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1、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 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 之日起 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造价低、工期短、用 工少, 按属地政策免于开立专用账户的工程项目除外), 及时报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建设单 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2、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台账, 列明 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工资专户名 称、账号、开户行、开户时间、进账资金金额及时间、出账金额 及时间、出账用途等信息。3、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等情 况,应及时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并通过四川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预警。4、工程完工后,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公示 30日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后,向属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