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概论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 关某与周某曾于关某与周某曾于2000年年10月月8日订立一份房屋租赁日订立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其中规定关某将其三间平房租给周某,租期合同,其中规定关某将其三间平房租给周某,租期2年,年,每月租金每月租金 800 元。合同订立后,关某因经商缺钱,遂以元。合同订立后,关某因经商缺钱,遂以其三间平房作抵押向胡某借款其三间平房作抵押向胡某借款12万元,双方于同年万元,双方于同年10月月28日订立了书面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关某日订立了书面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关某1年后不年后不能还清欠款,则将三间房屋作价转让给胡某。合同订立能还清欠款,则将三间房屋作价转让给胡某。合
2、同订立后,关某将此事书面通知了周某。后,关某将此事书面通知了周某。2001年年11月初,关某月初,关某因经商亏本,无力偿还欠款,遂与胡某协商订立了一份因经商亏本,无力偿还欠款,遂与胡某协商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书面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将该房屋作价将该房屋作价10万元冲抵债务,另外万元冲抵债务,另外2万元万元3个月后付清。个月后付清。同时,双方决定于同时,双方决定于12月初办理产权登记。同年月初办理产权登记。同年11月底,月底,胡某正式通知周某,三间房屋已作价转让,胡某自己要胡某正式通知周某,三间房屋已作价转让,胡某自己要搬进来往,希望
3、周某在搬进来往,希望周某在12月底搬出。周某提出关某将该月底搬出。周某提出关某将该房屋抵押时他并未表示同意,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尤房屋抵押时他并未表示同意,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到期,胡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其是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到期,胡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及担保方式一、担保的概念及担保方式(一)担保的概念一)担保的概念 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二)(二)担保方式担保方式 合同担保合同担保的方式的方式保证保证抵押抵押质押质押留置留置定金定金 二、担保法的概念二、担保法的概念 n 担保法担保
4、法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n关于适用关于适用若干若干问题的解释问题的解释,自,自2000年年12月月13日起施行。日起施行。n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年10月月1日日起施行起施行。三、反担保三、反担保 n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主合同主合同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反担保反担保 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担保人担保人第第三三人人四、无效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 主合
5、同无效一般担保合同无效(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 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第二节 保证 n 一、保证的概念一、保证的概念n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6、责任的行为。其中保证人是以自己的一般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为。其中保证人是以自己的一般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被保证人是债务人,而债权人既供担保的第三人,被保证人是债务人,而债权人既是主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关系中的是主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债权人。保证是一种人保?二、保证人的资格二、保证人的资格 n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的资格,具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n对于保证人来说,这种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主要表对于保证人来说,这种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其应当拥有足以承担
7、保证责任的财产。现在其应当拥有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n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货的以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织贷款进行转货的以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n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三、保证合同三、保证合同 n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当债务人是指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
8、责任的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协议。n保证合同应当以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订立。订立。n保证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保证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 1)被保证的主债)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权种类、数额;(2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 3)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4 4)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5 5)保证的)保证的期间;(期间;(6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n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并不影响该合同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对欠缺的内容,
9、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根据的效力。对欠缺的内容,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补正;当事人没有补正的,依据担保具体情况协商补正;当事人没有补正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予以确定。法的规定予以确定。四、保证方式(一般、连带)四、保证方式(一般、连带)1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债务人务人不能不能履行债务时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证责任的保证。n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方面是有主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方面是有主次和先后顺序的,债务人是主要责任,保证人是次和先后顺序的,债务人是主要责任,保证人是补充责任;债务人
10、是第一顺序,保证人是第二顺补充责任;债务人是第一顺序,保证人是第二顺序。序。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n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这种保证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这种保证方式下,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方式下,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没有履行债务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证责任。n保证人和债务
11、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没有主次和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没有主次和先后顺序之分。先后顺序之分。n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五、共同保证和最高额保证五、共同保证和最高额保证 n1 1共同保证共同保证n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同时为一个债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同时为一个债务提供保证。务提供保证。n共同保证方式:共同保证方式:(1 1)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每个保证人的保证份)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每个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各个保证人仅以约定的份额为限承担保证责额,各个保证人仅以约定的份额为限承担保证责任,彼此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任,彼此之间
12、不承担连带责任。(2 2)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各保)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都负有清偿责任,保证人之间承证人对全部债务都负有清偿责任,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担连带责任。2 2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n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是指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所提供的保证。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所提供的保证。n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享有单方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即对以后人享有单方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即对以后发生的债权
13、发生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六、保证责任六、保证责任(一)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一)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 1.1.代债务人履行债务;代债务人履行债务;2.2.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二)保证责任的范围(二)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责任范围保证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三)保证期间(三)保证期间 n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n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6个月个月
14、。n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6个月个月内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保证责任的免除(三)保证责任的免除(1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的;(2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没有取)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没有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3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
15、,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4 4)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相应请求权的;)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相应请求权的;(5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6 6)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在
16、其提供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在其提供可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可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7 7)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四)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四)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n1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n在由于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
17、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应就自己由于过错为无效的主合同提供保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n通常认为,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其主观上就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1 1)保证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的,属于保证人自身有过错,)保证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的,属于保证人自身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民事责任。(2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造成保证合同无效完全在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因此,成保证合同无效完
18、全在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因此,保证人对此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对此不承担民事责任。(3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造成保证合同无效的原因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造成保证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债权人的过错,而非保证人的过错,故保证人对这种无效是债权人的过错,而非保证人的过错,故保证人对这种无效合同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不承担民事责任。(4 4)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背真
19、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5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向乙方购买汽车,总价款为甲方向乙方购买汽车,总价款为70万元,乙万元,乙方将汽车送至甲方所在地,了解到甲方没有支方将汽车送至甲方所在地,了解到甲方没有支付能力,便要求甲方提供担保,否则不交货。付能力,便要求甲方提供担保,否则不交货。甲方找到某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张某,张甲方找到
20、某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张某,张某以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提供保证。并提交了某以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提供保证。并提交了书面保证书,上面加盖了职业技术学院的公章。书面保证书,上面加盖了职业技术学院的公章。后来。甲方没有支付货款。乙方遂以某大学为后来。甲方没有支付货款。乙方遂以某大学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某大学承担连带责任。被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某大学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大学辩称:事先一无所知。在发现职业技告某大学辩称:事先一无所知。在发现职业技术学院提供但保后。便立即向乙方书面声明该术学院提供但保后。便立即向乙方书面声明该保证无效,并提供了有效书面证据。保证无效,并提供了有效书面证据。请问:请问:1.该保
21、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该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若该保证合同有效,某大学应否承担连带责若该保证合同有效,某大学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任?为什么?n答:(答:(1)保证合同无效。担保法规定,学校、)保证合同无效。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并且,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并且,企业法人的分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本案中的职业本案中的职业技术学院是某大学的内部机构,不具有作为保技术学院是某大学的内部机构,不具有作为保证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因此,保证合同无效。
22、证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因此,保证合同无效。n(2)被告某大学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某大)被告某大学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某大学事先对职业技术学院提供担保一无所知。在学事先对职业技术学院提供担保一无所知。在发现职业技术学院提供保证后,便立即向乙方发现职业技术学院提供保证后,便立即向乙方书面声明保证担保无效,所以,某大学主观上书面声明保证担保无效,所以,某大学主观上无过错,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某大学不承无过错,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某大学不承担连带责任。担连带责任。第三节 抵押 n一、抵押的概念一、抵押的概念n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
23、,将,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抵押人抵押人(债务人债务人)抵押人抵押人(第三人第三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债权人债权人)抵押物抵押物 二、抵押财产二、抵押财产 1 1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财产的范围n(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n(2)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n(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土地
24、承包经营权;n(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n(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船舶、航空器;n(6)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工具;n(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n红色登记设立红色登记设立 黑色生效设立黑色生效设立2抵押担保中的房地产关系n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n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地使用权一并抵押。n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并抵押。
25、n但随其一同抵押的只是抵押时该土地上的房屋,而不包括新增房屋。n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3 3禁止抵押的财产禁止抵押的财产n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得用来抵押的财产包括: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得用来抵押的财产包括:(1 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2 2)耕地、宅基地、自留)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 3)学)学校、幼儿园、医院
26、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会公益设施;(4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争议的财产;(5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财产;(6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三、抵押合同三、抵押合同 n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关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关于设定抵押权的协议。抵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于设定抵押权的协议。抵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27、。抵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抵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n(1 1)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数额;)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数额;n(2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n(3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n(4 4)担保的范围。)担保的范围。四、抵押物登记四、抵押物登记 n(一)(一)抵押物登记的作用抵押物登记的作用1.通过抵押物登记,可以使抵押担保关系公诸于世,抵押权通过抵押物登记,可以使抵押担保关系公诸于世,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具有
28、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2.抵押物登记,便于债权人了解抵押财产是否已经抵押过以抵押物登记,便于债权人了解抵押财产是否已经抵押过以及其与担保债权在价值上的关系,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及其与担保债权在价值上的关系,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作为抵押。作为抵押。3.3.抵押物登记,有助于与债务人进行交易的其他人了解抵押抵押物登记,有助于与债务人进行交易的其他人了解抵押财产的状况,以便审慎地决定是否接受该项财产,以及如财产的状况,以便审慎地决定是否接受该项财产,以及如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给自己带来的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给自己带来的损害。损害。4.4.抵押物登记,对抵押权的实现
29、顺序有重要影响。在同一财抵押物登记,对抵押权的实现顺序有重要影响。在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抵押物是否登记以及登记的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抵押物是否登记以及登记的先后,是确定债权清偿顺序的依据,这有利于防止抵押纠先后,是确定债权清偿顺序的依据,这有利于防止抵押纠纷的发生,保证债权的合理受偿纷的发生,保证债权的合理受偿。(三)抵押物登记的效力(三)抵押物登记的效力 n以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以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设立。n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
30、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n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抵押人出卖、转让抵押物使其为第三人占有时,抵押权人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清偿债权,而不得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实现抵押权。五、抵押的效力五、抵押的效力 n 1 1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n
31、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按照抵押合同约定或者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按照抵押合同约定或者担保法规定,就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就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n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2 2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抵押物孳息是指由抵押物产生的收益。孳息依产抵押物孳息是指由抵押物产生的收益。孳息依产生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生的方式不同,可分
32、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孳息息抵押人抵押人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一般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抵押物依法抵押物依法被扣押的被扣押的3 3抵押对租赁关系的影响抵押对租赁关系的影响(1 1)租赁在先,抵押在后的)租赁在先,抵押在后的 抵押人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就是说,已出租的财产是可以用于抵押的,抵押设立后,就是说,已出租的财产是可以用于抵押的,抵押设立后,在该财产上已存在的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抵押的效力对在该财产上已存在的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抵押的
33、效力对抵押物上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不发生影响。抵押物上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不发生影响。(2 2)抵押在先,租赁在后的)抵押在先,租赁在后的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可见,抵押的效力对于租赁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如果抵可见,抵押的效力对于租赁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如果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
34、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4 4对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限制对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限制(1 1)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同意,不得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权的除外。(2 2)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者提存。(3 3)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数额的部分
35、归抵押人所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5 5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的补救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的补救(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
36、前清偿债务。(2 2)由于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由于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少,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仍有剩余的,仍作为债权的担保;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仍有剩余的,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物灭失且抵押权人未得到赔偿的,抵押权消灭抵押物灭失且抵押权人未得到赔偿的,抵押权消灭。六、抵押权的实现六、抵押权的实现 1 1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抵押权实现的方式(1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
37、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 2)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折价折价,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通过协商,按照双方确定的,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通过协商,按照双方确定的价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抵押权人,以实现所担保的债价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抵押权人,以实现所担保的债权。抵押物折价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权。抵押物折价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拍卖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抵押物卖给出价最高的竞,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抵押物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
38、人买人变卖变卖,是指以一般买卖的方式将抵押物出售。变卖抵押物,是指以一般买卖的方式将抵押物出售。变卖抵押物时,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时,应当参照市场价格。2 2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1)抵押权已登记的 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其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有登记的、有未登记的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均未办理登记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n 3 3抵押权实现的特殊规定抵押权实现的特殊规定n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签订后,在已抵押的土地上仍可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n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
39、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的性质和土地用途。n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拍卖该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对其剩余的部分抵押权人才有权优先受偿。第四节 质押 n 一、质押的概念一、质押的概念n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办理出质登记人占有或者办理出质登记,
40、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债权人有权以处分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有权以处分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n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n在质押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在质押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于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称为质物或者质权人为质权人,用于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称为质物或者质权利。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处分质物或者质权利并就其价款利。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处分质物或者质权利并就其价
41、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质权。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质权。二、动产质押二、动产质押 n(一)动产质押的概念(一)动产质押的概念n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n 出质人出质人(债务人债务人)出质人出质人(第三人第三人)质权人质权人(债权人债权人)质押物质押物(二)质押合同(二)质押合同 n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设定
42、质押时,应当签订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设定质押时,应当签订书面的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1 1)被)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2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期限;(3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5 5)质物移交的时间;)质物移交的时间;(6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n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
43、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权人所有。n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质权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设立。才设立。(三)动产质押的效力(三)动产质押的效力 n1 1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n质押担保的范围可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可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当事人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即包括主债权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即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
44、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2 2对质物孳息的效力对质物孳息的效力n质物孳息质物孳息是指由质物产生的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是指由质物产生的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根据担保法规定,除质押合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根据担保法规定,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如果。如果当事人双方对质权人是否可以收取孳息未作约定或当事人双方对质权人是否可以收取孳息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质权人亦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者约定不明确,质权人亦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 。n质权人收取的孳息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其剩余部分
45、再用来充抵主债权利息和主债权。其剩余部分再用来充抵主债权利息和主债权。n 3 3质物的保管质物的保管n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取得了对质物的占有权。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取得了对质物的占有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n在占有质物期间,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在占有质物期间,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毁损的,质权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质权人的行为可
46、能使质押财产灭失、毁损时的,出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灭失、毁损时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n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4.4.转质转质n转质转质是指质权人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将质物移是指质权人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将质物移交给自己的债权人而设定的新质权。交给自己的债权人而
47、设定的新质权。n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n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5.5.质物价值可能明显减少时的补救质物价值可能明显减少时的补救n在质押期间,由于
48、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造成质在质押期间,由于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造成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并与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务或者提存。(四)质权的实现(四)质权的实现 n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
49、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n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n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到期债务或者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
50、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价款优先受偿。n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三、权利质押三、权利质押(一)权利质押的概念(一)权利质押的概念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处分该权利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处分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价款优先受偿。(二)可质押的权利范围(二)可质押的权利范围n(1)汇票、支票、本票;)汇票、支票、本票;n(2)债券、存款单;)债券、存款单;n(3)仓单、提单;)仓单、提单;n(4)可以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