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方及外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对相关方及外来施工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实现生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对相关方及外来施工的安全管理。3、管理职责3.1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方及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督促相关方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2综合办公室负责相关方及外来施工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4、管理内容4.1外来实习人员、服务人员、参观人员,需接受公司相关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4.2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4.2.1外来施工(作业)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应具有相应的施工作业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质。4.2.
2、2相关业务部门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施工安全协议书”(见附件2)作为合同附件,并指定现场施工联系人,定期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乙方整改。4.2.3乙方进入公司后必须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送交甲方综合办公室核查。4.2.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一)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二)施工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建材、物品不得堆放在公司区主通道、消火栓附近(1、5米范围内)等区域。不得占用主干道进行施工辅助作业,如需临时占用通道进行辅助施工作业或堆放物品,必须到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三)地面施工或进行建筑拆除工程项目时,必须通
3、知设备管理部门动力调度和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确保地下电缆、管道、电线等设施的安全。(四)施工现场的坑、沟、洞要设护栏或盖板,危险地区要挂明显标志,夜间需设红灯警示。(五)施工现场有高空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六)施工现场需架设的临时线,必须按电气安全管理办法办理临时线审批手续。施工现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清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方可动火。有必要时应按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七)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现象,公司技安人员、消防管理人员和工会安全生产监督员有权进行制止、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有权停止施工单位的作业
4、,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八)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除立即抢救伤员外,要立即报告甲方综合管理部,保护好现场。(九)施工(作业)结束时,施工(作业)单位必须把施工(作业)现场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第十五条 乙方施工设备的安全要求(一)施工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控制装置等必须齐全、灵敏、安全可靠、有效。(二)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有定期检定合格证。(三)构件和杆、板、网等原料、辅具必须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禁止使用残、次或老化的物品(件)。(四)凡露天安置的机械设备、设施,必须有防雨淋装置,电气设施绝缘防护、漏电保护、保护接地(零)装置应安全可靠。5、附则5.1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5.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5.3本规定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