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1为何出台为何出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以往发生的石油天然气事故案例以往发生的石油天然气事故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我国于我国于10月月1日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日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特定设施的专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特定设施的专门法律,为油气输送安全、能源安全和公门法律,为油气输送安全、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过去的和过去的管道保护条例管道保护条例相比,相比,管道保护法管道保护法最明显之处就是增加了
2、最明显之处就是增加了管道规划与建设管道规划与建设一章。一章。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一、总则1 1二、管道规划与建议2 2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3 3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4 4五、法律责任5 5六、附则6 6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用本法。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
3、保护,不适用本法。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
4、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
5、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一、总则1 1二、管道规划与建议2
6、 2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3 3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4 4五、法律责任5 5六、附则6 6第二章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管道规划与建议 第十条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
7、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纳入城乡规
8、划的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二章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管道规划与建议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解读:解读:石油
9、输送管道由于距离长,管道经过的区段不同,在地震危险带区域,其受地震的影响,产生的破坏程度很大。某一段管段发生了损坏,将可能导致整个输送管道的瘫痪,相应的设施带来坏处。并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管道由于输送的石油属于易燃物品,地震时遭到的破坏可能会引起次生灾害的发生,危机附近厂区及生活居民的安全。第二章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管道规划与建议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去年10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了某管道工程在山
10、西省境内用地补偿标准。该工程在山西省境内的管道里程是387公里。该工程临时用地约1.64万亩,永久性用地(临县、阳曲县压气站、阀室)约225亩。该工程在山西省境内用地补偿标准共涉及土地约1.66万亩,临时用地除土地补偿外,另按每亩600元缴纳土地复垦抵押金,按每亩500元支付地力恢复费,标准为一年的产值(含青苗补偿在内),附着物补偿由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酌情制订。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管道建设具有点多、线长的特点。管道建设永久性用地主要集中在站场、阀室。由于土地地域、性质、等级的不同,过去在赔偿上往往要执行不同的标准。管道保护法规定了需要管道企业补偿或赔偿的情形。在今后依法补偿和
11、赔偿中,更需要国家或管道途经省、市、自治区依法出台配套的标准、措施和办法,使补偿与赔偿有法可依、遇事有据。第二章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管道规划与建议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12、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同时投入使用。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二章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管道规划与建议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第十
13、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第二章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议管道规划与建议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
14、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一、总则1 1二、管道规划与建议2 2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3 3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4 4五、法律责任5 5六、附则6 6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
15、护制度,配备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解读:解读:如需要检查的内容包括石油在运输的过程中,原油各种成分之间、原油与管道及设备的摩擦将会产生静电负荷。如果储运管道未接地,管道容易聚集静电荷而产生静电电位导致火花放电,引起火灾。今年,陕西省天然气公司为应对强降雨确保管道安全,用石笼加固穿越河流的天然气管道,以确保管道安全。据统计,我国的运输石油管道的事故发生了多起,有将近两成的事故
16、是由于违规操作引起的,人为造成的事故排在整个管道运输管道事故的第三位。人为引起的危害包括由于作业人员的误操作问题。例如,1987年,东黄老线储运管道寿光站曾发生一起因为人员的误操作而导致管道憋压的恶性事故;违章指挥:管道运输中,指挥调度人员指挥失误也可能引起事故的发生;紧急情形下作业失误:作业人员由于安全知识掌握不够,技术不熟练等情况下,容易造成发生紧急情况时误操作。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
17、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管道寿命初期的事故多发阶段一般是在半年至两年时间内,这期间管道首管道寿命初期的事故多发阶段一般是在半年至两年时间内,这期间管道首先暴露的是其内在质量隐患,包括管材质量、设计缺陷、焊接质量和施工质量问先暴露的是其内在质量隐患,包括管材质量、设计缺陷、焊接质量和施工质量问题。在管道寿命期的事故统计中,第一阶段的事故占据主要份额,第二阶段为中题。在管道寿命期的事故统计中,第一阶段的事故占据主要份额,第二阶段为中间稳定工作期,可持续间稳定工作期,可持续15201520年。这一时期的运行环境对管道造成危害的事故较年。这一时期的
18、运行环境对管道造成危害的事故较明显,如腐蚀、外力影响的损坏等,这与施工质量、输送介质及防腐层的选择有明显,如腐蚀、外力影响的损坏等,这与施工质量、输送介质及防腐层的选择有关。第三阶段,管道老化,达到设计寿命后期,因腐蚀及磨损,此段的事故曲线关。第三阶段,管道老化,达到设计寿命后期,因腐蚀及磨损,此段的事故曲线明显上升。明显上升。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如安装输油管道安全预警系统光纤微振动传感报警
19、系统,特别适用于 输油管道、仓库油库等长距离、大范围的安全预警。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油气管道长期服役后,有可能会因外部干扰、腐蚀、管材和施工质量等原因发生失效事故,导致火灾、爆炸、中毒事件的发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尤其是,当前我国不少管线已运行多年。据统计,在用管道中有约60%服役时间超过20年,东部
20、管网服役运行已30多年。例如,大庆至抚顺、抚顺至鞍山、铁岭至秦皇岛、铁岭至大连等输油管道都是1970年代开建的。当时设计标准较低、管道本身缺陷较多,加之投入不足,老化严重,这批管道已逐渐进入事故高发期。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第二十七条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21、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物。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目前存在的安全隐患主要有三种形式:
22、一、大量天然气集输管道被占、被压,管道安全保护带内的各种工业与民用建筑、停车场、农贸市场、汽车站、加油站等违章建筑逐年增多,甚至连人口密集的中小学校也建在管道上;二、修建高速、高等级公路与集输管道交叉、并行,未对集输气管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三、管道沿线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标志牌、里程桩、测试桩大量被人为取走或破坏。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
23、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
24、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强制性要求:(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
25、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第三十四条 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
26、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据统计城市天然气管道事故80%-90%的管道事故由于外力破坏所致,
27、目前国内城市管线、管网的管理大多较为混乱,存在着审批部门、施工部门、维护部门多部门之间交叉管理,信息交流不足的问题,施工造成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屡见不鲜。四川石油管理局、省劳动厅、省安办等有关单位人员联合组成全省天然气管道安全检查组,在今年6月对德阳、绵阳等地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进行了为期4天的检查现场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令人触目惊心:如德阳境内720中青线绵远河段,由于长期挖沙取石造成管道裸露悬空约200米,并有部分管道防腐层被破坏。绵阳境内也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表现在管道上方或附近建有商厦、市场、学校、民宅、工厂,且人口稠密。天然气一旦发生泄漏,遇明火就会燃烧甚至爆炸,后果不堪设想。第三章第三章
28、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2004年1月7日成都大邑县市区一地下管道发生爆炸,40米大街如地震般开裂,造成6名路人不同程度受伤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
29、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并报管道所在
30、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
31、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案例:案例:2003年3月11日下午3时许,某地质队在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清霞村2组进行成绵乐铁路客运专线涪江3号特大桥地质勘测钻探时,将埋于地下1.8米深、直径450毫米的兰成渝输油管道钻破,造成柴油泄漏。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人员对事发点周围500米实施警戒,并对周边群众进行疏散,对泄漏出的柴油实施堵截。当地政府、公安、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相继到达现场。现场立即成了抢险指挥部。兰成渝输油管线工作人员和中国石油绵阳销售分公司相关人员负责抢修。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32、案例:案例:2003年3月11日下午3时许,某地质队在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清霞村2组进行成绵乐铁路客运专线涪江3号特大桥地质勘测钻探时,将埋于地下1.8米深、直径450毫米的兰成渝输油管道钻破,造成柴油泄漏。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人员对事发点周围500米实施警戒,并对周边群众进行疏散,对泄漏出的柴油实施堵截。当地政府、公安、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相继到达现场。现场立即成了抢险指挥部。兰成渝输油管线工作人员和中国石油绵阳销售分公司相关人员负责抢修。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解析:解析:法律首次明确石油天然气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
33、。上述案例是典型的第三方破坏造成的事故。中国石油从自身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出发,动员了大量人力物力,最终圆满完成任务。在当时由谁来清理,没有明确规定。现在,管道保护法做出明确规定。法律同时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十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
34、的保护 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大连漏油事件赔偿未启动,称渔民捞油日收入十余万大连漏油事件赔偿未启动 渔民捞油日收入十余万。但是漏油事件对环境的影响却是短期内无法缓解。第四十一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由于石油生产的特点及区域偏远的特点,致使盗油活动非常多。而且随着社会发展及石油价格攀升,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加入到盗油活动中,很多都已经发展成为团伙作案。而且现在很多盗油团伙已经延伸到海上作案了。不法分子打孔盗油造成油品的泄露,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对海域环境的环境产生极大的污染。对石油运输管道的危害很
35、大,首先,管道及其防腐系统遭受到极大的破换。由于管道的打孔泄露,管道经常要抢修,频繁启动运行。而且,管道泄露原油有可能引起火灾事故发生,使危害程度进一步加大。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2009年9月15日聊城市城郊一输油管道发生泄漏,导致大量成品柴油外泄,附近数百村民持工具捞油。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2000年2月19日零时06分,山东三力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发生地下废弃天然气管线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56人受
36、伤,其中重伤13人,直接经济损失342.6万元。第四十三条 管道重点保护部位,需要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一、总则1 1二、管道规划与建议2 2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3 3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4 4五、法律责任5 5六、附则6 6 第四十四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
37、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
38、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督、指导对方施工。第四章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其他工程
39、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第四十六条 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协商确定管道的安全防护方案,需要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按照管道安全防护要求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未按照约定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造成地面塌陷、裂缝、沉降等地质灾害,致使管道需要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第四章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
40、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保护。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
41、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应当对管道采取防洪保护措施。第四章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管道与航道相遇,确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护设施的,应当进行通航标准技术论证,并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管道防护设施完工后,应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区域内设置航标,航标的设置和维护费用由管道企业承担。第四章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一、总则1 1二、
42、管道规划与建议2 2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3 3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4 4五、法律责任5 5六、附则6 6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
43、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任。第五十一条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
44、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
45、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方
46、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47、给管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一、总则1 1二、管道规划与建议2 2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3 3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
48、关系的处理4 4五、法律责任5 5六、附则6 6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第五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第六十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法律法规是工作、行为的规范法律法规是工作、行为的规范准则。准则。违规做事就可能导致恶性事故违规做事就可能导致恶性事故发生,我们要引以为戒。发生,我们要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