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文(通用5篇)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
2、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
3、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
4、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
5、,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
6、能力;(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组织规则第十五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
7、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
8、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
9、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五章工作机构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
10、负责人联席会议;(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
11、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二条 新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
12、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第六条 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第七条 教
13、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14、;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第十一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
15、表参加会议。第三章 组织制度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第十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第十七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
16、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第四章 工作机构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4、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5、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
17、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6、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小路口镇中心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3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协调幼儿园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确保教职工有效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着实促进幼儿园各项工作的稳步发展,特制定幼儿园教代会制度如下:1、教代会是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能够代表群众利益和意志。2、教代会要定期召开大会,实施审议、收集提案、公布决策等工作程序。
18、3、教代会对学校管理具有一定的决策和决定权。4、教代会听取园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它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5、讨论和通过由园长提出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教师考核聘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工资调整、实施规章制度,由园长颁布施行。6、将教职工的提案收集、分享交流整理备案。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园改革和发展,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人民满意的幼儿园,加强幼儿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教职工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教代会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
19、教代会)是我园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第三条 教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引导教职工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四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加强幼儿园民主管理,是幼儿园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幼儿园党组织的领导,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作。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幼儿园园长行使规定的职权;园长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接受教代
20、会的民主监督。幼儿园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听取幼儿园园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幼儿园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二、 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和园内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奖惩、考核办法,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三 、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 、园长及幼儿园行政干部要定期向教代会做述职报告,实行园务公开。教代会对幼儿园行政领导干部的工作情
21、况进行监督,通过平时的监督进行评议。可以根据评议的结果、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第七条 教代会根据自身职权范围,针对幼儿园和教职工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确定中心议题。教代会对某些议题的审议研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提出意见、建议。第八条 教代会应当保证园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要支持园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幼儿园的各项任务。第九条 教代会在审议决定有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园长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同园长交换意见,协商解决;如意见不能统一,园长应暂缓执行,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复议;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第十条 按照
22、国家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以班组为单位,根据工种按分配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代表性,要体现以教师为主体,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幼儿园教职工(包括领导干部)均得通过选举成为正式代表参加教代会。教职工代表根据工作内容组成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幼儿园党、政、工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相关单位,参加选举。据需要可邀请幼儿园有关领导干部、工会干部、教职工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教代会。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1、召开教职工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若干人主持会议。其成员由
23、幼儿园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负责人。2、教职工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出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职工说明,取得多数职工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党支部、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进行表决必须有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3、教职工大会议题,应根据长宁实验幼儿园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经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4、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并做出决定或决议。对教职工大会所作出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5、工会主席要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大会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实施教职工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接受教职工大会的评议和监督。6、教职工大会对工会主席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其提出建议,也可报告党支部或上级工会。7、提高教职工的素质,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保障教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诉。8、工会有权对本单位违反教职工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和言论提出意见,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