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课件学习情境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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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法规课件学习情境建设工程法规课件学习情境9 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管理法律制度2021/1/22建设工程质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说,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除狭义的范围外,还包括工程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一、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一、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2021/1/23(一)质量管理体系的概念(一)质量管理体系的概念质量体系是指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组织结构是一个组织为行使其职能按某种方式建立的职责、权限

2、及其相互关系,通常以组织结构图予以规定。一个组织的组织结构图应能显示其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资源可包括人员、设备、设施、资金、技术和方法,质量体系应提供适宜的各项资源以确保过程和产品的质量。一个组织所建立的质量体系应既满足本组织管理的需要,又满足顾客对本组织的质量体系要求,但主要目的应该是满足本组织管理的需要。毕竟顾客仅仅评价组织质量体系中与顾客订购产品有关的部分,而不是组织质量体系的全部。质量体系和质量管理的关系是,质量管理需通过质量体系来运作,即建立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是质量管理的主要任务。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2021/1/24我国的建设工

3、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体系和横向管理体系。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横向管理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承包单位自己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推行监理制来开展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筑法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1.1.质量体系认证的标准质量体系认证的标准1987年3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受到世界各国欢

4、迎,已为各国广泛采用。2021/1/251.1.质量体系认证的标准质量体系认证的标准1987年3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受到世界各国欢迎,已为各国广泛采用。1994年,我国也发布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 19000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这些标准,既可作为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工作的依据,也是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的认证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际标准化组织在1999年11月提出了2000版ISODIS 9000、ISODIS 9001和ISODIS 9004国际标准草案。2.20002.2000版版ISO 9000

5、ISO 9000系列标准的构成系列标准的构成 2000版的ISO 9000系列标准由5项标准组成。2021/1/263.20003.2000版版ISO 9000ISO 9000系列标准中的主要术语系列标准中的主要术语2000版ISO 9000标准列出了87个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术语,相对于ISO 8402:1994规定的67个术语来看,术语的数量和组成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新增术语47个,删掉术语27个,内容发生变化术语40个。4.ISO4.ISO标准及我国国家标准编号方法标准及我国国家标准编号方法1993年我国质量体系认证开始启动,2000版ISO 9000系列标准发布后,我国及时进行了

6、等同转换,编号如下:(1)ISO标准编写方法。图9-1为ISO标准编写方法。(2)我国国家标准编号方法。图9-2为我国国家标准编号方法。2021/1/27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GB 19004)对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了几项基本的原则性工作,主要为确定质量环、明确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结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化、定期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与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和评价。(一)确定质量环(一)确定质量环质量环是从产品立项到产品使用全过程各个阶段影响质量的相互作用活动的概念模式,这些阶段如市场调研、设计、采购、售后服务等构成了产品形成与使用的全过程。每个阶段中包括若干直接质量职能与间接质量职能活动。满足要求的

7、产品质量是质量环各个阶段质量职能活动的综合效果。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原则性工作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原则性工作2021/1/28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定产品对象是工程,无论工程的复杂程度、结构形式怎样变化,不管是高楼大厦还是一般建筑物,其建造和使用的过程、程序和环节基本是一致的。在参照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GB 19004)质量环的基础上,对照施工程序,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环建议由如下八个阶段组成:(1)工程调研和任务承接。(2)施工准备。(3)材料采购。(4)施工生产。(5)试验与检验。(6)建筑物功能试验。(7)竣工交验。(8)回访与保修。2021/1/29(二)明确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结构(

8、二)明确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结构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GB 19004)标准规定:“最高管理层对质量方针负责并作出承诺。质量管理是制定和实施质量方针的全部管理职能。”“质量管理体系是为了实施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责任、程序、过程和资源。”“管理者应组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行,以实现所规定的方针和目标。”从上述内容分析,企业决策层领导及有关管理人员要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实施和保持各项工作的开展,使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达到预期目标。(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化(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化是很重要的工作特征。质量管理体系结构,采用的各项质量要素、要求和规定等各项工作必须有系统

9、、有条理地编制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保证这些文件在该体系范围内使有关人员、有关部门理解一致,得到有效的贯彻与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主要分为质量手册、质量计划、工作程序文件与质量记录等几项分类文件。2021/1/210(四)定期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四)定期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发挥作用,并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主要是在建立体系后坚持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评审(评价)活动。(五)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和评价(五)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和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和评价,一般称为管理者评审,它是由上层领导亲自组织的,对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等项工作所开展的适合性评价。也就是说,质量管理体系审

10、核时主要精力放在是否将计划工作落实,效果如何;而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和评价重点为该体系的计划、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尤其是结合市场及社会环境,对企业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价,一旦发现这些方面的不足,就应对其体系结构、质量目标、质量政策提出改进意见,以使企业管理者采取必要的措施。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和评价也包括各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范围的工作。与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同的是,质量管理体系评审更侧重于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合性(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侧重于符合性),而且,一般评审与评价活动要由企业领导直接组织。2021/1/211(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步骤(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步骤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 1900

11、0),建立一个新的质量管理体系或更新、完善现行的质量管理体系,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1.企业领导决策企业领导决策企业主要领导要下决心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迫切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内部很多部门参加的一项全面性的工作,如果没有企业主要领导亲自领导、亲自实践和统筹安排,是很难搞好这项工作的。因此,领导真心实意地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是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的首要条件。2.2.编制工作计划、分层次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工作计划、分层次教育培训计划工作计划包括培训教育、体系分析、职能分配、文件编制、配备仪器仪表设备等内容。分层次教育培训是组织学习GB 19000系列标准,结合本企业

12、的特点,了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目的和作用,详细研究与本职工作有直接联系的要素,提出控制要素的办法。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步骤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步骤2021/1/2123.3.分析企业特点分析企业特点结合建筑业企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采用哪些要素和采用程度。要素要对控制工程实体质量起主要作用,能保证工程的适用性、符合性。4.4.落实各项要素落实各项要素企业在选好合适的质量管理体系要素后,要进行二级要素展开,制订实施二级要素所需的质量活动计划,并把各项质量活动落实到具体部门或个人。5.5.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按其作用可分为法规性文件和见证性文件两类。质量管

13、理体系法规性文件是用以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阐述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能,规定各项活动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的文件。在合同环境下这些文件是供方向需方证实质量管理体系适用性的证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见证性文件是用以表明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证实其有效性的文件(如质量记录、报告等)。这些文件记载了各质量管理体系要素的实施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状态,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见证。2021/1/213(二)建筑业企业建立质量管(二)建筑业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步骤理体系的步骤建筑业企业,因其性质、规模和活动、产品和服务的复杂性,其质量管理体系也与其他管理体系有所差异,但不论情况如何,

14、组成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要素是相同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步骤也基本相同,一般建筑业企业认证周期最快需半年。建筑业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步骤见表9-2。2021/1/214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和持续实用有效,是企业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质量管理体系发挥实际效能、实现质量目标的主要阶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实现质量目标、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和不断优化的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是依靠体系的组织机构进行组织协调、实施质量监督、开展质量信息管理、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复审实现的。(一)组织协调与质量监督(一)组织协调与质量监督五、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五、质量管理体系的运

15、行2021/1/215(二)质量信息管理(二)质量信息管理企业的组织机构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骨架,而企业的质量信息系统则是质量管理体系的神经系统,是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系统。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中,通过质量信息反馈系统对异常信息的反馈和处理,进行动态控制,从而使各项质量活动和工程实体质量保持受控状态。(三)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与复审(三)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与复审企业进行定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与复审,一是对体系要素进行审核、评价,确定其有效性;二是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对体系的运行进行管理,保持体系的有效性;三是评价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的适应性,对体系结构中不适用的采取改进措施。开展

16、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复审是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的主要手段。2021/1/216建设工程主体是指建设工程的参与者,它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构配件生产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政府对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主要有:(1)对建设单位的能力进行审查。(2)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房地产开发单位实行资格等级认证、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3)实行执业工程师的注册制。一、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一、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2021/1/217根据原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

17、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所设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2021/1/218(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在接到文件资料后两周内,应

18、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时应提出监督计划。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许开工;监督员还要对施工图中的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方面进行审查,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工程施工中,监督员按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建筑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2021/1/219(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职责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

19、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2)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3)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4)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2021/1/2202.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责(1)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2)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

20、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3)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对监督人员的培训;(4)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3.3.市、县建委(建设局)应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县建委(建设局)应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规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21/1/221(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性质与分类(一)

2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性质与分类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性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性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任务。它是对建设工程,建筑构件、制品及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2.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分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分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三、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制度三、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制度2021/1/222(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权限(二)建设工程质量检

22、测机构的权限国家级检测机构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有权对指定的国家重点工程进行检测复核,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测复核报告和建议。各地检测机构有权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混凝土、砂浆和建筑构件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并向本地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检报告和建议。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部门的委托,国家级检测机构有权对建筑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设备等进行抽样检验。各地检测机构,受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标准部门委托,有权对本地区的建筑构件、制品进行抽样检测。对违反技术标准、失去产品质量控制的产品,检测单位有权提出请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其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

23、不准出厂,已出厂的不得使用的决定。2021/1/223(三)检测责任(三)检测责任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检测责任。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构不合格项目台账。2021/1/224(四)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24、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1)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2)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3)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4)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5)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6)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2021/1/225(五)投诉与收费(五)投诉与收费1.1.投诉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标准进行检测的行为,向建设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投诉。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有疑义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5、或者主管部门可另行委托检测机构对检测项目进行比对(验证)试验。检测费用视结果由责任方承担。2.2.收费收费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2021/1/226(一)建设工程质量验评制度(一)建设工程质量验评制度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评。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三级,先由施工单位自行检验评定等级,再由监督站进行核验。国家还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二)建设工程质量奖励制度(二)建设工程质量奖励制度为鼓励建筑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国际先进水平,促进全行业工

26、程质量的提高,我国还实行优秀工程奖励制度。主要有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奖、建设工程鲁班奖等。四、建设工程质量的验评及奖励制度四、建设工程质量的验评及奖励制度2021/1/227(三)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三)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原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业也和其他行业一样,按国家规定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有关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认证制度。”(四)建材使用许可制度(四)建材使用许可制度为了保证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性能符合规定标准,

27、从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国规定建材使用许可制度。这一制度包括建材生产许可制度、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度及建材进场检验制度等。1.1.建材生产许可证制建材生产许可证制2.2.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 3.3.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4.4.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制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制2021/1/228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

28、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2)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4)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5)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6)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8)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021/1/229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推行信息化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监督注册及

29、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2)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4)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6)不良行为记录;(7)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8)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9)其他有关资料。六、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六、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2021/1/23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简称质量监督工程师),是指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考核认定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岗位资格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30、,原建设部2001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申请条件、资格认定、职责及管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2021/1/231(一)申请条件(一)申请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对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和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申请条件规定如下:1.1.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申请条件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申请条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具有土木工程或

31、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本科学历的,须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8年以上(含8年);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须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含5年)。(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6年以上(含6年)。(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专职工作人员。(4)年龄不超过60周岁。(5)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6)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021/1/2322.2.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申请条件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申请条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电力

32、、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大专学历的,须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含5年);具有本科学历的,须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含3年);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须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2年以上(含2年)。(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专职工作人员。(4)年龄不超过60周岁。(5)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6)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021/1/233(二)资格认定(二)资格认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全国建设工程质

33、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统一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考试工作。1.1.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制定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2)确定考题及考试合格标准;(3)组织编写统一的考试指导用书。2021/1/2342.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职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职责(1)受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按照建

34、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审查报名者资格;(2)组织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考试、阅卷和确认考试合格者;(3)指导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2021/1/2353.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电力、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机关在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山、冶炼、

35、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机关在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1)受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和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审查报名者资格;(2)组织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和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考试、阅卷和确认考试合格者;(3)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和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考试认定情况。符合质量监督工程师申请

36、条件的人员考试合格,由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机关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2021/1/236(三)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职责(三)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职责质量监督工程师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秉公办事,维护公众利益,保证工程质量。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职责如下:(1)制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和监督计划;(2)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3)检查监督工作方案所确定的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4)监督工程竣工验收;(5)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在其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报告上签名,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7、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2021/1/237(四)质量监督工程师的管理(四)质量监督工程师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资格认定机关每三年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复检一次。复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被复检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资格认定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复检表及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资料。(2)资格认定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复检人提供的上述有关资料进行复检。复检结

38、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2021/1/238(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3)建设单位还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021/1/239(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5)

39、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6)对于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021/1/240(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

40、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41、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2021/1/241(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021/1/242(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

42、、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2021/1/243(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

43、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

44、出意见和建议。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021/1/244(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8)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

45、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2021/1/245(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

46、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021/1/246(一)一般规定(一)一般规定(1)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供需双方均应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进行质量验收。(2)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

47、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储存、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1)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2)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五、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五、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021/1/247(三)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三)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

48、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4)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2021/1/248(一)竣工验收的条件(一)竣工验收的条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3

49、.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4.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一、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类型一、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类型2021/1/249(二)竣工验收的类型(二)竣工验收的类型在工程实践过程中,竣工验收有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验收两种类型。1.1.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是指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

50、使用条件,且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在此条件下进行的正式验收。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一个单位所负责的部分已按设计完成,也可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交工时应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参加。对于建成的住宅可分幢进行正式验收,以便及早交付使用,提高投资效益。2.2.全部验收全部验收全部验收是指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施工单位预验通过,监理工程师初验认可,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以建设单位为主,有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的正式验收。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正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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