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王乐宇)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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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物 权权 法法王王 乐乐 宇宇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l物权法物权法247247条:条:2007.3.162007.3.162007.10.12007.10.1 l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和排他的权利。l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l学生小张对自己的书本享有所有权;商人潘学生小张对自己的书本享有所有权;商人潘石屹对购得的地块享有有益物权(建设用地石屹对购得的地块享有有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国建设银行对贷款人李某的房使用权);中国建设银行对贷款人李

2、某的房屋享有担保物权(抵押权)。屋享有担保物权(抵押权)。物权法上的物物权法上的物能为人力所支配;能为人力所支配;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不限于有体物,人力所能支配的自然力不限于有体物,人力所能支配的自然力和具有独立性的空间都是物;和具有独立性的空间都是物;存在于人体外部。存在于人体外部。p重要分类:动产重要分类:动产不动产不动产 二、物权的效力二、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一)排他效力(一物不容二主)(一物不容二主)(二)优先效力(二)优先效力(物权与物权;物权与债权)(物权与物权;物权与债权)(三)追及效力(三)追及效力(追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追至物之所在行使

3、物权)(四)物上请求权效力(四)物上请求权效力 (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三、物权的保护三、物权的保护(一)物权的保护方式(和解(一)物权的保护方式(和解-调解调解-仲裁仲裁-诉讼)诉讼)(二)物权自身的保护方法(物上请求权)(二)物权自身的保护方法(物上请求权)(三)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三)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注意:注意: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的区别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的区别目的不同目的不同(侵害的排除和预防(侵害的排除和预防损害填补)损害填补)出发点不同出发点不同(就物论物(就物论物就人论物)就人论物)时效要求不同时效要求不同(一般

4、无时效约束(一般无时效约束受诉讼时效限制)受诉讼时效限制)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种类(一)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内容)内容)对居住权、典权的认识对居住权、典权的认识对赠与物限制的效力认定对赠与物限制的效力认定(二)一物一权原则(排他)(二)一物一权原则(排他)(三)公示公信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向社会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开公信: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行事公信: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行事 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概述一、物权变动概述(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动态形态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动态形态(二)物权变

5、动的区分原则(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依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而成立和生效的原则。据不同的法律根据而成立和生效的原则。对一房两卖的法律评价对一房两卖的法律评价 二、不动产登记二、不动产登记物权法物权法第第9 9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9 9条二款: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

6、自然资源,所有权条二款: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可以不登记。p28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p29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p30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7、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登记成立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登记成立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登记成立主义:不登记不成立更无对抗效力登记成立主义:不登记不成立更无对抗效力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也成立但对抗力极弱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也成立但对抗力极弱三、动产交付三、动产交付(四种交付方式)(四种交付方式)p现实交付现实交付p简易交付简易交付p指示交付指示交付p占有改定占有改定 第三节第三节 所有权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概念二、所有权的权能二、所有权的权能积极权能:占有积极权能:占有使用使用收益收益处分处分 (主动的)(所

8、有权弹力性)(主动的)(所有权弹力性)消极权能:物上请求权(被动的)消极权能:物上请求权(被动的)三、所有权的取得三、所有权的取得(一)概念(一)概念(二)原始取得(二)原始取得1.1.生产(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生产(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2.2.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3.3.国家强制(没收、征收、国有化、税收)国家强制(没收、征收、国有化、税收)4.4.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脱离物)(脱离物)p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无

9、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 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给受让人其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付给受让人其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5 5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6 6添附(附合添附(附合-混合混合-加工)加工)7 7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五项构成要件)(

10、五项构成要件)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转让财产的让与人对财产无处分权;转让财产的让与人对财产无处分权;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物权变动已经通过法定方式进行的公示;物权变动已经通过法定方式进行的公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三)继受取得(三)继受取得(买卖(买卖-互易互易-赠与赠与-继承继承-遗赠)遗赠)注意: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关系注意: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关系四、所有权的消灭四、所有权的消灭(绝对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相对消灭)五、相邻关系五、相邻关系(行使权利的延伸和必要限制)(行使权

11、利的延伸和必要限制)六、共有六、共有(一)共有概述一)共有概述1.1.共有的概念:共有的概念: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某一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某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形式。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形式。2.2.共有的分类:共有的分类: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共同共有认定标准:认定标准:约定优先约定优先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共有(家庭关系等)3.3.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财产的分割分割方式: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作价补偿分割效力:分割效力:共有关系消灭共有关系消灭-各自取得相应所有权各自取得相应所有权-相对人对瑕疵分担损失相对人

12、对瑕疵分担损失(二)按份共有(二)按份共有(分别共有)(分别共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一种共有关系。(三)共同共有(三)共同共有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示示 范范 案案 例例 张某、何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张某、何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082008年年6 6月共同出资月共同出资1

13、25125万元购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万元购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其中,的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其中,张某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首付款张某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首付款5 5万,何万,何某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首付款某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首付款2020万元,另万元,另外,张某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外,张某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100100万元。后因双方感情不合分手,双方对万元。后因双方感情不合分手,双方对房屋权属份额比例及分割方案产生争议。本房屋权属份额比例及分割方案产生争议。本案中,双方各自权属份额如何确定?该房屋案中,双方各自权属份额如何确定?该房屋

14、如何分割?如何分割?v1.1.权属份额如何确定权属份额如何确定v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03103条规定: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为按份共有。”第第104104条规定: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

15、有。视为等额享有。”v本案中,张某、何某未明确约定房屋为按份共有或本案中,张某、何某未明确约定房屋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故该房屋应视为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故该房屋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其中,张某出资额为首付款双方按份共有。其中,张某出资额为首付款5 5万元万元及银行按揭贷款及银行按揭贷款100100万元共计万元共计105105万元,占购房款的万元,占购房款的84%84%;何某出资额为;何某出资额为2020万元,占购房款的万元,占购房款的16%16%。v2.2.如何分割如何分割v物权法物权法第第9999条规定: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

16、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物物权法权法第第100100条规定: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

17、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v本案中,系争房屋的性质为按份共有,本案中,系争房屋的性质为按份共有,由于双方未约定不得分割,故共有人可由于双方未约定不得分割,故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方式或者采取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方式或者采取折价、拍卖

18、、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鉴于本案中张某的权属份额进行分割。鉴于本案中张某的权属份额占大部分,张某可以选择按房屋评估价占大部分,张某可以选择按房屋评估价值及何某份额向何某支付折价款以取得值及何某份额向何某支付折价款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进行分割。房屋所有权的方式进行分割。七、区分所有权七、区分所有权(一)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一)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二)专有权(二)专有权(三)共有权(三)共有权 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附属物;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住宅小住宅小区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公益性活动场所、围区的绿

19、地、道路、公共设施、公益性活动场所、围墙、小区大门建筑等地上或地下共有物和水电、照墙、小区大门建筑等地上或地下共有物和水电、照明、消防、保安等共有配套设施,以及小区的物业明、消防、保安等共有配套设施,以及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除依法归国家或有关法人所有之外,原管理用房,除依法归国家或有关法人所有之外,原则上应当属于全体住宅小区的业主所共有。则上应当属于全体住宅小区的业主所共有。(四)成员权(四)成员权第四节第四节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概述p用益物权是指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用益物权是指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物权。物享有的以占有、

20、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物权。p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1.1.取得方式:出让取得方式:出让划拨划拨2.2.取得程序取得程序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

21、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u订立书面合同。使用期限由当订立书面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u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u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五证二书五证二书v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v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节第五节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一、概述一、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二)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二)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二、抵押权二、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一)抵押权的概念(二

22、)抵押财产(二)抵押财产(三)抵押权的设定(三)抵押权的设定(四)抵押权的效力(四)抵押权的效力(五)抵押权的实现(五)抵押权的实现三、质权三、质权(一)质权的概念(一)质权的概念(二)动产质权(二)动产质权(三)权利质权(三)权利质权 四、留置权四、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一)留置权的概念(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三)留置权的效力(三)留置权的效力(四)留置权的实现(四)留置权的实现 第六节第六节 占有占有一、占有的概念一、占有的概念二、占有的分类二、占有的分类三、占有的效力三、占有的效力四、占有的保护四、占有的保护青鸾辞青鸾翩飞至,庭院草木深;青鸾翩飞至,庭院草木深;晨昏两相悦,冬去又还春。晨昏两相悦,冬去又还春。顽童乱石向,一夕化幽魂;顽童乱石向,一夕化幽魂;人鸟情未了,声噎泪涔涔。人鸟情未了,声噎泪涔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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