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第九章 银行与客户关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法律制度系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性质,银行对 客户的义务;客户对银行的义务 第一节 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性质 一、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契约关系 二、银行与客户契约关系的本质是市场化服务,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根据市场要求成立的,而不是按照非市场的要求成立的。所谓服务是指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内容体现为服务,即使银行为客户提供服务。第二节 银行对客户的义务一、为存款人保密 1.为储蓄账户保密,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的可以查询储蓄账户的部门有六个:法院、检察
2、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2.对单位存款账户保密,法律规定的可以查询、冻结、扣划储蓄账户的部门有四个:法院、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另外国务院还授权六家单位有权查询单位存款账户:检察院、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物价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局,但不能冻结,也不能扣划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之间也无权互相查询对方客户的账户。3.工作人员的保密,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二节 银行对客户的义务 二、利率公告 1.利率确定: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 2.利率公平竞争第二节 银行对客户的义务 三、存款准备金 1.交
3、存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1998年法定准备金的比例为8。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账户的款项,不能被任何机关、部门冻结和扣划。2.留足备付金:我国从1998年开始实行备付金制度。商业银行的备付金与库存金应不低于各项款项总额的5%7%.第二节 银行对客户的义务 四,保证支付与责任 1.保证支付,商业银行保证支付存款人取款是无条件的责任,因为这是债权人行使的债权的行为,不应受到银行作为债务人的条件限制,保证支付的同时也是银行信誉的基础。2.延期支付的责任,银行应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了本金、原有的利息外,银行还应支付
4、延期的利息,还要承担包括定金在内的其他经济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第三节 客户对银行的义务 一,还本付息的义务 二,诚信的义务,银行的客户对其开户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这是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规普遍规定的一项原则。真诚、真实、讲信誉、守信用。三,谨慎的义务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银行象一个奇妙而精巧的机器,通过它,零散的小钱得以结合为巨额款项,形成巨大的货币力量。因此,对于银行而言,资金来源始终具有最重要的意义。银行要实现其效益性,必须获取大量低成本资金,而这种资金在我国主要来源于存款。在西方各国,存款一般占银行负债总额的 7080。在看似简单的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之间会产生许多法律
5、问题。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一、银行客户的身份问题重要吗?在发达国家,银行客户是指在银行开有户头,并通过银行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无论客户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团体,他们与银行之间的关系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存在法律上特殊的区分,这也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我国不同,举 一个例子,某机关以赵甲的名义存入银行3万元现金,这种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在我国是违法的,银行一旦发现,则可以对其进行处罚。由于客户的身份不同,法律上所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同。这种带有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的规定,可以说是原来计划体制下的产物,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契约自由原则
6、不相符。在实践中,由于身份不同而导致的不同存款待遇,使得单位往往以违法的形式寻求个人身份所享有的自由度,来突破对单位的现金管理要求。但是,只要法律还区分存款人的身份,那么,单位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仍被视为违法。因此,银行仍承担着监督单位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责任。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二、银行与客户之间基于存款而发生的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不同的界定会有不同的后果 客户步入营业厅,将一笔钱交给银行业务员,业务员查点清楚后,给客户存单,这个简单行为缔结了一个合同。背后孕育着一个重要法律问题:银行与客户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不同的法律性质将会带来不同法律后果,不同的法律后果,有的则
7、会导致银行无法经营或转变了经营性质。客户在银行存款而发生的关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客户把钱存入银行,就取得了债权。存入帐户的钱是客户的债权,同时也就是银行对客户的负债。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二、银行与客户之间基于存款而发生的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不同的界定会有不同的后果 在英国的判决中,表明这样的原则,即存款人一旦将款项存入银行,这款项便不再属于存款人;该款项便归银行所有,成为银行的财产。双方依此建立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银行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图来使用存入的款项。这表明,一旦将钱存入银行,客户就不再享有这笔款项的所有权,而只享有债权。所有权与债权之间的差别,举一个例子来说
8、明,如果客户李甲存入银行10000元,对这10000元还享有所有权,由于所有权是物权,李甲可运用所有权中的支配权,指定银行贷给特定的人王乙。这就是信托业务中的委托贷款,这时,李甲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是信托关系,而非债权、债务关系。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三、银行与客户之间缔结存款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三项:当事人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一)行为能力。14岁的华某将家里的1万元拿到银行去存。如果银行接受该项存款,其父母可以华某不具备行为能力而主张合同无效。这样,判断客户是否拥有行为能力就非常重要。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以自身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完全行为能力人
9、的一切民事行为当然有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无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均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限制一般不是因为歧视,而是出于保护目的。所以,在款项较小时,所订立的存款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例如,某甲与银行开立定期存款帐户。这一存款合同是否有效就取决于某甲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如果某甲在订立合同时未满16周岁,这一合同就是无效的,除非存款金额不是太大。因此,一个看上去不到18岁的少年手持10万元巨款要求存入银行,银行就有必要查询其是否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上例中,某少年的法定代理人
10、能以某甲不具有行为能力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从而维护其利益。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三、银行与客户之间缔结存款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法律要件?(二)意思表示真实。存款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在被胁迫或被欺骗等情况下缔结存款合同,或者在缔结合同时对其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合同显失公平,就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程度也会影响合同有效性。在上述其他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一般是“可以撤销的合同”。根据我国法律,在这些情况下订立的存款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在存款合同成立时起一年内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11、,否则法院不予保护。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三、银行与客户之间缔结存款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法律要件?(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在当事人均有行为能力,且不存在上述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时,合同效力还取决于其合法性。合法性指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具有合法性,合同就是无效的。例如,我国有关法规禁止公款私存,如果某单位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该存款行为产生的就是无效合同。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四、存款合同成立的时间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新西兰发生的一起案子,原告(某超级市场)的雇员准备将一笔现金和数张支票存入银行。他进入银行后,将现金和支票从钱袋取出
12、,放在银行收款员的柜台上。该收款员取出一部分现金开始查点,将查点完的现金放在柜台的另一端,刚查点清楚该笔款项的一小部分时,几个抢劫犯突然闯进银行,抢走尚未查点的现金。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新西兰最高法院认为“在银行将存款查清并签字收悉之前,存款人的款项不应被视为已经存入银行或已经成为银行的财产 ”。因此,这部分未查点的款项仍然属于存款人,所以银行不负有赔偿的责任。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四、存款合同成立的时间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这个案例中实际蕴含了一个合同关系成立时间的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时间”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法律约束力的产生,意味着权
13、利义务的产生,而双方当事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一经确定,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包括过失行为,都会导致法律后果。过失或违约的一方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到底银行和客户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则必须依双方达成的协议以及交易的性质而定。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银行和客户的合同关系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呢?关于这一问题,有学者主张,银行与客户的合同缔约关系自双方开始谈判存款或收款安排时便已发生。打个比方说,当客户张三将钱拿到银行,递给银行业务员时,合同中的缔约关系便已产生。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
14、,经济合同就成立。中国法律缺乏对缔约前过失方面的规定,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合同关系自双方开始谈判时就发生这一观点,也就是银行有可能赔偿客户在缔约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这里,需要提及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问题。银行是否先对客户发出了要约呢?这个法律问题非常实际,因为如果将银行贴出的利率公告等文件视为一种缔结合同的要约,作为要约的发出人银行,在法律上就受到了约束,即一旦客户接受银行的诸如利率等条件,准备将一笔现金银行存入银行,银行就必须接受这承诺,否则即视为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上,银行有选择客户的自由,因此银行贴出这些公告,并不意味对客户发出要约,
15、仅仅是要约邀请,而客户将钱交给银行的行为才是要约,银行接受存款的行为是承诺。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五、银行与客户合同关系的终止 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一经建立,除非双方协议另有安排,一般可以长期维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导致银行与客户终止关系的事件包括:相关银行的倒闭;客户死亡或倒闭;银行或客户自动要求终止上述关系;有关法律的变革或新法律的通过亦可使得双方业已存在的关系终止;等。银行与客户合同关系终止相关的法律问题是终止时间的确定以及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银行与客户终止关系时,客户有权收回其存在银行的款项。另外,银行主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相比客户主动终止与银行的关系要
16、更复杂一些。例如,如果银行在终止客户帐户前,没有给客户以合理的通知,致使该客户认为此帐户仍然有效而使用它,则所造成的损失,银行应当赔偿。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六、存款合同的特点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有一个特点,这就是许多内容不写明在合同之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往往写在法律规定或银行规章之中。客户存款时,就等于是接受了这些法律或规章中规定的条件,从而缔结了合同。但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些内容就算没有载明在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中,同样应为当事人所遵守。例如,在有些国家,即使法律、银行规章或合同均未就银行对客户的帐目和交易的保密性作出规定,银行也必须为客户保守秘密
17、。专题:存款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 六、存款合同的特点 这种合同称为标准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之处在于,银行作为缔约一方拥有远比客户大的多的力量。客户在存款时完全不能就存款合同条款进行谈判,他只能选择或者接受银行订立的标准存款合同。这种标准合同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但它符合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因此也为法律所承认。但是,为了保护弱小缔约方的利益,法律也规定对于标准合同的解释,应该有利于非起草合同的一方。与普通合同关系相比,存款合同关系的另一个特点是,作为债务人的银行不用主动找到债权人清偿债务,而是应由债权人上门实现其权利,即提取存款。这是银行业的特点决定的。例如,某甲不能因为银行在其存款到期之后没
18、有主动归还他而要求银行负违约责任。复习思考题:1、银行与客户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银行与客户之间缔结存款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法律要件?妻子的存款 今天我们说得是一笔钱,一笔10万元的存款,钱的数额在很多人看来并不是一个天文数字,然而对于云南省富源县后所村的村民万进芳来说,这笔钱是一辈子都挣不来了,因此万进芳一直小心保管着这笔不小的财产,可是就在2005年12月份,她的这笔钱不翼而飞了。万进芳:比拿我的命还重要,因为我的娃娃等着这笔钱来医病。2005年12月,万进芳7岁的儿子扁桃体发炎,医生建议进行手术。万进芳身上并没有带这么多钱,于是她连忙赶回家,拿上银行的存单,又急急忙忙坐车返回县里
19、,去银行取钱给儿子看病。万进芳把存单递给了银行的工作人员,过了许久,工作人员从柜台里面传来的一句话至今让万进芳心有余悸。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万进芳,她的存单在十几天前就已经挂失,存单上的钱也被取走一空了.在万进芳看来,这笔保命钱藏在哪都不如存进银行安全,况且银行还有利息,于是万进芳就把10万元分成1万元、2万元和7万元三张定期存单,存进了银行。可是现在三张存单上的10万元钱一分都没了。万进芳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向银行问个明白,是谁把钱取走了?可银行的回答让万进芳犯起糊涂来。银行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在银行的挂失申请单上有万进芳的签字,存款千真万确是万进芳挂失后取走的。中国农业银行富源支行潘双龙:我们经办人
20、就给她(“万进芳”)办了,办了看看身份证,核实身份证号码和机子里面的身份证号码是一致的,那么就给她(“万进芳”)办了这个挂失。银行确信当时工作人员是严格按照银行的程序来办理挂失取款手续的,在操作上没有问题。中国农业银行富源支行潘双龙:她这个存款是当时留有密码的,她(“万进芳”)正确的输入了密码,才把这个款,如果她(“万进芳”)这个密码如果记不清楚,款就取不出去了。在这种情形下,万进芳觉得自己百口莫辩,于是她马上向富源县公安局报案,经侦大队的侦查员立刻赶往银行。警方发现在挂失申请书还有一个人的名字,陈德义。提起这个人,银行工作人员马上想起一件事。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完挂失手续后,要7天后才能补办
21、新的存单或者支取存款。可是这个叫陈德义的人显得非常着急,在跟银行工作人员的催促中,还自称和一起前来的万进芳为两口子。那陈德义和这个后来的万进芳又是什么关系?公安局通过了农行的监控录像,调出来看了以后,然后又喊万进芳对这个取钱人进行了辨认。万进芳:我说我看不清楚是哪个,后来把摄像头拉近,我一看这是我的丈夫。按照万进芳的说法,在柜台前办理手续的男人就是自己的丈夫陈德义,可在陈德义旁边的那个女人并不是万进芳自己本人。富源警方在侦查中发现,当时和陈德义一起进入银行的是一个假冒的万进芳,并且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也是假的。中国农业银行富源支行潘双龙:(假身份证上)把万进芳的照片换成了(犯罪嫌疑人)
22、殷枝兰的照片,底下的号码和地址完全相同。富源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田嘉礼:陈德义用这个假身份证来挂失,挂失了把这个钱取走了,应该是构成了诈骗罪的,所以我们就决定立案侦查。丈夫伙同另一个女人假冒妻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把妻子的10万存款取走一空,说来这陈德义为了这10万元存款也算费了一番心机。既然是夫妻,陈德义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富源警方在当地没有找到陈德义,这到底是一对怎样的夫妻?万进芳说,1997年她离开自己的家乡,跟亲戚来到江苏省东海县,在并不知情的情形下,她的婚姻被悄然安排好了。我是被我一个叫婶子的带过去属于买卖的婚姻,他(陈德义)出了三百块钱车费钱。当时万进芳并不想在东海安家落户
23、,而是一心想回到云南老家,可是很快发生了一件她意想不到的事。(亲戚说)你看看家,你就是看不中你就回来了,但是一去就被陈德义强暴,一个姑娘变成了一个婆娘,我还敢哪样呢。无奈之下,几个月之后万进芳和陈德义办理了结婚手续,好在结婚初期陈德义对万进芳还不错,而且陈德义的家乡也比万进芳的老家经济条件要好一些,婚后两人度过了一段短暂的甜蜜的婚姻生活。在1999年两人还有了自己的儿子。可是就在2005年8月1日,万进芳突然带着孩子离开了江苏的家。万进芳说,她因为忍受不了丈夫的暴力才下决心带着孩子回云南老家的,走的时候她拿走了家里所有的存款。万进芳:我一分钱没有得,我回到娘家我根本没法呆下去,我有点钱了我租个
24、房子我做一点小生意,我把娃娃养大。现在钱没了,就相当于断了万进芳和儿子以后的生路。万进芳:这个诈骗是从农行诈骗出去的我就只能跟农行要。中国农业银行富源支行潘双龙:我们想你的存折,你丈夫取了,你找我们不合适吧 银行觉得尽管万进芳的身份证是假的,可陈德义把妻子帐户的信息和设置的密码记得一字不差,所以办成了挂失手续取走了钱,因为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银行觉得丈夫刚把钱取走,妻子又来取钱,这不会是一出双簧戏吧?万进芳为了证明并不
25、是和丈夫合谋,也为了自己能早日拿回自己的存款,在经过一番权衡后,她决定配合富源警方抓捕自己的丈夫陈德义。万进芳向富源警方提供线索,丈夫已经不在云南,而是回老家江苏东海县了,富源警方决定立刻前往江苏。陈德义是抓到了,但是陈德义坚持声称自己并不是诈骗,因为万进芳存进银行的10万块钱,本来是自己存折上的钱,退一步讲,如果说自己是诈骗,那也是万进芳诈骗他的钱在先。陈德义说2005年8月1日,也就是万进芳取走自己钱的那一天,是他们夫妻关系的分水岭,从这一天开始一切都变了。陈德义:就是她拿了我钱以后,给我伤害太大,对我打击太大。对于万进芳说的打人的事,陈德义气愤不已,他说自己根本没有打过万进芳。陈德义:这
26、是对我的侮辱。那万进芳为什么拿走所有的钱回到老家了。陈德义是另外一种说法。陈德义:是因为他弟弟和他姑爷两个人问我借钱,借20万到缅甸做生意,就是做毒品生意,我没有借,后来万进芳生气了,生气了之后就跟我吵架,吵架之后他就偷偷地把我17.5万元取走了。儿子和存款不见后,陈德义开始四处打听妻子的下落。陈德义:后来下午两点钟她给我打来了电话,是孩子和我说话的,说爸爸我和妈妈一块儿上云南去了。陈德义告知,当日得知存款被万进芳席卷一空后,他马上给当地警方报案,并准备把万进芳告上法庭,可是当地公安和法院以家庭纠纷,不构成诈骗为由,都没有介入两人的纠纷?所以陈德义才想自己来解决这件事,于是千里迢迢追寻妻子来到
27、云南。陈德义找到了万进芳的父母家,向万进芳索要存款。在这笔钱的性质上夫妻俩发生了激烈的争执。陈德义:这根本就是我婚前财产,根本就不是我的婚后财产。结婚以后财产基本上都花掉了,基本没攒什么钱。万进芳:八年夫妻了,就凭我在家里面,做饭,带娃娃,这也是共同财产。万进芳:他必须要我回去,我又不敢跟他回去,后来呢他天天闹,派出所来我家来了四五次。为了钱的事,陈德义和万进芳的家人冲突不断。万进芳:他拿着刀到学校抢娃娃。陈德义:他们家就是用绳子捆我,把我捆起来。说把我丢到山里喂狼。在万般无奈之下,陈德义才出此下策,和一个叫殷枝兰的女人冒充自己的妻子,从银行取走了10万元钱。说来说去,尽管是丈夫陈德义出面把妻
28、子的钱取走了,可这毕竟是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是两个人的家务事,银行觉得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可是万进芳说当她把10元钱存入银行的那刻起,已经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原来在2005年9月26日,夫妻俩经过一次次的争吵和财产斗争后,觉得俩人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于是,找到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能够离婚。虽然没能离婚,但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陈德义和万进芳达成一个协议,万进芳带走的17.5万元,双方每人分得7万元,剩下的3.5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由万进芳代为保管。当日下午,万进芳把钱从银行里取出一部分交给了陈德义。陈德义:当时我是没有办法,我媳妇万进芳提出了单方面的要求,要不答应的话,一分钱都拿不到,
29、而且想先拿到一点是一点,拿到一点再说,我就违心的同意。陈德义的意思是说他当时签协议只不过是一个缓兵之计,可万进芳认为经过财产分割后,存入银行的10万元钱就变成了自己的财产,就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所以万进芳认为陈德义应该把取走的10万元钱还给自己。2006年6月,富源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德义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双方对婚
30、内的共同财产是否已经做了分割?富源县人民法院法官:被告人在案发前,虽然未与受害人办理法定的离婚手续,但双方对婚内的共同财产已经做了分割,本案从涉案的财产已属于受害人所有,而受害人将此笔钱存入了银行以后,那该笔钱的性质就应当认定为国家的公有财产,被告人雇佣他人冒充受害人,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将受害人存入银行的十万块钱取走,被告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的公有财产,这一行为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了诈骗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丈夫拒不交出取走的钱,儿子的手术也搁置下来,现在万进芳和儿子单独住在每月租金为50元的平房里,儿子上学的
31、费用主要靠亲戚资助,由于万进芳没有工作,自己和孩子以后生活没有了着落。想来想去,万进芳觉得自己这10万元钱不能就这样平白无故没了?于是万进芳将中国农业银行富源县支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支付被陈德义骗走的存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万进芳:我存了十万块钱在这里面,你们都要为我负这个责,像你们这种张家来存的钱李家取走,哪个敢来存钱。中国农业银行富源县支行职员兼委托代理人张建雄:因为作为银行的钱他都是千家万户的储蓄存款,因为他这个钱陈德义的,陈德义最后取走了,那么银行要赔你,不可能拿别人的钱来赔给他。农业银行认为,如果万进芳要求赔偿的话,那也不应该是银行来赔。她应该向陈德义来追回她的款。万进芳:他诈骗
32、罪又不是从我身上诈骗出来的,是从农行诈骗出来的,如果是你们农行没有责任,那诈骗罪就不成立。在陈德义用诈骗手段取走银行的钱上,银行有没有尽到了审查义务?万进芳:银行认不清身份证的真假,他必须赔,农行赔给我。中国农业银行富源县支行职员兼委托代理人张建雄:当时对身份证的核对,作为银行来讲只对这个身份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那么只要他的身份证号码姓名,那么和存款单一致呢,银行也就尽了审查义务了。相反,银行认为万进芳没有尽好自己的保管好密码的义务,万进芳存款的支取方式是凭密码支取。中国农业银行富源县支行职员兼委托代理人张建雄:如果你输入的密码不对,那是取不了钱的。万进芳:因为这是定期,我又设了密码,我又不识
33、字怕忘记了,设了出生年月日做密码,所以我就放心的存在里面,我本人没有去,任何人提不出来。对于陈德义是怎么知道自己的帐户信息和密码的,万进芳和陈德义的说法出现了两个版本,陈德义说帐户信息和密码是万进芳告诉她的,而万进芳说她并没有告诉过陈德义,她也不知道陈德义是怎么知道的。由于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殷枝兰没有归案,这其中的真相也只有夫妻两人心知肚明了。银行是否应该赔偿万进芳的钱呢?曲靖市人民法院法官:万进芳存款的时候,对三笔存款都有密码,在这个陈德义还有另一个女子在取款的时候均输入了正确的密码,根据这个密码的专署性质,银行有理由相信这个就是陈德义,另一个女的殷枝兰就是存款的合法权利人。根据人银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真伪只进行形式审查,既审查身份证明所用的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曲靖市法院法官:身份证表面上的记载内容,跟万进芳本人相符,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能辨认出这个殷芝兰不是万进芳,银行他就有义务行使他这个付款。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万进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