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目 录录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政策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规定 l 奖励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 l 补贴、津贴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 l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免税规定 l 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l 鼓励个人再就业减免税规定l 因转让、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免税规定l 其他减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一)第三条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二)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2、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三)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
3、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规定规定的减免税规定 (一)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三)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
4、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四)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五)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
5、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六)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七)第二十九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北京市对于持有绿卡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也比照华侨享受附加减除费用标准3200元
6、。)奖励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奖励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一)对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可视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4048号)(二)对乡镇以上(含)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925号)(三)对于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
7、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201951号)(四)鉴于宏观经济专项奖励基金所颁奖励属于国家计委部级奖励,对于个人获得的宏观经济专项奖励基金颁发的“杰出贡献奖”和“优秀人才奖”奖金,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宏观经济专项奖励基金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9759号)(五)属于单位所有的专利批准实施后,单位对任职、受雇的职务发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收入,在计征应纳税款时,可单独扣除800元以后按工薪收入,但不与支付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8、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五1994292号)(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125号)(七)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9)38号)(八)对于个人获得“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的奖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免于征收个
9、人所得税。专项奖励基金是指我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专项奖励标准最高为本人上年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80%。(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9448号)(九)市人事局每三年组织一次“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的评选和表彰工作,市人民政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一次性奖金,该项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19123号)(十)对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
10、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十一)对于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在教育部和香港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共同筹资建立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获得特聘教授并在聘期内享受每年10万元人民币的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或者因特聘教授在任职期间取得重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获得一年一次的“长江学者成就奖”奖金可视同国务院部委(即教育部)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9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9525号)
11、(十二)对于学生获得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主办、中国科协承办的“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属于国务院颁发的科学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688号)(十三)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同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补贴、津贴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补贴、津贴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的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
12、知国税发1994118号)(二)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20198号)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2019118号)(三)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五199
13、4375号)(四)对于中央统战部、组织部按规定发给民主党派有关人士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五1994375号)(五)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六)军队(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中的津贴、补贴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项目: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指生活困难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对以下补贴、津贴暂不征税:军人职业津
14、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201914号)(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
15、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155号)(八)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923号)(九)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
16、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274号)(十)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19684号)(十一)经市政府批准,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市内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奶费和煤火费,将人均月扣除额统一调整为综合扣除额200元,在计征工薪项目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
17、准的通知京财税2019469号)(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允许在税前扣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1941号)(十三)按照(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文规定,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及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可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京财行2000394号文规定,对党政机关发放的通信工具补助费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照党政机关有关规定的标准发放的通信工具补助费,可在税前扣除,暂免征
18、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和通信工具补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207号)(十四)对于企事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19116号)(十五)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19568号)(十六)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的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
19、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19568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免税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免税规定(一)经国务院批准,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201961号)(二)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19198号)(三)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
20、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住房公积金;二、医疗保险金;三、基本养老保险金;四、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财税20191562号)(四)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
21、)(五)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128号)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一)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二)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
22、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64号)(三)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条件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23、知京财税20195号)(四)个人通过非赢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符合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9598号)(五)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91490号)鼓励个人再就业减免税规定鼓励个人再就业减免税规定(一)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在2019年9月30日(含30日)之后从事
24、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机关审核,在2019年1月1日(含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31日)期间免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财税2019173号)(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19606
25、号)(三)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43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原文: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此通知执行到2019年12月31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19287号)(四)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独自经营的,可在3年内免征个
26、人所得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02070号)(五)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91974号)(六)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可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后,单独计算月应纳税款,再按所属月份计算全部应纳税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19684号)因转让、出租住房因转让、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免税规定取得的所得减免税规定 (一)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
28、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五1994375号)(二)对产权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已购公有住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产权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产权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格,减除住房面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价款(以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房基准价为准)、原支付超过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的房价款部分、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93号)(三)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的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
29、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19428号)(四)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9444号)其他减免税规定其他减免税规定(一)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30、分别以下几种情况:1、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2、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2个帮手的,可减征30%个人所得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京财税2000782号)(二)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
31、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9号)(三)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收入,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四)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912号)(五)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扣缴义
32、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065号)(六)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2019079号)(七)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