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本单位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制定本制度。一、食品安全员负责单位的日常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并负责报告。自检自查内容包括个人卫生、清洁与消毒、温度控制、虫害控制、交叉污染、标识和可追溯性、产品监控、记录等。二、收货部负责收货区的自检自查,包括产品的标识、质量、包装、清洁、包材、添加剂等,并配合门店食品安全员的检查。三、营业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每日检查表上,并填写行动计划进行整改。四、防损部负责门店整体公共区域和虫害控制的自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汇总记录,配合门店食品安全员的检查。五、工程部负责门店各种设备设施的自检自查,必须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每日维修记录表中。六、食品安全员应定期对门店所有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报告给门店店长。七、单位负责人应仔细阅读审计报告中的问题,并跟进相关部门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