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节 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免除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五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七章 违约责任【引导案例】A向B租借一店铺,用于做水果零售,A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向C定购西瓜5吨,由A自行提货,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标的额20%。合同签订之日,A还向C支付定金500元。未料在西瓜合同履行期的前10、天,因店铺相邻方D的家用电器起火,祸及A的店铺,使其不得不停止营业。A当即将火灾原因通知C,说明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合同,C回电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此时市场西瓜的最低价为每公斤0.8元),
2、C未见A来提货,便以A拒绝履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A支付全部货款和20%违约金,并没收定金。问:(1)A (1)A能否以火灾免除自己的合同义务,为什么?(2)(2)本案是A A单独违约,还是A A与D D的共同违约?(3)C (3)C要求A A支付全部货款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4)C (4)C要求A A支付违约金和没收定金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例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租金,购销合同的供货方所交付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3、,工程建设合同的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时间完成工程交付验收等,都构成违反合同,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违约责任的特征 (一)违约责任是以合同义务为基础的民事责任。(二)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三)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四)违约责任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三、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是合同法规定的两种合同责任形式。其中缔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而违约责任则是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两者产生的根据不同。(二)两者的性质不同。(三)两者的责任形
4、式不同。(四)两者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课堂讨论】讨论问题张三只有一条游船,给李四发出要约,同时又给王五发出要约,两份要约都规定10日承诺期限。在第五天,李四拿现款把船买走了,王五在第九天拿着钱来买,发现船已交付李四。论题焦点张三对王五应承担何种责任?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课堂讨论】参考结论张三对王五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张三违反合同法第19条规定,违法撤销要约,因此,张三对王五因信赖产生的损失应给予赔偿。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何种事由确定其应负的违约责任。其归责不是对已成立
5、的责任确认其承受主体,解决谁承担责任问题,而是违约人对违约后果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过程,解决的是责任承担的依据和标准。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即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一)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无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强调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债务人的违约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违约方即可以此抗辩事由来对抗债权人。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二、违约责
6、任归责原则的种类 (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依据。(1)过错责任原则把违约方的过错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2)过错的基本形式是故意和过失。过错责任原则虽然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但不以过错的程度作为确定违约损害赔偿额的标准,而应以非违约方的损失范围作为损失赔偿额的主要确定依据。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 三、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原则到严格责任原则的变化,并最终通过立法将将严格责任原则确定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
7、则。严格责任原则要求非违约方只需举证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便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不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违约方要能够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抗辩事由。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 三、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但是,严格责任的确立,并没有一概排斥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不是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全然不顾,而只是不以过错的有无作为违约责任有无的依据。在处理违约纠纷时,债权人的过错往往成为违约方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在违约责任的免责约定中仍然将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约责任的约定作为无效约定处理。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8、是合同法的特殊归责原则。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想一想】思考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请问:该规定采用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原则?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想一想】问题提示采用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第三节 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免除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作为严格责任的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当事人只要证明对方有违约行为,即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则是指作为过错责任的
9、违约责任构成要件。不仅要有违约行为,还要有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过错。本节所说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仅指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违约行为。第三节 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免除二、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依据违约行为发生时间不同,违约行可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而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又可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第三节 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免除1.1.明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当事人
10、一方通过文字,言词等方式向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明示预期违约须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向对方作出毁约表示,且不附加任何条件;(2)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相对人从合同履行中获得利益有重大影响,致使合同目无法实现;(3)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节 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免除2 2默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届限届满时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默示预期违约须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一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行为,且
11、都没有明确表示将毁约或拒绝履行合同。(2)合同当事人另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行为,而不是预见到或推测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3)合同当事人一方对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愿意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默示预期违约在对方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其推断往往受制于人的理性和认识能力,难免掺杂着较多的主观因素。实践中,应当严格限制。第三节 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免除(二)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实际违约可分为以下两种形式:1 1不履行合同义务 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拒绝
12、履行和履行不能两种情形。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没有正当理由却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上已经失去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能力;二者的区别在于,拒绝履行是因债务人主观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而履行不能则是因债务人以外的客观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第三节 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免除(二)实际违约 2 2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虽然对合同义务作了履行,但其履行义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迟延履行、部分履行、质量瑕疵履行、以及其它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1)迟延
13、履行,是指当事人义务的履行超过约定的期限。迟延履行有债权人迟延受领和债务人迟延交付。迟延发生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还应当进行赔偿。如果迟延履行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末履行,或者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三节 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免除(二)实际违约 2 2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2)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虽然履行合同义务,但所履行的义务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在数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补足数量,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3)质量瑕疵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对于质量有瑕疵履行,非违约方可以选择违
14、约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方式与责任形式。(4)其它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标准;以及合同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不符合约定的行为。第三节 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免除三、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中,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两种:(一)因遭受不可抗力而免除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范围,通常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政府行为三个方面。同时,
15、法律还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当事人一方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其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要求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必须举证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并证明合同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将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需要延期履行的情况和理由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不能免除违约责任:第三节 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免除三、违约责任的免除 (二)因合同约定而免除 合同当事人不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某些限制或者免除其违约责任的事由。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则是禁
16、止的。例如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如果违反公平原则免除自己的重要义务的,该免责条款亦无效。第三节 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免除案情概述 甲榨油厂与乙农户签订一份花生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乙向甲供应脱皮花生5 000公斤,交货时间为2007年11月中旬,交货方式为甲自提;甲向乙农户交付1万元定金。合同订立后,甲立即向乙交付了定金。然后,甲与某粮油公司丙订立花生油买卖合同。同年9月,乙向甲告知,由于今年雨水太少,花生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甲立即派人赴乙处了解详
17、细情况,得知雨水问题并未影响花生的收成,乙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今年花生普遍歉收,花生价格不断上涨,乙已与他人签订更高价格的买卖合同。甲多次表示希望乙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拒绝。甲为防止乙向他人交付货物,遂于当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并赔偿其利润损失。第三节 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免除处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遂判决乙农户向甲榨油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对方的利润损失。第三节 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免除解读意见 本案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为2007年11月中旬,但被告于履行期到来前,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明确表示不能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原告多次要求与被
18、告协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货,却遭到被告拒绝,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并且这种预期违约是明示毁约。根据合同法第108条规定:甲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违约补救。甲既可以不接受对方预期违约表示,待对方履行期限到来后,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接受对方预期违约表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在本案中,甲榨油厂选择了第二种方式,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继续履行 (一)继续履行的概念 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违约方应根据债权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继续履行是债权人的一项法定救济权,
19、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实现其预期目标。它要求违约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得以违约金,赔偿损失代替履行。否则,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继续履行(一)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违约方应根据债权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继续履行是债权人的一项法定救济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实现其预期目标。它要求违约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得以违约金,赔偿损失代替履行。否则,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二)继续履行适用的条件根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1.1.存有当事人一方违约行
20、为 继续履行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是承担继续履行责任的必要前提。如果当事人自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则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2.2.非违约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是否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非违约方可以选择适用,但必须在合期限内向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请求。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不得主动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3.3.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如果违约方已经丧失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即使请求继续履行也成为不可能,则不适用继续履行。4.4.合同标的适合继续履行继续履行通常
21、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必需、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但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非金钱债务,当事人不得要求其继续履行。二、支付违约金(一)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违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补赔偿性双重功能,但以补偿为主。其表现形式既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具体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时,违约方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补足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部分。违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补赔偿性双重功能,但以补偿为
22、主。违约金的惩罚性表现为,只要有违约行为,不论有无损失,都要按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补偿性表现为,当违约造成损失时,违约金折抵为损失赔偿金。(二)违约金的种类1 1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根据违约金设立的依据不同,违约金可以分为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加以约定的违约金。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违约金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是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法定违约金,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非强行性法定违约金允许当事人协议排除或在法定幅度内商定。由于法定违约金限制
23、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我国合同法设有规定强行性法定违约金。2 2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 根据违约金的性质不同,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惩罚性表现为,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不论有无损失,都要按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适用惩罚性违约金,违约方不仅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还应赔偿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或继续履行债务。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与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补偿性违约金是指具有预定赔偿金性质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补偿性表现为,因当事人违约造成损失时,违约金应折抵为损失赔偿金。适用补偿性违约金,违约方仅按约定或规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而不再承担损害
24、赔偿等违约责任。支付赔偿性违约金与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原则上不得并用。(二)违约金责任承担的条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担须具备以下条件:1.1.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的支付以合同约定为前提。该约定既可以是合同中订立的违约金条款,也可以是事后订立的违约金补充协议。无论是违约金条款,还是违约金补充协议,当事人都应当就违约金的数额或者具体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2.2.主债务有效且债务人有违约行为违约金责任为主债之从债,该债权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并以债务人有违约行为为生效条件。若主债务无效,违约金之债也无效;主债务虽有效,但债务人无违约行为,仍不发生支
25、付违约金责任,3.3.违约人的违约行为属于应支付违约金的违约形态如果违约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不属于约定或规定的应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行为,则违约方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而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三、赔偿损失(一)赔偿损失的概念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以赔偿损失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以保证自己的利益能够达到合同全面履行时所应达到的状态。(二)赔偿损失的适用条件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责任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1 1须有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26、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种类型。2 2被违约方有财产上的损失。被违约方的财产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可确定的损失。即损失可以用金钱计算;被违约方能够通过举证加以确认。如果损失不可确定,则无法给以赔偿。3 3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被违约方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表明违约行为和被违约方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关联性,即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造成被违约方财产损失的原因,它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如果违约行为没有造成财产损失或者损失不是违约行为产生的结果,违约方则不应给予赔偿。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采用严格责任制为归责原则情况下,只要违约行为具有以上三方面的构成要件,就应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但对于合同法规定采用过
27、错责任的有名合同除外。(三)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范围1 1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范围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予以赔偿,即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费用支出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如果当事人不依约履行,债权人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可得利益必须属于确定能够得到的利益,如果能否得到极不确定,仍不能获得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
28、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 2完全赔偿原则的合理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完全赔偿原则在以下情况下受到其限制。第一,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未来履行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其中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预见的时间为订约的时间,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则应采取主客观相结合,参考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不能仅从违约方是否实际预见判断为标准。如果某损失发生,该当事人虽未预见但按照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他应当预见,违约方
29、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无权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当事人双方违约,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不要将当事人合法行使抗辨权的行为作为违约行为对待,而错误认定双方违约,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三、根据公平原则和补偿原则,守约方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某种利益时,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数额中,应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违反合同的债务人仅就债权人因此所受的损失与所受利益之间的差额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出租人因为承租人违约而将房屋另行出租给他人,在确定承
30、租人的赔偿责任时,应将出租人从后一租赁合同中所获得的租金扣除,即承租人只负责赔偿两个租赁合同的差价损失。四、定金(一)定金的概念定金是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负有支付款项义务的一方,在应当支付的额度内先行向对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货币。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定金既是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也是违约责任形式的组部分。(二)定金的适用定金主要适用于债务不履行或其他根本违约行为。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
31、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数额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有权诉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实践中,定金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具体适用,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事人双方有定金约定且已交付,约定的数额与交付的数额不一致的,以交付的数额为定金数额;当事人一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无免责事由。如果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则不适用定金责任。(三)定金与违约金定金与违约会都是一方按照约定应向对方给付的款项,二者极为相似,但二者不同。设立定金的合意为实践性合同,定金自交付时起生效,而设立违约金的合意则为诺成性合同,不以交付为成立生效条件;定金须于合同履行
32、前先行交付,而违约金则只能于发生违约行为后支付;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并以实际交付数额为准,且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20%:违约金则原则上无此数额限制,仅在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享有减增请求权;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作用,而违约金却没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在发生违约情况时,当事人只能在违约金和定金之间择一适用,而不能同时适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是,由于定金具有相对独立性,在一般情况下,定金可与损害赔偿、继续履行同时并用。五、其他违约补救措施 (一)其他违约补救措
33、施的概念和类型其他违约补救措施是消除或者减轻违约损失后果的特殊救济措施。实践中通常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措施。修理是指消除标的物的缺陷或瑕疵行为。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更换是指以合格物品调换不合格物品。更换的前提是合同标的物是种类物。凡以种类物为合同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质量瑕疵的物。重作是指重新制作定作物。重作主要发生在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中。例如,加工承揽合同。退货是指买方将标的物退还给卖方,卖方将价款退还给买方。退货只有在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买方才可以退货。减价是指对质量有瑕疵的标的物减少价金或报酬。减价一般适用于合同标的物存在
34、质量瑕疵,而一方当事人又受领该物的情况,该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依据瑕疵的程度减少价金或报酬。(二)采取其他违约补救措施的条件采取其他违约补救措施应具备以下条件:1 1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但质量不符合约定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但履行义务的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被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补救措施,以弥补或减少被违约方的损失。2 2采取补救措施必须具有可能性。采取补救措施具有可能性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履行的结果具有可补救的余地;二是违约方具有采取补救措施的条件。如果履行的结果已经不能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补救措施而得到补救,被违约方只能要求
35、违约方承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3 3补救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是必要的如果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时,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补救措施可以达到被违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被违约方来讲就是必要的。【法理应用】情况介绍丁某原系南京市某家具中心聘用员工,从事家具销售工作。双方于2006年11月7日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聘用期限为2006年11月12日起至2007年11月30日,家具中心安排丁某从事家具销售工作,工资奖励及提成标准按照中心有关制度执行。2007年12月30日,双方就丁某退职达成协议,并对丁某工作期间的业务提成款进行结算,即丁某认可提成款数额为1.2万元,家具
36、中心同意于2008年3月15日支付该款,当日,双方义写下书面凭证,言明:经双方协商,同意一次性解决,给予1.2万元提成,该款于2008年3月15日支付,如不支付,罚款2倍。丁某与家具中心在该凭证上签字盖章。2008年3月15日,家具中心与丁某协商分期付款,丁某不同意。2008年3月20日,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家具中心给付提成款1.2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4万元。应用法点当事人约定的如不支付,罚款2倍是否为违约金的约定?分析提示家具中心未按约定期限给付业务提成款是违约行为,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约定的罚款2倍是否为违约金的约定,在审理过程中存有分歧。我们认为,当事人双方在凭证中约定逾期
37、付2倍罚款,该罚款其实就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应为惩罚性违约金,被告除应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履行债务。至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如果被告认为过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减少,但被告不请求减少时,则应按约定支付违违约金。第五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债务人违反合同的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从而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的现象。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的请求权亦发生竞合,权利人既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享有违约赔偿请求权,但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对于债务人来说,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不再承担侵权
38、责任;承担侵权责任,即可免除其违约责任。责任竞合与责任并存不同。责任竞合是行为人实施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触犯了若干法律规范,符合若干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同一行为同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成立,是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和固有属性。而责任并存是同一行为人的若干违反义务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所导致的数个责任同时存在的现象。在不同行为分别产生不同责任并存时,义务人不得以承担了一个责任为由而拒绝承担另一个责任。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虽然都是损害他人权利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但二者之间有着较大的区别:第一,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而侵权责任采用的是多重归责原
39、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例外。第二,举证责任不同。在合同纠份案件中,违约责任为严格责任,无需守约方举证证明违约方有无过错,违约方如果能够证明违约行为是因不可抗力或债权人过错的原因造成的,则可以免责;而在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通常对自己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受害人负责举证,在特殊的侵权案件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第三,责任方式不同。违约责任仅为财产责任,其责任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其责任方式除赔偿损失这一财产责任外,还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第四,赔偿范围不
40、同。违约责任以保障当事人预期利益为目的,采用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除以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为原则的财产损失赔偿外,还包括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要扩张至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用等。第五,构成要件不同。违约行为的客观存在是违约责任成立的唯一构成要件,至于以何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应依情况不同而定。它既不考虑违约人的主观过错,也不问违约行为是否造成财产损失。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及其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则是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如果缺少该必要条件,虽然侵权行为发生,也不能产生侵权责任。第
41、六,免责事由不同。违约责任除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免责事由予以免除。而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免责事由。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各国均有自己不同的处理方法,我国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方法为选择请求权。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在同一违反义务行为产生两个请求权时,受害人可以在两个请求权中择一行使,或者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行使违约赔偿请求权。如果一项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被驳回时,还
42、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当一项请求权因为行使而实现时,不得再行使另一项请求权。受害方行使选择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须有违约行为发生。违约行为的发生是选择请求权产生的前提条件;违约行为须具有双重性质,既符合违约行为特征,又具有侵权行为特征;须产生责任竞合,即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既违反合同法律规范,又违反侵权法律规范,根据合同法与侵权法均须承担责任。但是在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性违约行为和违约性违约行为,历来多是按照违约行为加以处理。对于产品责任、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案件,鉴于其后果与人身伤害有密切关系,则按侵权行为处理。这种由人民法院确定相对固定处理方式的做法,其缺陷不仅在于有违于当事人的意
43、思自治原则,更主要的还在于其往往不能完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练一练】练习内容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那么,甲是否可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练习提示在录像带灭失后,甲既可以根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甲只能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中选择一种来补偿自己的损害。如果甲提起侵权之诉,则可以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甲提起违约之诉,则不能同时主张精神害赔偿。第七章 违约责任【引例简析】(1)A不能以火灾免除合同义务,因为起火原因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为,不属于法定
44、免责事由。(2)是A的单方违约行为。(3)C未能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请求A支付全部货款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4)C只能在违约金和没收定金之间择一适用,不能同时主张。【本章小结】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章主要介绍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行为及其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其中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行为形态、继续履行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及限制,违约金责任,违约责任免责事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是学习的重点。学习要特别注意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是合同法的特殊归责原则。谢谢观看!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