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工保护制度1目的为加强对女工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3 总则3.1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3.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不招用未成年工(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4 职责4.1 综合办公室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的工种、工作。4.2 生产部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4.3公司安委会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4.4 各单位、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2、5 女员工特殊保护5.1 各车间、部室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晋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坚持男女平等。5.2 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5.3 根据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5.4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5.5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5.6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3、时间和夜班劳动。5.7女员工在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女职工生育期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5.8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5.9 对于处于更年期的女工,要针对其生理和心理特点,适当安排工作量和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国家规定禁止的体力劳动。5.10 公司综合办公室组织女职工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查体,对有疾病的女职工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治疗。积极宣传和教育女职工掌握“五期”的健康保护知识,确保女职工的身心健康。7考核对不执行本制度,按公司安全奖惩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