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3年度教師甄選作業種子師資講習宣導年度教師甄選作業種子師資講習宣導 教評會運作、任務及教評會委員之法律責任教評會運作、任務及教評會委員之法律責任 講綱:講綱:一、前言一、前言二、教評會的功能與任務二、教評會的功能與任務三、教評會實際運作的技巧三、教評會實際運作的技巧(一)教評會的產生(一)教評會的產生(二)教評會的運作(二)教評會的運作(三)實際案例(三)實際案例四、停聘、解聘與不續聘的意涵與差異四、停聘、解聘與不續聘的意涵與差異五、不適任教師之處理五、不適任教師之處理六、教評會與考績會的差異六、教評會與考績會的差異七、教評會委員的法律責任七、教評會委員的法律責任(一)公務員(一)公務員(
2、二)教師(二)教師八、結論八、結論 一、前言一、前言 教師法(教師法(8484年年8 8月月9 9日)公布施行後,高級中等以下學日)公布施行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的權責,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回歸學校自主。校教師聘任的權責,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回歸學校自主。【最新版本【最新版本9292年年1 1月月1515日】日】教育部訂定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教育部訂定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置辦法(8686年年3 3月月1919日)日)。【最新版本【最新版本9090年年3 3月月1414日】日】二、教評會的功能與任務二、教評會的功能與任務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
3、置辦法第二條之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包括:規定,包括:(一一)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二二)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三三)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四四)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五五)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六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三、教評會實際運作的技巧三、教評會實際運作的技巧(一)、(一)、教評會的產生教評會的產生:
4、1 1、法源依據法源依據:教師法第十一條:教師法第十一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聘及長期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長聘任之。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總額二分之一;其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法由教育部定之。2 2、組成方式組成方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
5、置辦法第三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一、一、當然委員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二、二、選舉委員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由全體教師選(推推)舉之。舉之。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
6、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推推)舉時,得選舉時,得選(推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應即辦理補選(推推)舉。舉。本會委員之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總額及委員選(推推)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3 3、教評會委員產生之流程教評會委員產生之流程 訂定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提校務會議審議通過訂定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提校務會議審議通過製作教
7、評委員選票,選製作教評委員選票,選(推推)舉委員舉委員公告當選及候補委員名單公告當選及候補委員名單函聘或製發教評委員聘書函聘或製發教評委員聘書發開會通知召開教評會發開會通知召開教評會註:註: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應包含委員總額、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應包含委員總額、分配比例及選舉方式。分配比例及選舉方式。(二)、(二)、教評會的運作教評會的運作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本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本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8、。本會開會時,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委員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取決於主席:一、審查教師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以上 之通過。之通過。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
9、款、第八款事項,應有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 全體委員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 通過通過。(三)、(三)、實際案例實際案例 1 1、程序瑕疵,無法補正程序瑕疵,無法補正:當然委員、選(推)舉過程、開會出席人數當然委員、選(推)舉過程、開會出席人數 不足時、高雄某校長性騷擾案件、未請當事不足時、高雄某校長性騷擾案件、未請當事 人說明、退休案、資遣案未經核准後辦理。人說明、退休案、資遣案未經核准後辦理。2 2、出席人數、表決票數與方式出席人數、表決票數與方式:以上、以下、:以上、以下、超過、未滿。超過、未滿。3
10、3、考機會與教評會之配合考機會與教評會之配合:4 4、各款情況之構成要件各款情況之構成要件:行為不檢、教學不力:行為不檢、教學不力 不確定法律概念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與判斷餘地判斷餘地 1、不確定法律概念不確定法律概念2、判斷餘地判斷餘地:德:德Otto Bachof於於1955年提出;年提出;翁岳生、吳庚、楊日然大法官翁岳生、吳庚、楊日然大法官82年釋字第年釋字第319號首度使用號首度使用3、司法應予尊重司法應予尊重4、判斷餘地:判斷餘地:經驗性概念經驗性概念與與規範性概念規範性概念5、對法院非當然有拘束力,仍得由法院予以審查對法院非當然有拘束力,仍得由法院予以審查 (參最高行政法院參最高行政法
11、院83年度判字第年度判字第1516號判決號判決)。)。6、法院尊重行政機關判斷餘地:基於法院尊重行政機關判斷餘地:基於權力分立權力分立及及權力相互權力相互尊重尊重,判斷如有違法之處,接受司法審查,判斷如有違法之處,接受司法審查(見釋字第見釋字第319號吳庚大法官等三人之一部不同意見書號吳庚大法官等三人之一部不同意見書)。)。7、例如:辦理考核業務有法定程序上之瑕疵、對事實認定有違誤、考例如:辦理考核業務有法定程序上之瑕疵、對事實認定有違誤、考績委員會未遵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之標準、有與事件無關之考慮績委員會未遵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之標準、有與事件無關之考慮牽涉在內、有違反平等原則、考試程序是否違背
12、法令、事實認定有無牽涉在內、有違反平等原則、考試程序是否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無錯誤、有無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等(錯誤、有無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等(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第年判字第 575 號判決、釋字第號判決、釋字第319號一部不同意見書號一部不同意見書)本手冊教育部解釋函本手冊教育部解釋函教評會委員之選舉資格教評會委員之選舉資格:各校兼任、代課、代理及實習教師,得否參與教評各校兼任、代課、代理及實習教師,得否參與教評會委員之選舉?會委員之選舉?p9 留職停薪、長期受訓進修人員及公務借調人員,可留職停薪、長期受訓進修人員及公務借調人員,可否被選否被選(推推)舉為教評會委員或候補委員?舉
13、為教評會委員或候補委員?p11教評會委員之選舉委員資格可否限制?教評會委員之選舉委員資格可否限制?p14教評會委員之選舉,得否限制兼行政人員之教師當教評會委員之選舉,得否限制兼行政人員之教師當選名額及限制其分區選舉?選名額及限制其分區選舉?p15教評會委員執行職務教評會委員執行職務:教評會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可否委教評會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可否委託其他出席委員代為執行任務,並代為表決託其他出席委員代為執行任務,並代為表決決議事項?決議事項?p12教師法第十四條問題教師法第十四條問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具體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具體事實之認定及相關疑義?事實之認定及相
14、關疑義?p60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有關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有關機關疑義。機關疑義。p62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教學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教學不力認定疑義。不力認定疑義。P63教師法第十四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教師法第十四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之聘政機關核准前,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之聘期如何訂定等疑義。期如何訂定等疑義。P63教師解聘案生效日期疑義。教師解聘案生效日期疑義。P64教師停聘前應否發給聘書。教師停聘前應否發給聘書。P64 現職教師
15、涉案問題現職教師涉案問題:1、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有關、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有關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監督疑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監督疑義?P61(板)板)2、現職教師有構成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現職教師有構成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除有第七款除有第七款 情事者外情事者外)事由之可能時,應速即依法召開學校教師事由之可能時,應速即依法召開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不得藉故拖延,其間該教師如有評審委員會審議,不得藉故拖延,其間該教師如有 辦理應即退休或提出申請退休,並應依其解聘、停聘辦理應即退休或提出申請退休,並應依其解聘、停聘 或不續聘之結果審慎處
16、理。或不續聘之結果審慎處理。P65、p75(板)板)3、學校教師因涉案已交保並到校上課,其合於資遣條件、學校教師因涉案已交保並到校上課,其合於資遣條件 者,得否准其辦理資遣?者,得否准其辦理資遣?P72(板)板)精神異常教師精神異常教師:本部研商精神異常教師處理會議決議與教本部研商精神異常教師處理會議決議與教 師法第十四條有無競合之處。師法第十四條有無競合之處。P62(樹)樹)現職教師涉案後離職現職教師涉案後離職:聘約解除權之行使,並不因該教師已辭職而受影聘約解除權之行使,並不因該教師已辭職而受影響。(蘆)響。(蘆)p66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p68三、解聘、停聘、不續聘的意涵與
17、適用三、解聘、停聘、不續聘的意涵與適用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16條)條)解聘:解聘:(一)(一).聘約存續期間、有教師法第聘約存續期間、有教師法第1414條第條第1 1項各款之一、項各款之一、教評會決議、教評會決議、除第除第7 7款款、經核准後、經核准後解除聘約解除聘約。(二)(二).聘任後,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聘任後,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1、3333條規定情事,條規定情事,依法解聘。依法解聘。停聘:停聘:聘約存續期間、有教師法第聘約存續期間、有教師法第1414條第條第1 1項各款之一、教評會項各款之一、教評會決議、決議、除第除第7 7款款、經核准後、經核准後暫時停止
18、聘約關係暫時停止聘約關係。不續聘:不續聘:聘約期限屆滿時、有教師法第聘約期限屆滿時、有教師法第1414條第條第1 1項各款之一、教評項各款之一、教評會決議、會決議、除第除第7 7款款、經核准後、經核准後不予續聘不予續聘。不續聘不續聘 教師法第十四條:教師法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依法停止任用
19、,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其原因尚未消滅者。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六、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八、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者。者。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
20、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法第十五條之一:教師法第十五條之一: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21、審查發現有第十四條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國民教育法所訂辦法辦理遷調或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國民教育法所訂辦法辦理遷調或介聘之教師,準用前項之規定。聘之教師,準用前項之規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本法所稱續聘,係指合格教師經學校初聘後,在同一學本法所稱續聘,係指合格教師經學校初聘後,在同一學校繼續接受聘約者。校繼續接受聘約者。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一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一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聘或不續
22、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二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二教師停聘期間教師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保留底缺,俟停聘原因消,俟停聘原因消滅並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回復其聘滅並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回復其聘任關係。任關
23、係。教師依法停聘,於教師依法停聘,於停聘原因未消滅前聘約期限屆滿者停聘原因未消滅前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依規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依規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應履行之程序應履行之程序 6767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時,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時,應給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事項
24、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之效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之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之一: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學校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
25、絕學校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本會決議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一、本會決議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公務機密者。二、涉及公務機密者。三、涉及個人隱私者。三、涉及個人隱私者。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五、有嚴重妨礙教學、行政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五、有嚴重妨礙教學、行政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本會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本會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 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更正
26、。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更正。五、五、不適任教師之處理:不適任教師之處理:一流程如教育部版本一流程如教育部版本 二二惟應注意惟應注意 :1 1、法令位階問題、法令位階問題 2 2、程序不得逾越母法規定、程序不得逾越母法規定 3 3、行政程序法適用、行政程序法適用1、法規命令法規命令:法律的授權。法律的授權。減輕立法院的負擔。減輕立法院的負擔。可以對於不需要法律保留的事項。可以對於不需要法律保留的事項。2、職權命令職權命令:不待法律的授權。不待法律的授權。依據組織法上的職權。依據組織法上的職權。為執行法律的需要或就法律對於機關本身事務沒有為執行法律的需要或就法律對於機關本身事務沒有 規
27、定的事項。規定的事項。3、行政規則行政規則:行政機關對下級機關、或上級長官對所屬公務員。行政機關對下級機關、或上級長官對所屬公務員。依據其法定職權。依據其法定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或運作所作成的規定。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或運作所作成的規定。不直接對人民發生效力。不直接對人民發生效力。具名詳實具名詳實 、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第第 一百七十一百七十 條條 (處理陳情之原則處理陳情之原則)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速、確實處理之。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
28、開。處理時,應不予公開。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得不予處理之情形得不予處理之情形)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而仍一再陳情者。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 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左列人民書狀左列人民書
29、狀應為不予調查之處理應為不予調查之處理。但如被訴人。但如被訴人有瀆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需要即予調查者,仍應調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需要即予調查者,仍應調查。查。一一.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者。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者。二二.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三三.已分送其上級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者。已分送其上級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者。四四.以副本或匿名文件送院者以副本或匿名文件送院者。、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防止學生污控濫告執、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防止學生污控濫告執行要點第行要點第3 3點點(91.12.2391.12.23廢止)均規定陳情案件所應具廢止)均規定陳情案件所應具備之要件
30、。其中具名詳實,極為重要要件之一,備之要件。其中具名詳實,極為重要要件之一,若有匿名陳情,主管機關應不與受理若有匿名陳情,主管機關應不與受理。臺北縣政府電子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臺北縣政府電子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要點二、要點二、本府各機關(單位)處理電子陳情案件,本府各機關(單位)處理電子陳情案件,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本府處理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本府處理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點之規定辦理。臺北縣政府電子陳情單元作業
31、須知臺北縣政府電子陳情單元作業須知 :須知十、須知十、本須知未規定事項,依本府處理上級機關本須知未規定事項,依本府處理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第四條(第四條(依法行政原則依法行政原則)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第五條(第五條(明確原則明確原則)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第六條(第六條(平等原則平等原則)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第七條(第七條(比例原則比例原則)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
32、為之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 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 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第八條第八條 (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 應保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九條(第九條(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原則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原則)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
33、於當事人有利及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十條(第十條(行使裁量權原則行使裁量權原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依職權調查證據依職權調查證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六、教師評審委員會與成績考核委員會的差異與適用:六、教師評審委員會與成績考核委員會的差異與適用:教師評審委
34、員會教評會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成績考核委員會成績考核委員會(考績會考績會)法源依據法源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任任 務務 第第2 2條條 第第4 4條條 組織成員組織成員 第第3 3條:委員條:委員5 5至至1919人人當然委員當然委員: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1 1人人 選舉委員選舉委員 第第1010條:委員條:委員9 9至至1717人人當然委員當然委員:教、訓、輔、總及人事:教、訓、輔、總及人事 選舉委員(推選、推派)選舉委員(推選、推派)
35、審核依據審核依據 教師法教師法 第第4 4、6 6、8 8條或條或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 應出席人應出席人數及決議數及決議人數比例人數比例第第7 7條:一般: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條:一般: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一以上同意例外:例外:1.1.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審長聘)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審長聘)2.2.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一以上同意(審第同意(審第1414條第條第1 1項第項第6 6、8 8款)款)第第1212條:條: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超過
36、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以上以下包含本數)。舉例二分之一同意(以上以下包含本數)。舉例1313人:人:校長身份校長身份 第第6 6條:校長為主席條:校長為主席 第第1616條:不出席,具復議權條:不出席,具復議權 當事人當事人 第第1010條:出席條:出席 第第1313、1717、1919條:不一定可出席條:不一定可出席(依行政程序法第(依行政程序法第4646條:申請閱覽卷宗)條:申請閱覽卷宗)特殊特殊注意事項注意事項 教師違反義務及聘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懲處事項教師違反義務及聘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懲處事項,應提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尚非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應提成績考
37、核委員會審議,尚非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議定。議定。教師法十七、十八條規定教師法十七、十八條規定第第1616條:校長有復議權、變更權。核備機關條:校長有復議權、變更權。核備機關有退件權、查核權及逕行改核權(上述要件、有退件權、查核權及逕行改核權(上述要件、再申訴資格)再申訴資格)七、教評會委員的法律責任七、教評會委員的法律責任213213(一)(一)公務員刑懲並行、刑懲責任分開公務員刑懲並行、刑懲責任分開1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2 2、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法 3 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幼稚園園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幼稚園園長成績考核辦法成績考核辦法
38、4 4、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服務法 5 5、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 6 6、刑法刑法 (二)二)教師教師 大法官會議大法官會議308308號釋憲案:號釋憲案:解釋要旨解釋要旨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解釋理由解釋理由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作,
39、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此類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惟此類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會議主席 林洋港林洋港1 1、兼行政職兼行政職教師:同前述教師:同前述2 2、未兼行政職未兼行政職教師:教師:1 1刑法上之認定:廣義刑法上之認定:廣義 2 2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八、結論八、結論n記者姜炫煥、戴永華記者姜
40、炫煥、戴永華宜蘭縣報導宜蘭縣報導宜蘭縣壯圍國小校長趙教遭檢舉未公開甄選,即任用自己女兒到校任教;宜蘭縣壯圍國小校長趙教遭檢舉未公開甄選,即任用自己女兒到校任教;教育局決教育局決定申誡處分,並與政風室研商,定申誡處分,並與政風室研商,全案將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報法務部裁全案將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報法務部裁處,最高可處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罰款。處,最高可處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罰款。宜蘭縣教育局上月陸續接獲檢舉,指壯圍國小校長趙教,未經公開甄選程序,也沒宜蘭縣教育局上月陸續接獲檢舉,指壯圍國小校長趙教,未經公開甄選程序,也沒有知會教評會,直接找自己女兒在學校擔任音樂老師。其他具有教師資格
41、、實習老有知會教評會,直接找自己女兒在學校擔任音樂老師。其他具有教師資格、實習老師,準備報考教師甄選,卻被校方不公平、不公開的作業,失去競爭機會。師,準備報考教師甄選,卻被校方不公平、不公開的作業,失去競爭機會。教育局督學調查,認為趙教女兒原是支援該校的音樂教學,依照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教育局督學調查,認為趙教女兒原是支援該校的音樂教學,依照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支援教師工作人員進用辦法,未超過一學期的支援教師工作,不需要甄選;但趙校支援教師工作人員進用辦法,未超過一學期的支援教師工作,不需要甄選;但趙校長的女兒任用期限已超過一學期,必須辦理教師公開甄選。趙校長違反規定,教育長的女兒任用期限已超過一學期
42、,必須辦理教師公開甄選。趙校長違反規定,教育局決定申誡處分。局決定申誡處分。教育局昨天與政風室討論,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所謂公職人員的關教育局昨天與政風室討論,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所謂公職人員的關係人,指的是公職人員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公職係人,指的是公職人員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等。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等。趙教既任校長,未經甄選即任用自己女兒在該校任教,未迴避利益,依法可處一百趙教既任校長,未經甄選即任用自己女兒在該校任教,未迴避利益,依法可處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罰款;必要時,
43、連其女兒任教其間的薪資所得,都必須一併繳回。萬元至五百萬元罰款;必要時,連其女兒任教其間的薪資所得,都必須一併繳回。趙校長的女兒已於今年三月間離職,趙校長本人因為身體不適,目前請假在台北住趙校長的女兒已於今年三月間離職,趙校長本人因為身體不適,目前請假在台北住院。據校方人員轉述,趙校長對於自己不小心觸法,坦然接受教育局的處分。院。據校方人員轉述,趙校長對於自己不小心觸法,坦然接受教育局的處分。n依據中國時報依據中國時報 930420 報導:報導:立委程振隆提案修正教師法,立委程振隆提案修正教師法,教師只要發教師只要發生以下情事,就應停聘生以下情事,就應停聘:受拘役之執行而未:受拘役之執行而未易科罰金,或受罰金宣告之判決而易服勞役易科罰金,或受罰金宣告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者;被提者;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者;被提起公訴或自訴,情節重大者;起公訴或自訴,情節重大者;行為不檢,情行為不檢,情節重大提請教評會審查是否解聘或不續聘中,節重大提請教評會審查是否解聘或不續聘中,有先停聘之必要者。有先停聘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