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第30号令,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并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摘要订出本制度。一、外出须办各类证件凡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已婚、未婚女性及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在离开户籍地乡镇、街道外出务工、经商时,必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申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同时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并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外出已婚育龄妇女(除已结扎外)必须每隔半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反馈一次孕情、环情检查情况(凭现居住地计生指导站或县级医院检查证明)。二、外来须验证凡处未育龄人
2、员在居住地务工、经商前,必须在到达现居住地十天内,到当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交验由户籍地签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在申领暂住证、务工许可证、营业执照、营运证等证,到时,需出具经户籍地查验的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绍兴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临时查验证明,或现居住地查验的相应证明,同时在沪期间须接受现居住地定期的孕情、环情检查。三、招工须把关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招(聘)用本市(乡、镇、街道)以外的育龄人员时,必须查验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无证明的,不得招(聘)用。对已招(聘)用的无证人员,协助计生部门按实施办法处理。四、租房须签约房屋出租户在办理出租手续时,必须核查外来房客所持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并与当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五、违规要处罚对招(聘)用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育龄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居住地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每例200至500元罚款;对擅自外出的育龄人员处以100至5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交验;对出租房屋给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检验证明育龄人员的,每例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对上述对象造成无计划生育的,则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伪造、出卖或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则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XXX集团有限公司XXX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