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保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管理,确保有效保证生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第三条安全设施指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也称安全保护装置。第四条安全设备指在生产过程中为使职工免除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配备的各种防护用品如可燃气体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和各种安全检测设备等。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配备在生产设备上的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正常设备管理由生产车间进行统一管理。第六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
2、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维修班负责管理。第七条公司所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工统一管理。第八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生产车间负责管理。第九条生产区域中的消防器材,均由安全员统一管理,生产车间具体负责。第十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检测装置,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检查和维护,安全员负责校验和标定。第三章安全设施的管理第十一条各种安全设施要纳入主要设备的正常管理,按照相关设备管理制度进行正常的点巡检和润滑、维护。第十二条各种安全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第十三条各种安全设施要建立档案
3、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检修完成后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恢复以后方可试车。第十四条各类安全设施的使用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第十五条安全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安全设施应按照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安全阀等必须定期校验,并登记到特种设备台帐。第四章安全设备的管理第十七条生产车间应建立安全设备台帐,加强维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程,在车间、仓库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设备。第十九条除以上安全防护设备以外,生产车间应根据自己的生产工艺要求和危险作业特点,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程要求,配备必须的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防护设备。第二十条安全设备和仪器应定期校验和标定,确保准确有效,校验和标定记录应及时登记入安全防护设备台帐。第二十一条安全防护设备应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投入使用。发现损坏或失效的,应及时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