨資產價值 受益權單位總數受益權單位總數2.投信事業應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基金每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陸、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陸、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投顧公司指投顧公司)一、業務範圍一、業務範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事業範圍如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事業範圍如下:(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金管會核准。二、
30、組織與設立二、組織與設立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二)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 務,應依規定向金管會申請兼營券投資顧問業務。(三三)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且此最低實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且此最低實收 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投顧公司指投顧公司)三、禁止行為三、禁止行為 投顧事業及其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 務人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誠執行業務四、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四、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乃指投顧或投信事業接受委託人委任,對委託人交付之 委
31、託投資資金,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之投資或交 易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判斷,為委任人執 行有價證券投資或交易之業務。我國目前只有投信及投 顧,可以接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續續)(二二)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與委任契約: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與委任契約:1.不得接受共同委任 2.應與委任人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至少應有七日以 上之時間,供委任人審閱全部條款內容。3.於契約失效後至少保存五年。4.由委任人與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續續)(三三)與全權委託投資資金有關之法令規定:與全權委託投資資金有關之法令規定:1.投信或投顧及
32、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2.投信或投顧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委任人之資金及委任 人之資金購入之資產。3.投信或投顧接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單一客戶 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五百萬元,但委 託投資之資產為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或勞工退休 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者,不在此限。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續續)(四四)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交易紀錄與報告書之送達: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交易紀錄與報告書之送達:項目項目送交文件送交文件送交頻率送交頻率接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後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每月(一)資產淨值減損達原投資資產20%以上時,及:(二)以後每達較前次資產淨值減損達10%以
33、上時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接受全權委託投資資產為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者,其委託帳戶每單位淨值資產較前一營業日減損達5%以上時(此比率得經客戶書面同意或契約約定調整,但不得高於10%)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柒、保險公司柒、保險公司一、保險與保險業一、保險與保險業 (一一)保險的意義:保險的意義:依據保險法第一條規定,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 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 之事故所致之損害。(二二)保險業的意義:保險業的意義:依保險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謂之 保險業。外國保
34、險業,指依外國法組織登記,並經 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續續)二、保險的種類二、保險的種類 保險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一一)財產保險: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 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二二)人身保險人身保險 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 險。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續續)三、保險有關名詞三、保險有關名詞(一一)保險契約:保險契約:依據保險法第一條規定保險之定義所簽訂之契約,謂 之保險契約。(二二)保險人:保險人: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 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責
35、 任,負擔賠償之義務者,謂之保險人。(三三)要保人: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 約,並負有交付保費義務之人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續續)(四四)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 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五五)受益人:受益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六六)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業務經營之人(七七)保險業務員:保險業務員:為保險業,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招攬之人。(八八)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
36、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業收取佣金之人。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續續)四、保險業的組織四、保險業的組織 應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五、保險業的保證金及安定基金五、保險業的保證金及安定基金 (一一)保證金:保證金:1.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徵提保證 金。2.保險業繳存保證金於國庫,應以現金為之。但經 金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二二)安定基金:安定基金: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 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基金,設定安定基金。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續續)六、保險業資金之運用六、保險業資金之運用 (一一)保險業資金包括那些?保險業資金包括那些?保險業資金含業主權益
37、及各種責任準備金。(二二)保險業資金運用範圍:保險業資金運用範圍:1.有價證券。2.不動產。3.放款。4.辦理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款運用及公共投資。5.國外投資 6.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7.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8.經其他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三三)運用於存款之限制:運用於存款之限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之 10%。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續續)七、對保險輔助人之規定七、對保險輔助人之規定 (一)保險輔助人指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二)保險業之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非向主管機關 登記,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險領有執業證書,不
38、 得執行業務。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續續)八、其他與保險有關之規定八、其他與保險有關之規定(一)保險公司除保險法另有規者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二)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 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 以附加方式經營者,不在此限。(三)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得視保險事業發展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獨 立經營。(四)保險事業不得兼營保險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五)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六)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其他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於公司 之
39、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前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 之日起滿三年解除。捌、金融控股公司捌、金融控股公司一、金融控股公司的義意一、金融控股公司的義意 指對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持有控股性持股,並依 金融控股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二、控股性持股的義意二、控股性持股的義意 指持有同一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25%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同一銀行、保險公司。三、金融機構合併法三、金融機構合併法 (一)於民國89年12月13日正式公佈實施。(二)供金融同業整合之法源依據、租稅優專、建立經營 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場機弊,並建立不良債權處理機 制,讓資產管理公司(AMC)或資
40、產再生公司(RTC)得以設立,進而協助金融機構快速打消呆帳。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續續)四、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四、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 (一)組織:應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股票應公開發行。(二)最低實收資本額及資產總額:分別為新台幣六百億元及七千五 百億元。(三)強制設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對同一銀行、保險公司、證券 商有控股性持股,且持有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資產總額達 三千億元以上者,應強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四)不強制設立:1.係政府持股及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2.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未同時持有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 二業別以上之股份或資本額者。3
41、.有控股性持股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之總資產未達一定 金額以上者。此一定金額,目前規定為新台幣三千億元。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續續)五、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五、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 (一一)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1.負責人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或其職 務相當之人。2.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兼任子公司經理人職務以一個為限。3.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指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證券 子公司。4.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兼任子公司經理人職務,該負責人不 得同時擔任與該子公司相同類型之其他公司經理人職務。5.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不得以個人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以外 其
42、他法人代表之身分,擔任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職務 6.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不得擔任其他金控公司的負責人,但 因合併需要者除外,董事長應具備專業資格並報准。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續續)-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二二)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之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之規定: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具領導及有效經營金融公司之能力 之專業董事必須達下列:1.董事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二人。2.董事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一人再增加一人。3.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二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續續)-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三三)金融控股公司大股東之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大股東之規
43、定:1.金融控股公司大股東之意義: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其 子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0%以上 者。2.持有或擬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超過10%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且持有股權有 變動或設定質權時,亦應通知金融控股公司,再由金 融控股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續續)六、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份之轉換與分割六、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份之轉換與分割 (一)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經主管 機關許可者,得依營業讓與方式轉換為金融控股公 司。(二)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依股份轉換方式轉換 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三)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
44、,應以100%股份 轉換之。(四)金融控股公司須以金控公司的名義掛牌上市,其他 子公司要下市、下櫃。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續續)七、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七、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 (一)金融控股公司應確保其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其 業務以投資及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限,純為控股 公司,不包含事業控股,本身不得從事金融事業或 其他商業。(二)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事業以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用卡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創 投投資事業等金融相關事業為限。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續續)八、金融控股公司可發行公司債八、金融控股公司可發行公司債 (一一)金融控股公司於設立後可發行公司債,但有下列情
45、金融控股公司於設立後可發行公司債,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發行:形之一者,不得發行:1.最近一年經會計師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者。但若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該公司及公司債達投資評級者 (指twBBB-等級以上),雖近一年有累積虧損,仍得發行 公司債。2.申請發行公司債之前一年內,有新台幣一億元以上的舞 弊案件發生者。3.申請書應記載事項不完整,且未能在期限內改善者。(二二)公司債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公司債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續續)九、金融控股公司的優缺點九、金融控股公司的優缺點 (一一)優點優點(成立金控的理由成立金控的理由):1.放寬銀行、保險及證券在進行轉投資
46、的相關限制。2.整合各類金融商品,提供客戶一次購足的服務。3.整合子公司中段、後段之作業平台及前段服務窗口,成單一 服務窗口,快速提供客戶服務。4.各子公司客戶資料交叉運用,以利產品交叉行銷,達到資源 有效共享。5.可納入金融事業群及週邊事業,構建完整金融事業版圖。(二二)缺點:缺點:1.初期整合成本增加,各子公司之間文化整合也須一段漫長時 間。2.如納入體質較差之金融機構,則會增加金控公司整體經營風 險。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續續)十、金融控股公司的租稅優惠十、金融控股公司的租稅優惠 (一)免徵印花稅與契稅。(二)消滅機構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承受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 移轉予存續機構時免
47、徵土地增值稅。(三)因合併出售不良債權所發生之損失,得於十五年內認列。(四)因合併而產生之費用得於十年內攤銷。(五)因合併而產生之商譽得於五年內攤銷。(六)合併前五年內各期虧損發生年度起五年內,自當年度純益額扣 除。(七)金控公司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90%者,得 自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12個月之年度起,選擇以金控 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續續)十一、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十一、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 (一)應盡資料保密義務 (二)從業人員應具有專業
48、執照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49、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50、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Question And Answer Question And Answer Question And Answer Question And Answer Question And Answer Question And Answer Question And Answer Question And Answer Question And Answer Question And Answer Question And Answer Question And Answer Question And Answer Question 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